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某公司、武某某騙取貸款、詐騙案-騙取銀行貸款以及含欺詐行為的民事借貸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05-1-112-001
關鍵詞
刑事/騙取貸款罪/詐騙罪/民事借貸/造假行為/欺詐行為/非法占有目的
基本案情
1.騙取貸款的事實
被告單位武漢某甲公司于2005年5月19日注冊成立,注冊資本人民幣(以下幣種同)500萬元,被告人武某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該公司在武漢某村租賃38.6畝土地投資建廠,從事還原鐵生產加工,產品銷售給武漢某乙公司。2007年投產后,武漢某甲公司持續(xù)虧損,資金周轉困難。2008年6月,武某某經他人介紹結識某銀行武漢分行某支行副行長林某某,表示希望從該行獲取貸款,林某某向其推薦了銀行保理融資業(yè)務。為獲得貸款,武某某隱瞞武漢某甲公司持續(xù)虧損的事實,向某銀行武漢分行提供虛假的財務報告、應收款明細表。同年9月16日,武漢某甲公司與某銀行武漢分行簽訂《綜合授信協議》,授信額度為2000萬元,授信有效期1年,應收賬款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天。同月18日,武某某使用私刻的武漢某甲公司(物資采購)合同專用章,假冒武漢某乙公司合同員周某某的簽名,與某銀行武漢分行簽訂《關于武漢某甲公司(賣方)有關應收賬款轉讓問題的三方協議》。協議簽訂后,武某某又偽造廢鋼買賣合同、產品合格證明、應收賬款債權轉讓通知書等,于2008年9月23日、10月9日兩次從某銀行武漢分行騙取保理資金共計2 000萬元。2009年3月2日,武漢某甲公司采取前述欺騙方法與某銀行武漢分行重新簽訂《綜合授信協議》,授信額度仍為2 000萬元,授信有效使用期限至2010年3月1日。同年5月,因武漢某甲公司不能按約正常還款,林某某對武漢某甲公司的財務章、合同章、公章進行監(jiān)管。2009年11月9日,武某某與武漢某丙公司有關人員簽訂武漢某甲公司股權轉讓協議,并于同年11月19日在武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蔡甸分局辦理公司法人變更登記,武某某不再持有武漢某甲公司股份,不再擔任武漢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經鑒定,自2008年9月至2009年11月18日法定代表人變更止,武漢某甲公司累計收到某銀行武漢分行某支行授信保理貸款資金11094萬元,償還9094萬元,尚欠2000萬元。至2010年8月案發(fā),某銀行武漢分行尚欠保理融資本金1503.5萬元。
2.詐騙事實
2009年11月28日,被告人武某某隱瞞武漢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已變更的事實,對原材料供貨商程某某謊稱需要資金回購武漢某甲公司股權,向程某某借款278.24萬元,期限6個月。同年12月15日,武某某以股權回購資金不足為由,再次向程某某借款309萬元,承諾2010年1月20日歸還。逾期后,程某某多次向武某某催還借款,武某某于2010年9月至10月間歸還借款35萬元,并承諾同年10月1日起每月歸還借款30萬元。逾期后,武某某假借各種理由不履行償還義務。至案發(fā),仍有本金552.24萬元不能歸還。
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3)鄂武漢中刑重字第00007號刑事判決:1.被告單位武漢某甲公司犯騙取貸款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2.被告人武某某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3.被告單位武漢某甲公司騙取貸款所造成的損失人民幣1503.5萬元,繼續(xù)追繳,發(fā)還被騙單位某銀行武漢分行某支行;4.被告人武某某詐騙的人民幣552.24萬元,繼續(xù)追繳,發(fā)還被害人程某某。一審宣判后,武漢市人民檢察院以武漢某甲公司、武某某對保理資金有非法占有目的,原審對該起事實定性錯誤,依法應以合同詐騙罪追究武某某及武漢某甲公司刑事責任等為由提起抗訴。被告人武某某及其辯護人以借條、還款協議等證明武某某找程某某借款系民間借貸,武某某不構成詐騙罪等為由提出上訴。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4)鄂刑一抗字第0005號刑事裁定:駁回抗訴、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單位某甲公司騙取銀行貸款2000萬元,致1500余萬元不能歸還,給銀行造成了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騙取貸款罪。上訴人武某某作為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亦構成騙取貸款罪。武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真相,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552.24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還構成詐騙罪,依法應數罪并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裁判要旨
1.刑法本身并不孤立看待申請貸款時的造假行為,只有行為人主觀上具備非法占有之目的,才可能因客觀上的造假行為以詐騙犯罪論處。認定行為人主觀上非法占有目的,除了行為人對其主觀目的的供述外,還應結合行為人申請貸款之前的經濟狀況、獲取貸款之后的款項用途、款項到期后的還款意愿及還款效果等綜合評價,不能僅憑行為人有使用虛假資料騙取貸款的客觀行為和實際未能還款的客觀結果,片面認定行為人的主觀故意。
2.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必須堅持在客觀基礎上的主觀判斷,不能僅憑被告人供述簡單定案。具體可從以下三個方面來把握:一是行為人借款前的資產負債情況,有無還款能力;二是行為人實際借款用途有無保值增值可能;三是行為人有無隱匿財產、惡意轉移財產、逃跑等逃避還款義務的行為。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5條之一、第266條、第193條
一審: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鄂武漢中刑重字第00007號刑事判決(2014年8月11日)
二審: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鄂刑一抗字第0005號刑事裁定(201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