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零二條【抗稅罪】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輕傷),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第二百一十二條 【稅務機關征繳優(yōu)先原則】犯本節(jié)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五條規(guī)定之罪,被判處罰金、沒收財產(chǎn)的,在執(zhí)行前,應當先由稅務機關追繳稅款和所騙取的出口退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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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二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聚眾抗稅的首要分子;
(二)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
(三)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實施抗稅行為致人重傷、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202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
第五十三條 〔抗稅案(刑法第二百零二條)〕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稅務工作人員輕微傷以上的;
(二)以給稅務工作人員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財產(chǎn)等造成損害為威脅,抗拒繳納稅款的;
(三)聚眾抗拒繳納稅款的;
(四)以其他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第六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是抗稅,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jié)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