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零四條【武裝叛亂、暴亂罪】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策動、脅迫、勾引、收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進行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第一百零六條 【與境外勾結的處罰規(guī)定】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規(guī)定之罪的,依照各該條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第一百一十三條 【危害國家安全罪適用死刑、沒收財產(chǎn)的規(guī)定】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處沒收財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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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興良《注釋刑法全書》2022版第370頁:如果行為人沒有攜帶或使用武器,只是使用一般性的暴力,如扔石塊等,則不能構成武裝叛亂、暴亂罪。武裝叛亂行為與武裝暴亂行為的主要區(qū)別在于行為人是否有境外組織或者境外敵對勢力的背景。如果行為人的目的是投靠境外組織或境外敵對勢力,或者與之相勾結,與國家和政府進行武裝對抗的,就是武裝叛亂;如果行為人沒有上述意圖和目的,只是直接與國家和政府進行武裝對抗的,則是武裝暴亂。
第十三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國家安全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任何個人和組織違反本法和有關法律,不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義務或者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