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罪】違反法律規(guī)定,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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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
第三十九條?。鄯欠〝y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示威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違反法律規(guī)定,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二十九條?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有犯罪行為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對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包圍、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的公務活動或者國事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對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占領公共場所、攔截車輛行人或者聚眾堵塞交通,嚴重破壞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對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