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詐騙罪一審判決書
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2刑初250號
2024年09月12日
指控事實
被告人楊某1虛構(gòu)自己掌握車源并且價格便宜的事實,通過電信網(wǎng)絡(luò),在多款車輛交易軟件上尋找被害人發(fā)布的購車信息,主動聯(lián)系被害人并添加被害人微信,以收取車輛訂金的名義要求被害人通過微信、支付寶支付車輛訂金進而實施多起詐騙犯罪。具體情況如下:1、2024年2月25日,楊某1以上述方式騙取安徽省靈璧縣居民卜某5000元。2、2024年3月6日,楊某1以上述方式騙取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區(qū)居民陳某3000元。3、2024年3月15日,楊某1以上述方式騙取安徽省潛山市居民周愛武3000元。2024年4月8日,楊某1退還周愛武3000元。4、2024年3月25日,楊某1以上述方式騙取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居民彭某5000元。
指控罪名
詐騙罪
量刑建議
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楊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楊某1犯詐騙罪罪名成立。楊某1主動投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楊某1有詐騙前科劣跡,依法可從重處罰。楊某1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yīng)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yīng)當從重處罰。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法律依據(jù)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一、被告人楊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6月14日起至2025年12月13日止。罰金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楊某1退賠被害人卜某、陳某、彭某損失。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2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慶紅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劉子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