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某猥褻兒童案-被告人制造隱蔽條件使得在場多人未實際看到猥褻行為的,不影響“當眾”情節(jié)的認定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02-1-185-010
關(guān)鍵詞
刑事/猥褻兒童罪/公共場所/當眾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至12月期間,被告人盧某利用擔任某小學一年級某班班主任的便利,將女學生趙某(化名,時年6歲)、王某(化名,時年6歲)分別帶至辦公室,通過摳摸陰部的方式,對趙某猥褻三次,對王某猥褻一次。
2019年5月28日下午最后一節(jié)課,被告人盧某在一年級某班教室強令全體學生趴在課桌上睡覺,通過摳摸陰部的方式,分別對包括趙某在內(nèi)的8名時年6至7歲的女學生實施猥褻。后盧某又將趙某帶至辦公室,通過摳摸陰部和胸部的方式實施猥褻。
江西省安??h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以(2019)贛0829刑初164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盧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被告人盧某是否具有當眾猥褻兒童情節(jié)。盧某在上課時間,強令學生在課堂睡覺,為自己實施猥褻兒童制造隱蔽條件,其猥褻行為并未被教室內(nèi)學生實際看見,但在場學生隨時能夠發(fā)現(xiàn)其猥褻行為,應當認定盧某構(gòu)成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盧某雖然每次猥褻持續(xù)時間較短,但多次猥褻多名兒童,且有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的情節(jié),應當從重處罰。盧某作為教師,系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更應從嚴懲處。盧某在他人陪同下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自愿認罪認罰,取得部分被害人及親屬諒解,量刑時酌予考慮。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裁判要旨
行為人在教室等公共場所實施猥褻行為,只要當時有其他多人在場、能夠看到,不論在場人員是否實際看到,都應當認定具有“當眾”情節(jié)。行為人主觀上不想被多人看到,客觀上也制造了一定的隱蔽條件,但只要其猥褻行為能夠被在場多人看到,不影響“當眾”情節(jié)的認定。
關(guān)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7條
一審:江西省安福縣人民法院(2019)贛0829刑初164號刑事判決(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