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XX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2023)皖0406刑初247號
一審法院查明
指控事實
2023年5月3日晚,被告人魏XX與朋友飲酒后駕駛皖DS**號小型轎車于九華山路與黃河路交口南側路段行駛,在倒車時與被害人李某駕駛的皖D4**號小型轎車發(fā)生刮碰,致兩車受損,李某報警。民警當場處理事故時對魏XX進行了呼氣式酒精檢測,檢測結果為112mg/100ml。民警遂將魏XX帶至淮南市第五人民醫(yī)院,由該院專業(yè)醫(yī)務人員提取魏XX血液并委托安徽百友司法鑒定中心進行乙醇定性定量分析。安徽百友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認為魏XX血液中乙醇含量為98.19mg/100ml,大于80mg/100ml。2023年5月22日,淮南市***交通警察支隊潘集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魏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2023年5月8日,魏XX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協議,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被告人魏XX如實供述罪行,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可適用緩刑。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魏XX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魏XX犯危險駕駛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經潘集區(qū)社區(qū)矯正大隊調查評估,魏XX具備適用社區(qū)矯正的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魏XX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從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周雷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員張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