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故意傷害
案??號 (2020)皖1204刑初285號
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20)皖1204刑初285號
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泉檢一部刑訴[2020]Z30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1犯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0年12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影、書記員段海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1及其辯護人付敏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6月22日22時30分許,被告人張某1、李某2(另案處理)和被害人秦某喝完朋友張某得孫喜酒后,應張某的邀請到阜陽市潁泉區(qū)包間內唱歌,唱歌期間李某2、張某1與張某的朋友姚某、汪某發(fā)生糾紛爭吵起來,后秦某去拉架時抱住李某2,李某2與秦某產生誤會后相互撕打到隔壁包間內,撕打過程中李某2打到秦某的臉部,秦某咬到李某2的胸部,后被拉開。拉開后李某2等人回到666包間,秦某去666包間內找手機與張某1等人發(fā)生沖突,后張某1與秦某發(fā)生撕打,撕打中張某1用腳踢到秦某的面部,秦某咬了張某1的膝蓋,后被拉開。拉開后秦某的面部受傷,鼻子流血,眼眶下面紅腫。后經阜陽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鑒定,秦某的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2020年9月2日,被告人張某1、李某2與被害人秦某自行達成賠償諒解協(xié)議。
以上事實,被告人張某1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到案經過、前科情況查詢證明、刑事判決書、和解協(xié)議書、諒解書等書證,證人張某、劉某、方某等人的證言,被害人秦某的陳述,被告人張某1的供述和辯解,阜陽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阜)公(法臨)鑒字[2020]162號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現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1毆打他人,致他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案發(fā)后,在偵查機關未對其采取強制措施前,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1當庭自愿認罪,審查起訴期間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寬處理。鑒于其具有自首、賠償、諒解情節(jié),公訴機關建議判處張某1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二年的量刑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社區(qū)矯正機關評估意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1犯故意傷害罪,判處七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曹 潔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朱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