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
發(fā)文日期2015年04月10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5年04月10日
效力級別地方黨內法規(guī)
各市、縣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單位黨組(黨委),各大學黨委:
《安徽省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jiān)督責任考核辦法(試行)》《安徽省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述廉述責和接受評議辦法(試行)》《安徽省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約談辦法(試行)》已經省委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
2015年4月10日
安徽省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jiān)督責任考核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jiān)督責任落實,根據《中共安徽省委關于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jiān)督責任的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省轄市和省直單位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市廳級領導干部的考核工作。
省屬高校、省屬企業(yè)的考核工作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由省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稱省責任制領導小組)分別委托省委教育工委、省國資委黨委組織實施,按規(guī)定上報考核結果。
第三條 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jiān)督責任考核工作在省委領導下進行,每年開展一次,由省責任制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
考核工作可以與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考核、市廳級領導干部年度考核等相結合,也可以單獨組織考核。
第二章 考核內容
第四條 對黨委(黨組)主要考核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情況,包括:加強組織領導、選好用好干部、抓好作風建設、堅決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領導和支持查處違紀違法問題、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jiān)督等。
第五條 對紀委(紀檢組)主要考核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監(jiān)督責任情況,包括:加強組織協(xié)調、維護黨的紀律、深化作風督查、嚴肅查辦案件、強化黨內監(jiān)督、推進反腐倡廉制度建設等。
第六條 對市廳級領導干部主要考核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職責情況,其中:
(一)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主要包括:履行領導責任、管好班子帶好隊伍、支持查辦案件、當好廉潔從政表率等。
(二)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履行“一崗雙責”職責情況,主要包括:落實分管職責、強化工作指導、加強教育管理、帶頭遵紀守法等。
(三)其他市廳級領導干部履行“一崗雙責”和廉潔自律情況等。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七條 每年年初,省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年度考核工作實施方案,下發(fā)考核通知,明確考核的對象范圍、具體內容、方法步驟、評價標準和工作要求。
第八條 對黨委(黨組)和紀委(紀檢組)的考核采取自查報告、部門評價、民意調查、集中考核等方法。
第九條 自查報告。被考核地區(qū)和單位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對照考核內容進行自查,分別形成書面報告,報送省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條 部門評價。省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函請省紀委及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省委組織部、省委巡視辦等對被考核地區(qū)和單位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一并作出評價。
第十一條 民意調查。省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委托第三方機構,采用隨機抽樣和重點調查的方式,對被考核地區(qū)和單位開展黨風廉政建設社會滿意度調查。
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應當獨立、科學、公平、公正地開展調查。
第十二條 集中考核。成立考核組,考核組組長由省委常委、省政府黨員副省長或者其他省級黨員領導同志擔任,成員由省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從小組成員單位抽調。
考核組赴被考核地區(qū)和單位開展集中考核,主要工作包括:
(一)召開述廉述責大會,黨委(黨組)和紀委(紀檢組)分別作述廉述責報告。
(二)組織對黨委(黨組)和紀委(紀檢組)的民主測評。
(三)與部分干部群眾個別談話。
(四)查閱相關數據材料。
集中考核結束后,考核組以適當方式向被考核地區(qū)和單位反饋意見,重點指出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建議和工作要求,并向省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書面報告集中考核情況。
第十三條 對市廳級領導干部的考核,采用書面述廉述責、民主評議和民主測評等方法,與對黨委(黨組)和紀委(紀檢組)的集中考核一并進行。
第四章 考核結果評定
