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盜竊案-以欺騙方式秘密竊取他人財物的定性
(2023)皖1204刑初176號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05-1-221-009
關鍵詞
刑事/盜竊罪/秘密竊取/詐騙/欺騙方式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8日,被害人徐某向被告人張某提供手機、銀行卡賬號及相關支付密碼、驗證碼,委托張某幫忙申請貸款。張某用徐某手機注冊申請網絡貸款APP會員,進行貸款申請等操作,其間要求徐某配合人臉識別。當日,張某使用徐某手機,以徐某名義從借貸平臺“放心借”貸款人民幣1000元(幣種下同),貸款到達徐某中國建設銀行尾號7066賬戶后,張某將該款轉至其本人尾號6233支付寶賬戶。次日,張某再次使用徐某的手機從借貸平臺“小贏資金清算”、四川錦程消費金融公司、北京度小滿支付科技公司分別貸款2000元、4500元、3000元,貸款到達徐某中國建設銀行尾號7066賬戶后,張某將上述款項分三次轉至自己控制的賬戶。張某對徐某謊稱網絡貸款未辦理成功。次月,徐某收到貸款催收的電話、信息,張某仍未告知其真相。徐某經查詢,發(fā)現自己名下存在網絡貸款,遂案發(fā)。案發(fā)后,張某向徐某退出違法所得及給徐某造成的損失共計13000元,取得徐某的諒解。
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8日作出(2023)皖1204刑初176號刑事判決:被告人張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張某接受被害人徐某的委托代為其申請網絡貸款,在使用徐某的手機,下載相應小程序,按提示輸入徐某姓名、身份證號碼進行實名認證后,輸入徐某銀行賬戶用于接收上述貸款;其間,徐某協(xié)助刷臉驗證,結合手機短信驗證、貸款平臺驗證,核實確屬徐某本人申請貸款后,相應貸款轉入徐某上述指定賬戶。在貸款通過審核后,張某產生非法占有的意圖,不僅未如實告知徐某貸款已到達徐某賬戶,而且在徐某沒有發(fā)覺的情況下,將貸款由徐某賬戶秘密轉入張某本人及其控制的相關銀行賬戶。張某在此過程中先后實施了欺騙行為和秘密竊取行為,其向徐某隱瞞貸款到賬的事實,為秘密竊取行為創(chuàng)造條件、充當掩護,張某秘密竊取行為對實現其非法占有起決定性作用。張某對徐某隱瞞真相,導致徐某陷入沒有獲得貸款的錯誤認識之中,但其欺騙行為并未使徐某作出財產處分,不是詐騙罪中的欺騙行為。張某的秘密竊取行為是排除徐某對財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關系的關鍵,故被告人張某構成盜竊罪。
裁判結果
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8日作出(2023)皖1204刑初176號刑事判決:被告人張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同時使用欺騙與秘密竊取相結合手段占有公私財物的,要注重審查行為人獲得財產的因果關系,以及被害人是否有交付財物的意思。對于行為人獲得財物時起決定性作用的手段是秘密竊取,詐騙行為只是為盜竊創(chuàng)造條件或作掩護,被害人也沒有“自愿”交付財物的,應當認定為盜竊罪;對于被告人獲取財物時起決定性作用的手段是詐騙,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而“自愿”交付財物,盜竊行為是輔助手段的,應當認定為詐騙罪。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4條
一審: 安徽省 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法院 (2023)皖1204刑初176號 刑事判決(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