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2023)皖1182刑初342號
案件概述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檢察院以明檢刑訴〔2023〕28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明光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董如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潘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9月1日13時許,被告人潘某某醉酒后駕駛牌號為皖CV**輕型欄板車,沿X150線自西向東行駛至明光市線5KM+400M處時,因操作不當駛入道路南側水溝內,造成車輛、路某、綠化受損、潘某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被告人潘某某血液酒精濃度為257mg/100ml。民警帶潘某某至潘村中心衛(wèi)生院抽血送檢,經(jīng)安徽省中都司法鑒定所鑒定:潘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210mg/100ml。經(jīng)明光市***交通管理大隊認定,潘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四千元。
被告人潘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潘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案發(fā)后被告人潘某某主動到***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性質、社會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潘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楊艷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記員王雪
裁判附件
附本案適用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jù)犯罪情節(jié)決定罰金數(shù)額。
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fā)現(xiàn)被執(zhí)行人有可以執(zhí)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jīng)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xiàn);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jù)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qū)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一條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仍然明顯不當?shù)?,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