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705刑初378號
2024年12月30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銅官檢刑訴〔2024〕35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犯盜竊罪,于202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張慶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及其辯護人李釗雅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9月25日17時許,被告人楊某竄至銅陵市銅官區(qū)××棟××室,采用溜門入室的手段竊取被害人汪某放在室內(nèi)床頭柜中的現(xiàn)金3000余元。
同年9月29日,被告人楊某被抓獲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返還被害人3000元,取得其諒解。
公訴機關(guān)提交并當庭出示了受案登記表、到案經(jīng)過、收條等書證;被害人汪某的陳述;被告人楊某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書;辨認、現(xiàn)場勘驗筆錄;監(jiān)控視頻光盤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人楊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
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楊某及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被告人楊某自愿認罪認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gòu)成盜竊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其犯罪事實清楚、罪名成立。
被告人楊某能夠坦白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從寬處罰。
退還違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
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楊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宣告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汪晴霞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員潘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