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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11刑終333號妨害公務罪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1-11-05   閱讀:

案??由    妨害公務    

案??號    (2020)皖11刑終333號    

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20)皖11刑終333號

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南譙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李某1犯妨害公務罪一案,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2020)皖1103刑初206號刑事判決。宣判后,李某1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進行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原審法院審理查明:

2020年6月5日晚,被告人李某1前妻周某2報警稱李某1在紫薇中路紫薇園私房菜飯店要毆打她,滁州市公安局南譙分局清流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場處警,被告人李某1和周某2及其弟弟周某1在現(xiàn)場爭吵,民警將被告人李某1等人傳喚至清流派出所,后被告人李某1于次日上午被允許離開。當日下午,被告人李某1和周某2在紫薇園私房菜飯店內(nèi)因家務事再次發(fā)生爭吵,周某2報警,李某1見狀用手掐周某2脖頸處,之后離開。滁州市公安局南譙分局清流派出所民警鄭某、輔警郭某駕駛皖M1703警車接警后到場處警,當車行駛到紫薇中路準備拐進紫薇園小區(qū)門口附近時,被告人李某1明知該警車系駛來處理他和周某2的糾紛,因之前他和周某2發(fā)生糾紛其多次被清流派出所處理不滿,駕駛自己的皖M×××××黑車別克轎車三次撞擊皖M1703警車,造成車內(nèi)郭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被告人李某1駕車逃離現(xiàn)場。

另查明:2020年6月7日,被告人李某1主動到清流派出所投案;公安機關(guān)從被告人李某1處扣押轎車1輛;被損毀的皖M1703警車維修費用為15943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法庭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該院予以確認:

1、公安機關(guān)現(xiàn)場勘驗筆錄、刑事攝影照片證明:皖M1703警車被損毀現(xiàn)狀。

2、診斷說明書、門診病歷證明:郭某的傷情。

3、公安機關(guān)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證明:公安機關(guān)從被告人李某1處扣押皖M×××××轎車1輛。

4、接處警情況登記表、警情詳單證明:2020年6月5日22時許,周某2報警稱她前夫要過去打她。

5、安徽省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公務用車定點維修結(jié)算清單、機動車維修結(jié)算單證明:皖M1703警車維修費用為15943元。

6、視聽資料證明:被告人李某1三次駕車撞擊皖M1703警車的經(jīng)過。

7、機動車行駛證證明:皖M1703警車所有人系滁州市譙分局。

8、刑事判決書、刑事裁定書、離監(jiān)犯綜合信息表證明:被告人李某1因犯妨害公務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2017年10月10日釋放。

9、滁州市公安局南譙分局清流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經(jīng)過證明:被告人李某1于2020年6月7日到該所投案。

10、戶籍信息證明:被告人李某1的自然身份信息。

11、被害人郭某的陳述證明:2020年6月6日下午,他和民警鄭某在萬達廣場處警時接到所里電話,要他們到紫薇園私房菜處警,他們駕駛皖M1703警車沿紫薇路剛拐進紫薇園小區(qū)綠化帶處,看到前方停著一輛黑色別克轎車,這輛車突然開動猛打方向急速沖向他們警車,警車被撞退后幾米遠,他左膝明顯有疼痛感,鄭某下車查看情況,責令別克轎車熄火,這輛車倒后幾米又撞向警車,兩輛車車頭抵在一起,他拉起手剎急忙下車,從別克車車尾繞到主駕駛位置拉車門,沒有拉開,他呵斥駕駛員熄火下車,對方?jīng)]有理會又把車往后退八九米遠,鄭某喊話讓周圍人躲到綠化帶旁,以防撞到人,這時別克轎車又急速加油門撞到警車上,警車被撞到紫薇路中間,別克轎車又開始掛倒檔后退,他把別車后面一個老太太拉到旁邊,朝別克車車門猛踹一腳,鄭某一邊提醒路面行人注意安全,一邊掏出警棍責令駕駛員熄火開車門,別克轎車沒有理會警告加速開車離開現(xiàn)場,朝清流路方向逃跑。

12、被害人鄭某的陳述證明:2020年6月6日下午,他和輔警郭某從萬達廣場處警現(xiàn)場接所內(nèi)電話通知駕駛皖M1703警車到紫薇園私房菜處警,走到紫薇園小區(qū)緩慢拐進去準備到現(xiàn)場,停在南側(cè)綠化帶旁的一輛黑色別克轎車突然撞擊警車正面,大腿處明顯有疼痛感,他“哎呦”喊叫一聲,隨之顧不上疼痛立即下車去查看,他剛下去警車,這輛別克轎車后退兩三米又正面撞擊到警車,郭某這時下車了,和他站在別克轎車一側(cè),他責令別克轎車駕駛員下車,對方?jīng)]有理會,他和郭某嘗試去拉開車門,是鎖上的,別克轎車繼續(xù)向后倒車,他拿出伸縮棍擊打車窗未果,大聲喊叫讓周圍人群讓開,這時別克轎車倒有七八米遠再次加速撞擊到警車,隨后又向后倒車,他和郭某繼續(xù)口頭責令對方下車,對方?jīng)]有理會駕車沿紫薇路朝北逃離了現(xiàn)場。

