孫某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2刑初206號
2024年07月15日
指控事實
2024年2月12日21時30分許,被告人孫某1駕駛皖ADZ××**號小型普通客車(預(yù)約出租客運)沿淮北市杜集區(qū)淮海東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淮北市杜集區(qū)淮海東路三礦大街路段時,被淮北市公安局交警三大隊執(zhí)勤民警查獲。2024年2月14日經(jīng)安徽至正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孫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3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4500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孫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孫某1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孫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且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理。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dāng),本院予以采納。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孫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五百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慶紅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劉子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