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程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2023)皖0406刑初257號
一審法院查明
指控事實
2022年9月17日,被告人李素華、程廣峰商議利用封建迷信“騙錢”。次日8時許,程廣峰駕駛摩托車帶李素華至潘集區(qū)××鎮(zhèn)巷××村××段愛昌(已去世)家,程廣峰在屋外負責望風、接應,李素華進入屋內(nèi)與段愛昌攀談,以段愛昌家風水不好并幫其消災為由,引誘段愛昌拿出1萬元現(xiàn)金交給其“作法”。期間李素華趁段愛昌不注意,用事先準備好的冥幣將1萬元掉包。李素華“作法”結(jié)束后離開段愛昌家,段愛昌當即生疑出門尋找剛離開的李素華,李素華見狀迅速上車,由程廣峰駕車帶李素華逃離,事后二人各分得5000元現(xiàn)金。
指控罪名
盜竊罪
量刑建議
被告人李素華、程廣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1萬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罪。被告人李素華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全部退贓;被告人程廣峰主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兩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建議判處被告人李素華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程廣峰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李素華、程廣峰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素華、程廣峰犯盜竊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并無明顯不當,應予采納。被告人李素華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全部退贓;被告人程廣峰主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兩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依法對兩被告人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jù)
根據(jù)被告人李素華、程廣峰的犯罪性質(zhì)、犯罪情節(jié)、數(shù)額和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一、被告人李素華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程廣峰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
三、對扣押在案冥幣一沓,予以沒收。
權利告知
如不服從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陳詠梅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書記員王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