13、證人張某1的證言證明:2020年6月6日下午,他在紫薇園小區(qū)門口干活時突然聽到“砰”的一聲,一輛別克轎車撞到警車上,別克轎車往后退了幾米又向警車上撞擊,這時有兩個民警讓別克車停下來,對方?jīng)]有停往后又倒了幾米加速向路上開,離開了現(xiàn)場。

14、證人張某2的證言證明:2020年6月6日15時許,他在紫薇園小區(qū)門口上班時突然聽到“砰”的一聲,看到一輛警車和一輛黑色轎車撞在一起,他想著過去維持秩序,黑車轎車后退幾米直接往前開撞到警車上,警車被撞后退些距離,撞過后黑車又往后倒車,警察喊著讓司機停車,司機沒有停車倒車后開車跑掉了。

15、證人王某的證言證明:2020年6月6日15時許,他駕駛自己的車沿紫薇路由南向北行駛到紫薇園小區(qū)門口,看到一輛黑車別克轎車在撞一輛警車,沒有停留繼續(xù)向前開,在行駛到清流路十字路口右拐的時候,聽到“砰”的一聲響,從倒車鏡看到這輛黑色別克轎車撞到他車副駕駛一側(cè)的兩個門,這輛車沒有減速反而加速從他左邊超車跑掉了。

16、證人劉某的證言證明:他是滁州市益眾4S店事故車接待員。皖M1703警車維修費15943元。

17、證人周某2的證言證明:2020年6月5日晚,她和前夫李某1在紫薇園私房菜發(fā)生口角,然后上到二樓,她女兒李某回去以后,李某1讓李某喊她下去談事情,她害怕,報了警,然后走到一樓,李某1、李某等人都在樓下站著,她把和李某1發(fā)生爭執(zhí)的事情說給其他人聽,當時李某1喝過酒了,罵的特別難聽,還罵她們周家的人,她弟弟周某1聽到生氣,對李某1說這個店自己不干了,她和李某1及其母親在爭吵,這時民警趕到了,制止雙方不要爭吵,李某1不配合,還在罵她和她家姓周的人,周某1不愿意了,準備去打李某1嘴巴,李某1用腳踢周某1腿上幾下,民警把李某1帶到派出所去了。次日中午,李某1回到紫薇園私房菜飯店,有個電話向她詢問賣紫薇園房子的事情,她報給對方的價格被李某1聽到了,李某1覺得價格低說著說著又開始罵她了,之后下樓吃飯,飯后又因為其他事情罵她,還動手掐她脖子,她兒子出來拉架,她就報警了。李某1對她說今天再報警就把她搞死,自己去撞車死,然后又罵了她幾句下樓了,她家兒子跟著李某1下去了。不一會兒,她兒子回到二樓說李某1把警車車胎都撞爆胎了。

18、證人李某的證言證明:2020年6月5日晚,他父親李某1和母親周某2因為生活上的瑣事吵架,越吵越兇,她父親以前經(jīng)常家暴她母親,她母親害怕挨打報警了,她大舅周某1在旁邊勸架,她父親又開始罵周某1,周某1要去打他父親,這時警察過去把她父親帶走了。次日上午,她父親回去了,在二樓休息,有人給她母親打電話問門面房的價格,被她父親聽到了,她父親覺得價格低了,兩個人又開始爭吵起來,越吵越兇,她母親害怕挨打又報警了,她父親聽到報警情緒特別激動,說昨天才去過派出所,今天再進去肯定要被處理,越講越氣,用手掐她母親脖子,她和弟弟把雙方拉開,她父親先是說把她母親掐死,又說自己要去自殺,之后就出門了。她讓弟弟去找她奶奶勸勸她父親。沒多久聽到一聲巨響,她害怕父親出事跑出去看,這時她父親開著自己的別克轎車已經(jīng)撞完警車,準備開走,很多警察在附近,她父親車子開的特別快,警察也沒有攔住,開車走掉了。

