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一審判決書
泗縣人民法院
(2024)皖1324刑初413號
2024年09月14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以泗檢刑訴〔2024〕36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于202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同年9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呂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及其辯護人劉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10月-11月,被告人楊某1為獲取好處費,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違法犯罪的情況下,仍按照對方要求辦理三張營業(yè)執(zhí)照,由對方辦理三個POS機。后被告人楊某1在POS機接收資金后,提供手機銀行密碼、驗證碼幫助他人轉移接收的資金。經(jīng)核查,2023年12月19日至2023年12月28日,該三個POS機累計接收資金5841300元,涉及多起電信詐騙案件。被告人楊某1非法獲利28000元。案發(fā)后,被告人楊某1退繳全部非法獲利。
被告人楊某1于2024年5月14日接泗縣某局民警電話通知到案。
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書證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楊某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為他人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應當以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1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楊某1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1退繳全部非法獲利,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1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楊某1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并同意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1的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與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楊某1投案,并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已退清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楊某1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5月14日起至2025年3月13日止;罰金已預繳至本院,待判決生效后,由本院上繳國庫。)
二、被告人楊某1違法所得二萬八千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已繳納至泗縣某局,待判決生效后,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秦素娟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書記員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