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泗縣人民法院
(2024)皖1324刑初422號
2024年09月24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以泗檢刑訴(2024)37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于同年9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7月4日13時32分許,被告人朱某飲酒后駕駛一輛車牌為皖L5××**的小型轎車在泗縣瓦坊街某超市門口倒車時碰撞到停放在路邊張某駕駛的車牌為蘇F5××**的小型普通客車,致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認定,被告人朱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經鑒定:被告人朱某血樣中乙醇含量129.62mg/mL,屬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案發(fā)后,被告人朱某賠償張某損失并取得諒解。
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司法鑒定意見書以及戶籍證明、前科證明等相關書證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朱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朱某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朱某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朱某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朱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當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與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朱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從寬處理。被告人案發(fā)后賠償張某損失并取得諒解,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朱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繳至本院,待判決生效后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朱文娟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劉慧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