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2023)皖1282刑初502號
案件概述
界首市人民檢察院以界檢刑訴〔2023〕45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于202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界首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劉愛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及其指定辯護人王寧波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界首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7月許,被告人王某某通過網(wǎng)絡得知幫助他人轉(zhuǎn)移違法資金可以獲取利益,仍按照上線指示先后前往江蘇常州和福建漳州將其本人的銀行卡出借給他人使用。經(jīng)查證,被告人王某某的6217××××6637安徽農(nóng)商銀行卡、1827××××3004中國銀行卡共計轉(zhuǎn)移違法資金1172898.68元,其中有明確被害人的資金898908.68元。被告人王某某違法所得共計8500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書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違法犯罪,仍為他人提供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自愿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如在審理階段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可適用緩刑。
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情節(jié),建議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3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通過網(wǎng)絡得知幫助他人轉(zhuǎn)移違法資金可以獲取利益,仍按照上線指示先后前往江蘇常州和福建漳州將其本人的銀行卡出借給他人使用。經(jīng)查證,被告人王某某的安徽農(nóng)商銀行卡、中國銀行卡共計轉(zhuǎn)移違法資金1172898.68元,其中有明確被害人的資金898908.68元。被告人王某某違法所得共計8500元。
另查明,2023年12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退出違法所得1000元至本院。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確認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到案經(jīng)過、前科證明、涉案銀行卡流水、關聯(lián)案件受立案材料及被害人陳述、扣押決定書及清單、殘疾證、病歷、安徽高誠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仍為其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對其從輕處罰;退出部分違法所得,對其酌情從輕處罰,結合被告人王某某具有的上述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對被告人王某某適用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辯護人關于被告人系自首,自愿認罪認罰,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wǎng)絡、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1、被告人王某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王某某違法所得8500元予以追繳(已追繳1000元,余違法所得7500元繼續(xù)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黃園園
人民陪審員李杰
人民陪審員孫家寬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楊盼盼書記員許孟文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lián)網(wǎng)接入、服務器托管、網(wǎng)絡存儲、通訊傳輸?shù)燃夹g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xiàn);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jù)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qū)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jù)犯罪情節(jié)決定罰金數(shù)額。
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nèi)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fā)現(xiàn)被執(zhí)行人有可以執(zhí)行的財產(chǎn),應當隨時追繳。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jīng)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chǎn),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wǎng)絡、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
(二)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五)二年內(nèi)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wǎng)絡、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的;
(六)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但相關數(shù)額總計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guī)定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應當以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罰理。
第二百零一條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diào)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diào)整量刑建議或者調(diào)整量刑建議后仍然明顯不當?shù)?,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