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某某等五農戶訴種子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糾紛案
【案情簡介】2010年11月,上海某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種業(yè)公司”)先后向廬江縣某經營部(以下簡稱“廬江經營部”)銷售麥種80000斤,同月28日,車某某從廬江經營部轉售該麥種64000斤給畢某某等五農戶,車某某及廬江經營部均知曉該批種子為不合格種子。后五農戶將該數量麥種分別種植在舒城和廬江兩地,面積計1455畝。麥子在生長期均出現麥種發(fā)芽率低,田間基本麥苗嚴重不足現象。2011年4月11日,畢某某與車某某將該批存剩的麥種共同送檢,檢驗報告結論為:種子發(fā)芽率僅為51%(國家標準為85%以上),該樣品種子質量不合格。后小麥成熟后經測產,二處麥田畝產分別為159.3公斤和179公斤,為此,畢某某等五農戶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種業(yè)公司對原告畢某某等五農戶予以賠償;種業(yè)公司股東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楊某、陳某某以及廬江經營部、車某某對上訴款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后本案上訴至合肥中院,經法院調解,種業(yè)公司、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楊某、陳某某連帶賠償五農戶人民幣30萬元;原告不再以任何理由向各被告人主張權利。
【入選理由】這是一起典型的涉農群體訴訟案件,本案中,上海某種業(yè)公司銷售經營偽劣種子,廬江經營部、車某某明知該種子存在質量問題,且未經相關部門審定,仍然予以經營,其直接后果便是因種子質量問題,造成多位農民朋友的農業(yè)生產受到巨大損失。此案經過合肥中院依法、合理、公正的調解,最終使得該起案件得到圓滿解決。處理結果不僅有力懲處了制假售假經營者,維護了農民朋友的合法權益,也為生產者和經營者敲響了“誠信警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