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葛某夢非法經營罪-利用信息網絡有償發(fā)布虛假信息行為性質的認定
(2023)川0824刑初107號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03-1-169-005
關鍵詞
刑事/非法經營罪/信息網絡/有償發(fā)布/虛假信息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至2023年2月,為牟取不正當利益,李某、葛某夢夫妻二人明知為虛假信息仍在天某社區(qū)、麻某社區(qū)等網站從事曝光、舉報類帖文發(fā)布、推廣(刷點擊量、刷評論等)業(yè)務。葛某夢負責注冊賬號和會員,留下微信號供有需求的客戶添加;后李某通過微信與客戶聯系,按客戶的要求發(fā)布帖文并推廣。期間,二被告人按照他人的請托大量發(fā)布“徇私枉法、刑訊逼供、辦理冤假錯案”“某市公安局、紀委監(jiān)委為某村干部、黨員違法犯罪充當保護傘”等涉政、涉公職人員的虛假帖文,并通過批量操控軟件的方式對帖文進行虛假評論,制造“熱度”,引起大量網民的關注和討論,引發(fā)負面網絡輿情。李某、葛某夢通過上述方式牟利達人民幣16萬余元。
四川省蒼溪縣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1日作出(2023)川0824刑初107號刑事判決: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葛某夢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判決已生效。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guī)定,違反國家規(guī)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fā)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jié)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被告人違反國家規(guī)定,以營利為目的,明知是虛假信息而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fā)布信息等服務,非法經營額共計人民幣16萬余元,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二人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故作出如上判決。
裁判結果
四川省蒼溪縣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1日作出(2023)川0824刑初107號刑事判決: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葛某夢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判決已生效。
裁判要旨
冒充客服、虛構相關網站工作人員的身份,接受他人委托,在相關網站上發(fā)布帖文、推廣,采用操控軟件的方式,向他人有償提供發(fā)布虛假評論、制造虛假瀏覽量等服務,獲取利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非法經營罪。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25條
《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21號)第7條
一審: 四川省 蒼溪縣人民法院 (2023)川0824刑初107號 刑事判決書(2023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