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參考》(2012年第4輯,總第87輯)
【789】屠某1等故意殺人案-對共同犯罪中“零口供”的被告人如何認定其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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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問題
對共同犯罪中“零口供”的被告人如何認定其犯罪事實?
三、裁判理由
口供是直接、全面證實被告人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時間、地點、后果等事實的證據,在證據體系中占據重要地位。一旦被告人供述,則有利于定案。但實踐中被告人出于逃避罪責等動機,其口供常具有虛假性、不穩(wěn)定性,以致有些案件中會出現“零口供”的情況。
所謂被告人“零口供”,是指被告人在被立案偵查、起訴和審判的過程中只作無罪辯解,拒絕作有罪供述的情況。在有 DNA 鑒定等客觀性證據或者目擊證人、被害人指證的案件中,即使是出現“零口供”情況也不影響犯罪事實的認定。但在缺乏有力的客觀性證據,言詞證據也不穩(wěn)定或者不完全一致的案件中,出現“零口供” 情況則認定犯罪事實存在較大難度。本案是一起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屠某1糾集被告人馮某2、滕友、張某3等人伺機報復,持刀、槍將二被害人殺死。在本案立案偵查、起訴和審判過程中,屠某1始終拒不供認殺人犯罪,部分同案被告人庭審后翻供,否認屠某1參與犯罪。因此,有關屠某1犯罪事實部分出現了“零口供” 情況,對其他證據的審查和認定,成為認定屠某1犯罪事實的關鍵:我們認為,根據現有證據,可以認定屠某1糾集馮某2等人報復殺害邱某勇、張國某的事實。具體分析如下:
(一)有多名目擊證人的證言和同案被告人的供述等證據證實屠某1糾集他人共同作案
第一,本案中有多名目擊證人證實屠某1持手槍恐嚇在場人員,馮某2持刀捅刺二被害人,滕友持獵槍射擊二被害人等情節(jié),所證內容基本一致,與其他證據之間不存在矛盾。其中,目擊證人趙芬證實,屠某1最先進入大廳,持手槍威脅在場人員不準動,屠某1、馮某2曾對在場人員進行辨認,作案目標明確指向被害人邱某勇、張國某。一個持長槍的人(滕友)擊中張國榮右腿,馮某2持尖刀捅刺張國榮胸部數下。目擊證人王海林證實,第一個進門的人(體貌特征與屠某1一致)持手槍,曾對在場人員進行辨認。目擊證人劉立軍證實, 屠某1帶人進入大廳,手中有手槍,并先開了兩槍(未朝二被害人開),滕友持長槍。目擊證人王明寶證實,屠某1持手槍最后離開現場。
第二,同案被告人均對屠某1持手槍參與作案的事實作過供述,所供主要情節(jié)與證人證言一致。首先,滕友在屠某1歸案之后穩(wěn)定供稱,屠某1是主謀, 在龍泉娛樂城門口屠讓馮取來裝有獵槍、尖刀的包裹,馮遞給屠一把卡簧刀。屠某1讓其跟蹤從龍泉娛樂城出發(fā)的車輛,后到金融大廈找人,均未找到目標。屠某1先進入吉祥賓館大廳,持黑色手槍讓一名男子別動,后持手槍砸二被害人,又持卡簧刀捅刺張國榮。滕友在屠某1指使下開槍擊中二被害人右腿,馮某2持尖刀捅刺邱勇胸部數下。其次,張某3的供述比較穩(wěn)定,其在歸案當日即供述了案發(fā)原因和作案過程。張稱屠某1和王某沖有矛盾,案發(fā)當日屠主要是尋王某沖復仇,二被害人是王某沖的小弟,曾威脅過屠某1。屠某1等人先進現場, 屠戴著黑色棒球帽,威脅喊“都別動”:屠手里有黑色手槍,但未直接動手: 滕友持獵槍射擊二被害人,馮某2持尖刀捅刺二被害人。此外,馮某2在偵查階段詳細供述了犯罪事實。馮某2稱,屠某1與王某沖有矛盾,曾在雙鴨山賓館與王某沖打架,案發(fā)當日是要伺機報復王某沖。二被害人是王某沖的小弟,邱勇曾追砍過屠某1。屠某1長期將獵槍放在桑塔納汽車內,準備用于報復王某沖。在龍泉娛樂城門口等王某沖時馮遞給屠一把卡簧刀,屠讓馮取來裝有獵槍、尖刀的包裹。到現場時滕友持獵槍,馮持尖刀捅刺二被害人胸部。屠某1最后離開現場, 未見其動手。
第三,除以上證據外,本案另有多項證據證實屠某1參與犯罪。有證人證實查獲的獵槍、尖刀來源于屠某1等人;有多名證人證實屠某1與王某沖、邱勇有矛盾;有證據表明,屠某1年齡最大,影響力較大,經濟條件較好,有糾集、指揮其他三被告人的條件。
(二)屠某1的無罪辯解及馮某2、滕友、張某3的相反供述均有明顯矛盾之處,且在一些關鍵問題上不能作出合理解釋,不足以推翻對屠某1的指控