19、證人周某1的證言證明:2020年6月5日晚,她四姐周某2和其前夫李某1在紫薇園私房菜發(fā)生口角,周某2報警了,警察很快就到了現(xiàn)場,李某1和周某2還在那爭吵,不聽民警勸阻,李某1罵周某2的話特別難聽,他聽后生氣也跟李某1爭吵,李某1準備上前動手打他,民警多次口頭制止李某1無效,對李某1進行了控制并帶離現(xiàn)場,他也跟著到了派出所。李某1和他都被帶到調(diào)解室,依然在罵他和周某2,后來又辱罵民警,多次要沖出調(diào)解室,民警警告以后向李某1噴射了辣椒水,李某1又指名道姓的罵民警,在調(diào)解室亂跑,后來才被控制住。

20、被告人李某1的供述和辯解證明:2020年6月5日晚,他讓女兒李某打電話給前妻周某2下樓對賬,周某2不下來,他上樓去喊周某2,聽到周某2在打電話報警,他很生氣,就帶著口頭語講周某2,接著下樓把情況說給周某1聽,然后罵了很多周某2難聽的話,周某2過去和他爭吵。在爭吵過程中,清流派出所到場幾個警察,周某1對他說被他坑了,他生氣和周某1爭吵起來,警察把他帶到清流派出所調(diào)解室,他在調(diào)解室罵周某2、周某1和出警的警察,后來又罵對他進行調(diào)解勸他的警察。次日上午11點多,他在做完口供以后回到紫薇園私房菜飯店,下午又因為經(jīng)營飯店的事情和周某2爭吵,周某2又打電話報警了,他生氣用手掐周某2的脖子,然后把停在紫薇園小區(qū)東門停車位的車子開出來準備離開,看到自己母親在看著他,他就在綠化帶旁停下來,這時清流派出所的出警車輛朝紫薇園小區(qū)東大門駛過來,他知道是處理周某2報警事情的,他討厭清流派出所的警察,看到就生氣,想發(fā)泄一下,就開著車撞向出警警車,警車副駕駛下來一個警察,拿著警棍拍他車窗讓他停車,他沒有理會,倒了三米遠又開車撞向警車,警車駕駛員位置的警察也下了車,他又倒車七八米遠加油門朝警車撞過去,警察讓他停車,他倒有幾米遠開車朝清流路方向跑,在拐向清流路的時候又擦到一輛轎車,他沒有停車繼續(xù)朝大王方向去了。

關(guān)于被告人李某1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李某1構(gòu)成自首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李某1雖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如實供述了相關(guān)犯罪事實,但在庭審時否認自己駕車實施妨害公務行為的主觀故意,拒不承認主要犯罪事實,依法不構(gòu)成自首。故對該節(jié)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1采取暴力方式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已構(gòu)成妨害公務罪,依法應從重處罰。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1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內(nèi)故意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某1曾因襲警受過處罰,駕駛機動車再次襲警,均可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某1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損失,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還應當根據(jù)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zhì)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要求被告人李某1賠償皖M1703警車維修費用15943元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jù),該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人李某1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二、被告人李某1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滁州市公安局南譙分局車輛維修費用15943元。

李某1及其辯護人上訴提出:原判量刑過重,請求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李某1犯妨害公務罪的犯罪事實已被一審法院確認,本院予以認可。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李某1犯妨害公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予懲處。李某1當庭對于其撞擊警車時的心態(tài)陳述為:“看到警車有情緒,沒有避讓和怕,沒有讓警車,開車就向走路一樣大搖大擺的撞了上去,第三次不讓我走的時候,我承認我有故意撞擊的行為”;其在公安機關(guān)供述為:“想撞警車發(fā)泄情緒”。其在一審庭審的辯解更客觀細致,李某1看到警車向其駛來,沒有怕和避讓,直接將車開了過去。但是,鑒于此時警車上有駕駛員,是否必然能撞上警車不是確定的,只有在第三次撞擊前,由于警察均已下車,其才可確定撞擊警車的必然結(jié)果。在刑法理論上,前兩次屬于刑法上放任的間接故意,第三次則屬于直接故意。而不論是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對于妨害公務罪的定罪量刑并無實質(zhì)影響,故李某1對撞擊警車時心理狀態(tài)的表述不屬于對主要犯罪的事實的否認。據(jù)此,原判以此為由未對其認定有自首情節(jié)錯誤,本院依法予以糾正。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qū)人民法院(2020)皖1103刑初206號刑事判決第一項,即被告人李某1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滁州市公安局南譙分局車輛維修費用15943元。

二、撤銷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qū)人民法院(2020)皖1103刑初206號刑事判決第一項,即被告人李某1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

三、上訴人李某1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7日起至2021年12月6日止)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吳 松

審判員 許 汪

審判員 隋鴻達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宋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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