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1-356-058
魯某等制造毒品案
——利用新康泰克感冒藥提煉麻黃堿制造甲基苯丙胺的行為定性
關(guān)鍵詞:刑事 制造毒品罪 新康泰克 麻黃堿 甲基苯丙胺
基本案情
2021年六七月份,被告人魯某、常某商議利用新康泰克感冒藥(復(fù)方鹽酸偽麻黃堿緩釋膠囊)提煉麻黃堿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魯某負責出資購買制毒工具及化學(xué)制劑,提供制毒場所,并先后找到被告人賀某、馬某等人幫助其購買制毒原材料新康泰克感冒藥及部分化學(xué)制劑;常某負責提供制毒技術(shù)。 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間,魯某、常某在黑龍江省大慶市某小區(qū)魯某家中,先后三次制造甲基苯丙胺。
2021年8月至12月,被告人魯某找到朋友許某幫助其購買7盒新康泰克感冒藥,又找到被告人賀某,賀某在明知魯某制造毒品的情況下,向魯某提供21盒新康泰克感冒藥。12月中旬,魯某、常某在大慶市某小區(qū),利用上述新康泰克感冒藥制造甲基苯丙胺3.18克。后常某分得2.28克,魯某分得0.9克。
2022年1月,被告人魯某找到許某幫助其購買22盒新康泰克感冒藥,又找到被告人馬某,馬某在明知魯某制造毒品的情況下,向魯某提供3盒新康泰克感冒藥、2瓶無水乙醇、1瓶二甲苯。魯某在常某的指導(dǎo)下在大慶市某小區(qū),利用上述新康泰克感冒藥,于2022年1月中旬、下旬先后二次制造甲基苯丙胺,但均未成功。
2022年1月30日,被告人魯某在大慶市某小區(qū)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公安機關(guān)在該室內(nèi)起獲制毒工具及化學(xué)制劑磁力加熱攪拌器、量杯、燒杯、真空抽氣泵、電子秤、二甲苯、無水乙醇、赤磷、無水硫酸鈉、氫氧化鈉、3盒新康泰克感冒藥外包裝等,在其中一量杯內(nèi)扣押黑色液體16ml。當日被告人常某在大慶市薩爾圖區(qū)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公安機關(guān)在該抓獲地點查獲疑似毒品白色晶體2.28克。當日被告人賀某在大慶市某小區(qū)走廊內(nèi)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被告人馬某在大慶市薩爾圖區(qū)家中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經(jīng)鑒定,扣押的16ml黑色液體中檢出麻黃堿成分,未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扣押的2.28克白色晶體中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黑龍江省大慶市薩爾圖區(qū)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1日作出(2022)黑0602刑初127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常某犯制造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二、被告人魯某犯制造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三、被告人賀某犯制造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四、被告人馬某犯制造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馬某提出上訴。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7日作出(2022)黑06刑終177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魯某、常某多次制造毒品,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賀某、馬某為魯某、常某制造毒品提供幫助,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制造毒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魯某、常某在制造毒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賀某、馬某起幫助作用,系從犯,可從輕處罰。魯某、常某部分犯罪系未遂,可減輕處罰;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在毒品犯罪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yīng)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毒品犯罪,系累犯、毒品再犯,應(yīng)從重處罰。賀某當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馬某系犯罪未遂,可從輕處罰。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行為人通過各種渠道大量購買新康泰克感冒膠囊作為制毒原料,非法制造毒品的,以制造毒品罪論處。
關(guān)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7條、第356條
一審:黑龍江省大慶市薩爾圖區(qū)人民法院(2022)黑0602刑初127號刑事判決(2022年7月21日)
二審: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黑06刑終177號刑事裁定
(2022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