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過失致人死亡
案??號 (2020)皖1203刑初307號
安徽省阜陽市潁東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阜陽市潁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東檢刑訴〔2020〕28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1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陽市潁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1及阜陽市潁東區(qū)法律援助中心接本院通知指派的辯護人張健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阜陽市潁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9月20日22時許,被告人陳某1駕駛皖KZ××××號渣土車倒車時,將正在施工現(xiàn)場指揮倒車的被害人李某1撞倒并碾壓,導致被害人李某1當場死亡。經(jīng)鑒定,被害人李某1之死系機動車碾壓致機體損毀導致死亡。經(jīng)認定,被告人陳某1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2020年9月27日,被告人陳某1所在的阜陽市**建筑垃圾清運有限公司支付被害人家屬4萬元喪葬費。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1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1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罰;取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可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1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道路運輸從業(yè)資格證等復印件、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前科查詢證明、收條等書證,證人李某2、李某3、王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陳某1的供述,(阜)公(病理)鑒字[2020]18號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皖中天司鑒〔2020〕毒物鑒3079號司法鑒定意見書以及阜公交(六)事故析字[2020]365號非道路事故成因分析意見書,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現(xiàn)場視頻等證據(jù)。
被告人陳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意見同公訴機關意見。
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9月20日22時30分許,被告人陳某1駕駛皖KZ××××號渣土車在阜陽市潁東區(qū)××莊拆遷工地倒車時,將正在施工現(xiàn)場指揮倒車的被害人李某1撞倒并碾壓,導致被害人李某1當場死亡。經(jīng)鑒定,被害人李某1之死系機動車碾壓致機體損毀導致死亡。經(jīng)認定,被告人陳某1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2020年9月27日,被告人陳某1所在的阜陽市**建筑垃圾清運有限公司支付被害人家屬4萬元喪葬費。
另查明,事發(fā)后,被告人陳某1撥打報警電話,并在現(xiàn)場等待處理,歸案后如實交代了過失致人死亡的事實。2020年12月16日,被告人陳某1家人賠償了被害人近親屬70000元并取得對方諒解,一年內(nèi)另行支付被害人近親屬20000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1在施工現(xiàn)場駕駛機動車倒車時未察明車后情況確認安全后倒車,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陳某1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認罪認罰,具結悔過,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對公訴機關、辯護人的相關公訴、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結合被告人陳某1居住地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社區(qū)評估意見,適用緩刑對其居住的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無再犯罪的危險性,可對其宣告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1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李輝
審 判 員 江飛
人民陪審員 王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夏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