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條【拒絕提供間諜犯罪、恐怖主義犯罪、極端主義犯罪證據(jù)罪】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或者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行為,在司法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jù)時,拒絕提供,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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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興良《注釋刑法全書》2022版第1754頁:“情節(jié)嚴重”,包括行為人在司法機關要求提供證據(jù)時進行暴力抗拒的;或者行為人拒不提供證據(jù)手段惡劣的;或者有于行為人的不配合而延誤對間諜犯罪、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案件的偵破,致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或致使國家安全、利益遭受損害的;或者妨害了司法機關執(zhí)行維護國家安全任務等情形。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家安全機關予以警告或者處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泄露有關反間諜工作的國家秘密;
(二)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為,在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jù)時,拒絕提供;
(三)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zhí)行任務;
(四)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國家安全機關依法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
(五)明知是間諜行為的涉案財物而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
(六)對依法支持、協(xié)助國家安全機關工作的個人和組織進行打擊報復。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
30、對于恐怖組織犯罪、邪教組織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和進行走私、詐騙、販毒等犯罪活動的犯罪集團,在處理時要分別情況,區(qū)別對待:對犯罪組織或集團中的為首組織、指揮、策劃者和骨干分子,要依法從嚴懲處,該判處重刑或死刑的要堅決判處重刑或死刑;對受欺騙、脅迫參加犯罪組織、犯罪集團或只是一般參加者,在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的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符合緩刑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zhí)行《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guī)定(六)
第三百一十一條(《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八條)拒絕提供間諜犯罪、恐怖主義犯罪、極端主義犯罪證據(jù)罪(取消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jù)罪罪名)
三十八、將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條修改為:“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或者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行為,在司法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jù)時,拒絕提供,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