第十四條 對被考核地區(qū)和單位的考核結果實行百分制量化。其中,部門評價占10分、民意調查占20分、集中考核占70分。
集中考核中,黨委(黨組)落實主體責任得分占70%,紀委(紀檢組)落實監(jiān)督責任得分占30%。
第十五條 市廳級領導干部的考核情況,由考核組在民主評議和民主測評的基礎上綜合形成。
第十六條 部門評價、民意調查和集中考核民主測評分“優(yōu)秀”“良好”“一般”“差”4個等次,折合百分制時分別對應95、80、65、50分值。
第十七條 省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考核情況,提出考核結果初步評定意見,報省責任制領導小組審議后,提請省委常委會審定。
第五章 考核結果運用
第十八條 被考核地區(qū)和單位在年度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責任制領導小組分析研究后,提請省委決定對其實行黨風廉政建設“一票否決”。
(一)因黨風廉政建設存在突出問題受到省委通報批評的。
(二)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因嚴重違紀違法被立案查處并給予撤職以上處分的。其中,對跨地區(qū)(單位)調動的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其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發(fā)生在原地區(qū)(單位)的,不否決調入地區(qū)(單位)。
(三)除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外,省轄市市級領導干部超過3人(含)、省直單位廳級領導干部超過2人(含)因嚴重違紀違法被立案查處并給予撤職以上處分的。其中,對跨地區(qū)(單位)調動的市廳級領導干部,其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發(fā)生在原地區(qū)(單位)的,不納入調入地區(qū)(單位)統(tǒng)計。
(四)被考核地區(qū)和單位出現系統(tǒng)性、塌方式腐敗的。
(五)集中考核民主測評中“一般”與“差”得票之和超過30%(含),經核實確存在問題的。
第十九條 考核結果作為領導班子總體評價和領導干部業(yè)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并存入領導干部廉政檔案。
第二十條 考核結果在一定范圍內通報,并視情作如下處理:
(一)對受到黨風廉政建設“一票否決”的被考核地區(qū)和單位,取消該地區(qū)、單位當年評先評優(yōu)資格,應負領導責任的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自作出“一票否決”決定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提拔重用。
(二)對領導干部民主測評結果連續(xù)兩年在所在省轄市排名后3名、所在省直單位排名最后1名的,由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或者上級黨委(黨組)負責人對其提醒談話。
(三)需要追究黨委(黨組)領導班子或者主要負責人其他責任的,按照黨章和有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對主要負責人實行終身責任追究及責任倒查,不因其職務或者工作變動免予追責。
(四)對考核中發(fā)現的問題線索,按照有關規(guī)定移交相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六章 考核紀律
第二十一條 參與考核的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自覺遵守考核紀律,嚴格執(zhí)行考核規(guī)定,客觀反映考核情況,不得玩忽職守,不得利用考核工作牟取私利或者提出與考核無關的要求。
參與考核的部門應當積極配合考核工作,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二條 被考核地區(qū)和單位應當積極配合、自覺接受考核,如實提供和說明有關情況,不得弄虛作假,不得干擾、妨礙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考核紀律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各市、縣(市、區(qū))黨委可以依照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相關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紀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述廉述責和接受評議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guī)范開展述廉述責和接受評議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jiān)督條例(試行)》和《中共安徽省委關于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jiān)督責任的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以下地方各級黨委、鄉(xiāng)鎮(zhèn)黨委、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黨組主要負責同志和省、市、縣直單位黨組(黨委)主要負責同志。
第三條 上述同志作為述廉述責對象,每年12月底前向上一級黨委、紀委作書面述廉述責報告。
上一級紀委負責匯總述廉述責情況,形成專題報告報同級黨委。
第四條 述廉述責應當把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責任情況作為主要內容,具體包括:
(一)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決策部署,組織協(xié)調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
(二)執(zhí)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嚴格按制度和程序辦事,選好用好干部的情況。
(三)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guī)定和省委、省政府“三十條”精神,反對和糾正“四風”,改進作風的情況。
(四)領導、督促執(zhí)紀執(zhí)法機關查處違紀違法案件,協(xié)調解決查辦案件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和問題情況。
