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
案??號 (2020)皖1203刑初265號
安徽省阜陽市潁東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安徽省阜陽市潁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東檢刑訴[2020]24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1犯拒不執(zhí)行裁定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陽市潁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灼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1及其辯護人張莉藍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阜陽市潁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3月11日,付某訴被告人黃某1合同糾紛一案,要求被告人黃某1償還付某借款250000元及違約利息。2019年5月17日經本院調解,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xié)議。協(xié)議內容為:黃某1欠付某欠款本金250000元,于2019年7月30日前一次性償還付某欠款本金180000元,付某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若黃某1未按協(xié)議約定的期限履行金額給付義務,付某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全部欠款本金250000及資金占用期間利息損失。2019年8月2日,付某因黃某1未履行協(xié)議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同年8月15日,本院作出(2019)皖1203執(zhí)1038號執(zhí)行裁定書,裁定:一、凍結、劃撥被執(zhí)行人黃某1銀行存款256213元;二、查封、扣押被執(zhí)行人黃某1價值256213元財產;三、扣留、提取被執(zhí)行人黃某1收入256213元或其他等值財產。并將裁定書及失信決定書送達黃某1。
2019年8月6日,被告人黃某1將其名下位于永康市經濟開發(fā)區(qū)房屋采取無償轉讓的方式登記于兒子黃某、兒媳劉某的名下,致使裁定無法執(zhí)行。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某1身為被執(zhí)行人無償轉讓財產,對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執(zhí)行而拒不執(zhí)行,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當以拒不執(zhí)行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庭審中,公訴人認為被告人黃某1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已履行還款義務并取得諒解,可對其從輕處罰,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前科情況查詢、抓獲經過、還款清單、收條等書證、被害人付某的陳述、被告人黃某1的供述等證據證實。
被告人黃某1對指控罪名、事實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黃某1認罪態(tài)度較好,自愿認罪認罰,已全部履行還款義務并取得諒解,建議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0年6月4日,被告人黃某1在寧夏靈武市被民警抓獲,其歸案后如實供述了拒不執(zhí)行裁定的事實。2020年10月11日,被告人黃某1償還了付某欠款本金及利息297000元,同年11月19日通過本院賬戶支付了欠款50000元,合計共支付本金、利息及訴訟費347000元,付某出具諒解書對被告人黃某1的行為表示諒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1無視法律規(guī)定,擅自無償轉讓財產,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確定的還款義務,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zhí)行裁定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鑒于被告人黃某1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已履行還款義務并取得諒解,確有悔罪表現,結合司法行政機關的調查評估,宣告緩刑對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故可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黃某1犯拒不執(zhí)行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韓金辰
人民陪審員 馬雙梅
人民陪審員 李 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付廣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