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申請書
申請人:山東黃金首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
住所:濟南市歷城區(qū)經十東路臨港經濟開發(fā)區(qū)南區(qū)
被申請人:山東黃金鑫意鉆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
住所:濟南市解放路16號
申請事項
依法指定清算組,對被申請人山東黃金鑫意鉆石有限公司進行清算。
事實和理由
1、山東黃金鑫意鉆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申請人”)成立于2000年3月15日,公司成立時,山東黃金鑫意首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請人”)的出資比例為52%;潘某某出資比例為24%;馮某出資比例為8%;張某出資比例為8%;田某出資比例為8%;
2000年9月30日,被申請人的股東之間進行了出資轉讓, 變更后,申請人的出資 比例為16.7%;潘某某為58.3%;馮某某為15%;張某比例為10%,田某不再持股;
2、2001年被申請人未通過年檢,2005年年底營業(yè)執(zhí)照被吊銷;
3、目前,大股東潘某某已經失去聯系,申請人是小股東,無法召集股東會,無法形成有效的公司決議,無法自行對公司自行清算;
4、申請人民法院對被申請人進行清算的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四)項規(guī)定,“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是公司解散的原因之一;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guī)定,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四)項規(guī)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第七條規(guī)定,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公司股東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鑒于以上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故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山東黃金鑫意鉆石有限公司進行清算,以終結其法人資格,從而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山東黃金首飾有限公司
201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