(五)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主動接受組織和群眾監(jiān)督,當好廉潔從政表率情況。
(六)履責及廉潔從政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改正措施。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五條 每年按一定比例選擇述廉述責對象在上一級紀委全會上述廉述責,并接受紀委委員評議。根據需要可以在述廉述責和評議時安排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六條 評議工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方案。紀委提出評議對象人選,制定工作方案,報同級黨委主要負責同志審定。
(二)會前準備。紀委提前通知評議對象做好接受評議準備;將評議對象的述廉述責報告匯總成冊,送達全體紀委委員,并征集提問問題;致函黨委辦公室(廳)、政府辦公室(廳)、組織、信訪、審計、巡視等相關部門,征求對述廉述責對象所在地區(qū)(單位)及個人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意見,作為評議參考。
(三)述廉述責。召開紀委全會,評議對象作述廉述責報告。
(四)現場評議。評議對象述廉述責報告結束后,紀委委員就有關問題提問,評議對象當場作答。
(五)民主測評。參加會議的紀委委員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對評議對象進行民主測評。
(六)反饋意見。紀委將測評結果及民主評議中反映的問題反饋給評議對象本人,評議對象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并于15日內書面報紀委。相關部門督促整改到位。
(七)總結報告。評議會議結束后1個月內,紀委向同級黨委作出專題報告。
第七條 述廉述責報告情況和測評結果記入干部廉政檔案,作為干部業(yè)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 對在述廉述責報告中隱瞞、回避重要問題,以及對存在的突出問題不認真整改的,紀委對其進行誡勉談話;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第九條 本辦法由省紀委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約談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督促各級黨委(黨組)全面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jiān)督條例(試行)》和《中共安徽省委關于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jiān)督責任的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方各級黨委書記和紀委書記每年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約談部分直屬部門黨組(黨委)和下一級黨委主要負責同志。
第三條 約談應當堅持問題導向,緊密結合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實際,突出重點,聚焦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
第四條 上一級黨委書記和紀委書記作為約談領導,其談話內容主要包括:
(一)約談對象所在地區(qū)(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
(二)對約談對象所在地區(qū)(單位)黨委(黨組)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意見和要求。
(三)信訪、巡視、審計、干部考核等發(fā)現的需要提醒的問題。
第五條 直屬部門黨組(黨委)和下一級黨委主要負責同志作為約談對象,其談話內容主要包括:
(一)本地區(qū)、本單位黨委(黨組)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情況,主要是加強組織領導、選好用好干部、抓好作風建設、堅決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領導和支持查處違紀違法問題、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與監(jiān)督等。
(二)本人作為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帶頭履行主體責任情況,主要是履行領導責任、管好班子帶好隊伍、支持查辦案件和當好廉潔從政表率等。
(三)本人和班子其他成員廉潔從政有關情況以及存在的問題。
(四)對加強黨風廉政建設,開展反腐敗工作的打算和意見、建議。
第六條 約談采取個別談話的方式,也可以根據需要采用集體談話的方式進行。
第七條 約談工作在黨委領導下,由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稱責任制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承擔。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方案。確定約談對象人選,制定工作方案,報黨委主要負責同志審定。
(二)下發(fā)通知。向約談對象所在單位下發(fā)通知,明確約談時間、地點、主要內容和約談領導。
(三)談前準備。約談對象根據約談內容做好相關準備;由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紀檢監(jiān)察機關、黨委辦公室(廳)、組織、信訪、審計、巡視等部門收集、匯總約談對象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情況和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初步意見和建議,供約談領導參考。
(四)實施約談。按照通知要求實施約談,同級紀委和組織部門各派1名負責同志陪同約談領導進行談話,安排專人負責記錄。
(五)整改問題。約談對象及其所在黨委(黨組)對約談領導指出的主要問題,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認真整改,并于約談結束后2個月內將整改情況報上一級黨委、紀委。
(六)匯總報告。每年年底,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全年約談情況,并向本級黨委專題報告。
第八條 本辦法由省紀委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