韋某永故意殺人案-被告人對犯罪動機所做辯解是否影響自首的認定
(2023)粵刑終1095號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04-1-177-018
關鍵詞
刑事/故意殺人罪/自首/犯罪動機/行為性質/辯解
基本案情
被告人韋某永與被害人張某成長期在廣東省江門市蓬江區(qū)某市場相鄰攤位賣菜,偶有口角。2023年4月20日7時許,因檔口雨棚問題,韋某永與張某成在二人經(jīng)營的攤位處發(fā)生爭吵,繼而相互推搡。其間,韋某永從其攤位錢箱內拿出一把尖刀向張某成腹部捅刺一刀,張某成躲避時,韋某永又持刀向張某成右胸部及背部各捅刺一刀。當張某成逃跑時,韋某永持刀追上后又向張某成背部捅刺一刀,致張某成倒地。后經(jīng)送醫(yī)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韋某永隨后到某市場警務區(qū)投案。經(jīng)鑒定,張某成系被他人持扁平銳器襲擊致肺破裂、肝破裂大失血死亡。
被告人韋某永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辯稱其不是蓄意傷害被害人,其與張子成因瑣事產生矛盾,因害怕張子成打其才持刀對張子成進行捅刺。辯護人提出:韋某永與被害人系鄰里關系,雙方一直有積怨,韋某永對被害人具有恐懼心理。韋某永因被害人言語、行動刺激,在無預謀的情況下,受沖動情緒驅使而實施犯罪。被害人對案件發(fā)生存在明顯過錯,應對韋某永從輕或減輕處罰。韋某永案發(fā)后立即投案自首,應對其減輕處罰。韋某永愿意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損失,可對其減輕處罰。韋某永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相對較小,依法可從輕處罰。
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4日作出(2023)粵07刑初2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一、被告人韋某永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二、被告人韋某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物質損失人民幣86177.5元。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其他訴訟請求。四、公安機關扣押的作案工具尖刀一把,由扣押機關依法沒收銷毀。宣判后,被告人韋某永不服,提出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5日作出(2023)粵刑終1095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關于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韋某永具有自首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韋某永犯罪以后立即主動投案,且一直穩(wěn)定供述其持刀捅刺張某成的客觀犯罪事實,對作案時間、地點,案發(fā)過程、作案工具、作案手段、打擊部位等均作如實供述。韋某永到案后辯稱因害怕張某成對其實施毆打或拿刀反擊,才持刀連續(xù)捅刺并追殺。該辯解系韋某永對犯罪動機所做的辯解,屬于主觀心態(tài)的辯解,未達到否定案件客觀事實的程度,仍屬于對其行為性質的辯解范疇,不影響其如實供述罪行和自首的成立。韋某永的行為符合自首的構成要件,應認定為自首。韋某永辯護人所提韋某永具有自首情節(jié)的意見,應予以采納。
關于被害人是否存在過錯。經(jīng)查,1.張某成對本案的引發(fā)并無過錯。在案多名證人,包括鄰攤攤主何某霞及被告人與被害人之妻的證言均證實,韋某永及張某成因日常經(jīng)營瑣事雖偶有爭執(zhí),卻未發(fā)生過打斗等人身傷害糾紛,且何某霞證言提及,韋某永及張某成經(jīng)?;ハ鄮椭埬吵膳c韋某永之間的矛盾并未超出日常生活、經(jīng)營范疇。2.張某成對本案矛盾激化并無過錯。韋某永供述及監(jiān)控視頻證實,案發(fā)當天,韋某永突然由輕微推搡行為升級為持刀捅刺的嚴重暴力行為,張某成后續(xù)一直處于躲避、逃跑狀態(tài),并未持械與韋某永進行反擊對打。3.韋某永基于雙方輕微推搡行為而行使程度極其嚴重的暴力行為,其突發(fā)、升級的暴力行為已超出必要、合理限度,偏離理性,是本案矛盾激化,嚴重犯罪后果產生主因。綜合全案事實,張某成行為并未違反社會道德準則及大眾合理期待,也未侵犯韋某永法律層面任何義務,其行為不存在刑法意義上的過錯。韋某永及其辯護人供述、辯護稱本案因張某成長期對韋某永進行欺壓及案發(fā)時想持械與韋某永進行對打的事實并無證據(jù)證明,不足采信。綜上,辯護人據(jù)此提出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意見,理據(jù)不足,不予采納。
綜上,被告人韋某永無視國家法律,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予懲處。韋某永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在公共場合持刀對被害人捅刺多刀,手段殘忍,后果嚴重,社會影響惡劣,論罪當處死刑。鑒于本案因日常經(jīng)營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fā),韋某永有自首情節(jié),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zhí)行。
裁判要旨
被告人投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但對犯罪動機作出辯解,該辯解未達到改變或者否定案件事實的程度的,仍屬于其對行為性質的辯解,不影響對其如實供述罪行和自首的認定。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2條、第48條、第57條第1款、第67條
一審: 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3)粵07刑初30號 刑事判決(2023年10月20日)
二審: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2023)粵刑終1095號 刑事裁定(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