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盜竊
案??號 (2020)皖1202刑初474號
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20)皖1202刑初474號
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州檢二部刑訴(2020)45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高某1犯盜竊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王曉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高某1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9月7日凌晨5時許,被告人高某1在阜陽市潁州區(qū)永春足浴店休息室內,竊取被害人解某手表(金某、女式)一塊和汽車鑰匙一把,隨后高某1將足浴店內的監(jiān)控設備拆除,通過按動汽車鑰匙,在該店門口找到解某的白色大眾轎車(豫S×××××)并將汽車盜走。經(jīng)阜陽市潁州區(qū)價格認定中心鑒定,被盜手表和汽車價值人民幣96300元。
案發(fā)后,白色大眾轎車及手表已返還解某。
上述事實,被告人高某1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拘留證、逮捕證、到案經(jīng)過、前科情況查詢證明、戶籍信息、安徽省利辛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發(fā)還清單、被害人解某的陳述、潁州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人身檢查筆錄、現(xiàn)場辨認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刑罰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當庭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關于對被告人判處四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二萬元的量刑建議,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1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2024年9月23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高某1違法所得手表一塊(金某、女式)、白色大眾轎車一輛(豫S×××××)依法返還被害人(已返還)。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 斐
人民陪審員 孫 俠
人民陪審員 鄧玉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書 記 員 呂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