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寧國市人民法院
(2024)皖1881刑初262號
2024年09月18日
案件概述
寧國市人民檢察院以寧檢刑訴〔2024〕23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熊某犯盜竊罪,于2024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寧國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賈鵬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熊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寧國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4月2日至10日間,被告人熊某在寧國市××鎮(zhèn)××開發(fā)區(qū)某工地(以下簡稱“某工地”)盜竊作案4次,非法獲利人民幣246.4元。具體事實如下:
2024年4月2日5時許,被告人熊某至某工地,竊得廢鐵卡子、廢鋼筋50余斤,后以0.8元/斤的價格銷贓至張某和朱某經(jīng)營的廢品收購站,得贓款人民幣42.4元。
2024年4月3日16時許,被告人熊某至某工地,竊得廢舊鐵釘、廢鋼筋40余斤,后以0.8元/斤的價格銷贓至張某和朱某經(jīng)營的廢品收購站,得贓款人民幣34元。
2024年4月6日5時許,被告人熊某至某工地,竊得廢鐵釘、廢鐵卡子、螺帽共計6袋,后以1元/斤的價格銷贓至張某和朱某經(jīng)營的廢品收購站,得贓款人民170元。
2024年4月10日5時許,被告人熊某至某工地,欲竊走一蛇皮袋廢鋼筋,因監(jiān)控警報,遂離開現(xiàn)場。
為此,公訴機關(guān)提供相應證據(jù),請求以盜竊罪追究被告人熊某的刑事責任,并提出被告人熊某具有自愿認罪認罰、坦白、一起盜竊未遂、劣跡、全部退贓并取得諒解等量刑情節(jié),建議單處罰金的量刑建議。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戶籍證明等書證,證人朱某等人的證言,被害人趙某的陳述,被告人熊某的供述和辯解,現(xiàn)場勘驗、辨認筆錄及照片,鑒定意見及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熊某對起訴書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guān)指控基本一致。
另查明:2024年4月12日8時許,公安機關(guān)在寧國市港口鎮(zhèn)某收購站將被告人熊某抓獲并書面?zhèn)鲉镜桨浮?/p>
再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熊某退賠被害人趙某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3000元,被害人趙某表示對其行為予以諒解。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依法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熊某犯盜竊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戴皓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書記員李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