第一,被告人屠某1雖然始終否認糾集、指使他人犯罪,否認案發(fā)原因是其與王某沖的矛盾,也不承認尋找王某沖等事實,但其辯解不足采信。首先,屠某1辯稱其與張某3聽到槍響后才進入現場,然后立即逃走,與目擊證人證言以及其他被告人的供述相悖。其次,有證據證實屠某1與王某沖的矛盾較深,其一直伺機報復王,其也供認案發(fā)前想找王“談談”。但其辯稱僅與王吵過嘴,時間、原因記不清。這些辯解明顯不合常理,再次,作案工具為獵槍、尖刀,用漁具包包裹,體積較大,屠某1所作一路上都未發(fā)現的辯解,也明顯不合常理: 最后,案發(fā)后屠某1先后到多個地方躲藏??梢?,屠某1推卸罪責、逃避法律制裁的意圖明顯,其無罪辯解不能成立。
第二,滕友最先歸案,起初供述案發(fā)原因系馮某2與被害人有矛盾,馮指使其開槍,但此供述內容不足采信。因為滕友對屠某1參與程度的供述不穩(wěn)定, 所供作案情節(jié)也與多位目擊證人的證言相矛盾。滕友在屠某1歸案后稱其以前的虛假供述是受屠教唆,不講實情是怕屠報復,得知屠被抓后愿意如實供述。
第三,張某3在一審、二審期間翻供,稱其未見屠某1拿槍,馮某2、滕友先進現場,其與屠某1聽見槍聲后才進入現場,其不知道屠某1和王某沖有什么矛盾,也不知道二被害人與王某沖的關系,不知道是去打架。但是,張某3所提其與屠某1聽見槍響后進入現場的情節(jié)與多位目擊證人證言相矛盾。屠某1等人持獵槍、刀進入現場,張應知是去作案。張供認和屠某1是好朋友,當晚曾勸屠別再找王某沖,后又辯稱不知道屠、王二人有矛盾,其辯解明顯不合常理, 故不足采信。
第四,馮某2的供述不穩(wěn)定,并在一審、二審期間翻供,稱二被害人強奸過其女朋友,還曾多次向其要錢,捅刺二被害人不是屠某1指使,由其指使滕友向二被害人開槍,作案用的獵槍從朋友處得到,不是屠提供的。馮某2的上述翻供不足采信:首先,其供述的與二被害人有矛盾,其系從朋友處得到獵槍的事實無證據證實;其次,其指使滕友開槍傷人不具有可信性,前文對此已作分析;再次,其曾供述屠某1教唆其做假口供,該情節(jié)與滕友、張某3的相關供述相印證;最后,馮某2的行為直接導致二被害人死亡,其對必然被判處死刑的預斷,可能導致其為包庇屠而做虛假供述、承攬罪責。
綜上,雖然屠某1始終拒不供認殺人犯罪,但其無罪辯解與在案的其他證據明顯矛盾,故不足采信。滕友在屠某1歸案后的供述穩(wěn)定,且其在原審被判處死刑后亦未翻供,并稱未受到刑訊逼供,其供述可信度較高。馮某2、張某3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較穩(wěn)定,庭審后翻供稱殺人與屠某1無關,二人的翻供內容與在案的其他證據明顯矛盾,不足采信。滕友、馮某2、張某3在偵查階段所供的案發(fā)起因、作案過程、各共同作案人的分工、作用等主要情節(jié)清晰、一致.且能與在案的證人證言等證據相印證。各證據之間能夠形成完整鏈條,足以認定屠某1與二被害人的“大哥”王某沖有矛盾,持手槍帶頭進入現場并威脅在場人員,辨認二被害人后指揮其他人作案的事實。雙鴨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據此以故意殺人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屠某1的刑事責任是完全正確的。
總之,認定多人共同犯罪案件中“零口供”被告人的犯罪事實,關鍵是對在案言詞證據進行綜合判斷、運用。首先,要對各證人證言和被告人供述進行縱向分析。如果證言、供述有變化,則須分析該言詞證據改變的特點、原因, 結合取證時間、環(huán)境及該人與案件是否有利害關系、是否可能受到誘導等因素, 從宏觀上判斷該言詞證據是否可信。其次,要對各證人證言和被告人供述進行橫向分析。查找各言詞證據之間是否有一致的內容,是否足以否定“零口供” 被告人的辯解,從微觀上判斷哪些言詞證據可采信。再次,要對各證人證言和被告人供述進行反向分析。合理排除證言、供述之間的矛盾,分析證言、供述間細節(jié)不一致是由主觀判斷差別造成的,還是由相關人員虛假性、包庇性作證造成的,特別是要確認被告人辯解和證人證言相結合尚不足以合理證明相反事實。最后,要對各證人證言和被告人供述進行立體分析。將證人證言和被告人供述指向一致的部分,結合案件其他事實證據,如各被告人與被害人的關系、平時有無矛盾,各被告人平時表現、相互間有無 “隸屬”關系等,判斷能否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最終確定“零口供”被告人的犯罪事實。 (撰稿:最高法院刑五庭黃鵬 審編:最高法院刑五庭韓維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