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某明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案-利用網(wǎng)絡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情節(jié)嚴重”的認定
(2021)蘇0105刑初149號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5-18-1-279-001
關鍵詞
刑事/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英雄烈士/情節(jié)嚴重/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印度軍隊公然違背與我方達成的共識,悍然越線挑釁。在與之交涉和激烈斗爭中,團長祁發(fā)寶、營長陳紅軍、戰(zhàn)士陳祥榕、戰(zhàn)士肖思遠、戰(zhàn)士王焯冉犧牲。同年6月,陳紅軍、陳祥榕、肖思遠、王焯冉被評定為烈士;2021年2月,中央軍委追授陳紅軍“衛(wèi)國戍邊英雄”榮譽稱號,追記陳祥榕、肖思遠、王焯冉一等功,授予祁發(fā)寶“衛(wèi)國戍邊英雄團長”榮譽稱號。
2021年2月19日上午,被告人仇某明在衛(wèi)國戍邊官兵英雄事跡宣傳報道后,為博取眼球,獲得更多關注,在住處使用其新浪微博賬號“辣筆小球”(粉絲數(shù)250余萬),先后發(fā)布2條微博,歪曲衛(wèi)國戍邊官兵的英雄事跡,詆毀、貶損衛(wèi)國戍邊官兵的英雄精神。上述微博在網(wǎng)絡上迅速擴散,引起公眾強烈憤慨,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截至當日15時30分,仇某明刪除微博時,上述2條微博共計被閱讀202569次、轉發(fā)122次、評論280次。
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qū)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2021)蘇0105刑初14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被告人仇某明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責令其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通過國內主要門戶網(wǎng)站及全國性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之一的規(guī)定,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網(wǎng)絡用戶利用網(wǎng)絡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本案中,被告人仇某明發(fā)布的微博內容直指戍邊英雄烈士,具有歪曲事實、詆毀貶損英雄烈士的性質,降低了英雄烈士的社會評價,有損英雄烈士社會形象,侵害了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中的“英雄烈士”,是指已經(jīng)犧牲、逝世的英雄烈士。如果行為人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健在的英雄模范人物名譽、榮譽,構成犯罪的,可以適用侮辱罪、誹謗罪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在同一案件中,行為人的行為所侵害的群體中既有已犧牲的烈士,又有健在的英雄模范人物的,可以統(tǒng)一適用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
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情節(jié)嚴重”的認定,應結合行為人主觀惡性、行為手段、傳播范圍、民眾反應等多個方面綜合判斷。本案中,被告人仇某明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在其擁有250余萬粉絲數(shù)的微博賬戶,公然詆毀貶損戍邊英雄烈士,其不當言論在不到一天時間內就被閱讀、轉發(fā)、評論共計20余萬次,微博內容在網(wǎng)絡上迅速擴散,引發(fā)公眾強烈憤慨,嚴重擾亂公共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屬于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情節(jié)嚴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后,侮辱、誹謗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jié)嚴重的,構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缎谭ㄐ拚福ㄊ唬穼嵤┣?,實施侮辱、誹謗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可以按照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缎谭ㄐ拚福ㄊ唬穼嵤┖?,對上述行為認定為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符合立法精神,更具有針對性,更有利于實現(xiàn)對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的特殊保護。發(fā)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前的行為,實施后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應當根據(jù)刑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從舊兼從輕”原則,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法院認定被告人仇某明的行為符合“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裁判要旨
1.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中的“英雄烈士”,是指已經(jīng)犧牲、逝世的英雄烈士。在同一案件中,行為人所侵害的群體中既有烈士,又有健在的英雄模范人物的,可以統(tǒng)一適用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
2.行為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應從行為方式、傳播范圍、對社會公共利益損害的情況綜合判斷是否達到“情節(jié)嚴重”。對于利用信息網(wǎng)絡公然貶損英雄烈士引起廣泛傳播,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應當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9條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85條、第1194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8〕6號)第13條、第20條
一審: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qū)人民法院(2021)蘇0105刑初14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