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09年3月,浙江XX建設有限公司與合肥XX預制品有限公司簽訂了位于合肥市XX工業(yè)園區(qū)的合肥XX工程制品有限公司主廠房、綜合廠房A區(qū)的建設項目的建設工程合同。為管理該工程,浙江XX建設有限公司隨即在合肥成立了浙江XX建設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由其負責安徽地區(qū)的項目,并在工程所在地成立浙江XX建設有限公司XX工程項目部。同年3月30日,浙江XX建設有限公司XX工程項目部與楊某某簽訂了《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責任書》中對勞務分包范圍及款項支付等內容進行了約定。另外,楊某某向浙江XX建設有限公司支付了人民幣貳拾萬元的保證金,約定在2009年6月6日前歸還楊某某。此后,楊某某即開始組織工人按照約定進行施工。但由于浙江XX建設有限公司與合肥XX預制品有限公司的合作中斷,合肥XX預制品有限公司收回工地另行安排人員施工,楊某某已經無法繼續(xù)完成責任書中約定的施工內容,故雙方按責任書約定進行了結算,浙江XX建設有限公司應支付楊某某工程款1021650元,另外,還有合同工作范圍以外的點工費用29180元。但浙江XX建設有限公司只支付了300000元的工程款,其余工程款和保證金卻一拖再拖。
律師訴訟請求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750830元及自2009年9月11日起直至被告實際清償之日的利息;
2、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退回原告保證金200000元,并按照月2%的利率支付從2009年6月7日起直至被告實際清償之日之間的利息;
3、請求確認原告對XX工程的拍賣或折價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本案判決結果
一、被告浙江XX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告楊XX工程款750830元(扣除訴訟期間被告已支付的80000元,被告實際應給付670830元)及利息(自2009年9月11日計算,按本金750830元計,按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款項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XX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楊XX保證金120000元及利息(按照月2%的利率,自2009年6月7日起算至被告實際清償之日止)。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制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690元,其他費用100元,合計13790元,由被告浙江XX建設有限公司負擔10090元,原告楊XX負擔3700元。
律師提醒建設工程合同注意要點
一、承包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
(一)發(fā)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
二、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確定辦法: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fā)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對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計算方法:
(一)、計算標準: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二)、計算時間: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1) 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2) 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3) 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2009年3月,浙江XX建設有限公司與合肥XX預制品有限公司簽訂了位于合肥市XX工業(yè)園區(qū)的合肥XX工程制品有限公司主廠房、綜合廠房A區(qū)的建設項目的建設工程合同。為管理該工程,浙江XX建設有限公司隨即在合肥成立了浙江XX建設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由其負責安徽地區(qū)的項目,并在工程所在地成立浙江XX建設有限公司XX工程項目部。同年3月30日,浙江XX建設有限公司XX工程項目部與楊某某簽訂了《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責任書》中對勞務分包范圍及款項支付等內容進行了約定。另外,楊某某向浙江XX建設有限公司支付了人民幣貳拾萬元的保證金,約定在2009年6月6日前歸還楊某某。此后,楊某某即開始組織工人按照約定進行施工。但由于浙江XX建設有限公司與合肥XX預制品有限公司的合作中斷,合肥XX預制品有限公司收回工地另行安排人員施工,楊某某已經無法繼續(xù)完成責任書中約定的施工內容,故雙方按責任書約定進行了結算,浙江XX建設有限公司應支付楊某某工程款1021650元,另外,還有合同工作范圍以外的點工費用29180元。但浙江XX建設有限公司只支付了300000元的工程款,其余工程款和保證金卻一拖再拖。
律師訴訟請求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750830元及自2009年9月11日起直至被告實際清償之日的利息;
2、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退回原告保證金200000元,并按照月2%的利率支付從2009年6月7日起直至被告實際清償之日之間的利息;
3、請求確認原告對XX工程的拍賣或折價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本案判決結果
一、被告浙江XX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告楊XX工程款750830元(扣除訴訟期間被告已支付的80000元,被告實際應給付670830元)及利息(自2009年9月11日計算,按本金750830元計,按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款項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XX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楊XX保證金120000元及利息(按照月2%的利率,自2009年6月7日起算至被告實際清償之日止)。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制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690元,其他費用100元,合計13790元,由被告浙江XX建設有限公司負擔10090元,原告楊XX負擔3700元。
律師提醒建設工程合同注意要點
一、承包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
(一)發(fā)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
二、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確定辦法: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fā)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對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計算方法:
(一)、計算標準: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二)、計算時間: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1) 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2) 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3) 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