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2023)皖1623刑初910號
案件概述
利辛縣人民檢察院以利檢刑訴〔2023〕77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雷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利辛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郭強、檢察官助理汝海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雷某及其辯護人(利辛縣法律援助中心接本院通知指派的辯護人)朱傳磊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5月份,被告人雷某在明知他人使用銀行賬戶轉移網(wǎng)絡違法犯罪資金,為獲取非法利益,仍按照上家要求,提供自己名下中國建設銀行賬戶給上家使用,并幫助上家取現(xiàn)17000元,雷某非法獲利1200元。經查,雷某名下中國建設銀行賬戶6215********共計轉入網(wǎng)絡違法犯罪資金17026元,后取現(xiàn)17000元。其中經查實王某1、王某2被騙轉入17026元。
2023年7月2日,重慶市綦江區(qū)XXX派出所民警在綦江區(qū)××街道XXX足浴店將雷某抓獲。2023年7月5日,雷某退賠給王某110000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視聽資料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雷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其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如賠償涉案銀行卡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建議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雷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雷某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部分退賠等從輕處罰情節(jié)。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3年5月份,被告人雷某在明知他人使用銀行賬戶轉移網(wǎng)絡違法犯罪資金,為獲取非法利,仍按照上家要求,提供自己名下中國建設銀行6215××××6379賬戶給上家使用。2023年5月31日,王某1、王某2被詐騙后分別向對方提供的雷某中國建設銀行賬戶轉賬人民幣10000元、7026元。后雷某幫助上家取現(xiàn)17000元,雷某非法獲利1200元。
2023年7月5日,雷某退賠給王某110000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前科查詢證明、到案經過、臨時羈押證明書、銀行交易明細、轉賬憑證、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書證,證人王某1、王某2的證言被告人雷某的供述與辯解及同步錄音錄像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雷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雷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已退賠部分被害人的損失,可對其從輕處罰。辯護人與之相同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雷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3日,即自2023年11月13日起至2024年3月9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完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磊
審判員劉建軒
人民陪審員張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朱丹鳳
書記員李康偉
裁判附件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條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二百零一條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仍然明顯不當?shù)?,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