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萊可尼珠寶首飾有限公司、黃飛達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
【文書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基本信息
審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 號: (2018)最高法民申324號
案件類型: 民事
案 由: 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
裁判日期: 2018-03-27
審理經過
再審申請人深圳市萊可尼珠寶首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萊可尼公司)因與被申請人黃飛達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粵民終37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再審申請人稱/抗訴機關稱
萊可尼公司申請再審稱,(一)一、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的規(guī)定》,本案應由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管轄。一、二審法院判決本案由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二)一、二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1.萊可尼公司主張黃飛達在一、二審程序中從未提供其專利產品實物,未完成舉證責任,一、二審法院以被訴侵權產品實物與外觀設計專利權證書上的圖片進行比對并認定萊可尼公司構成侵權,缺乏證據證明。2.二審判決認定被訴侵權產品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類別相同,認定事實錯誤,被訴侵權產品不構成侵權。3.一審法院判決萊可尼公司停止侵權缺乏證據證明。萊可尼公司在一審期間已提交《情況說明》,告知一審法院其在收到起訴狀之后已主動停止生產和銷售,一審法院判決停止侵權已不具有履行可能。(三)作出一審判決所依據的證據材料未經質證和充分辯論,二審法院未經開庭審理而作出判決違反法定程序。綜上,萊可尼公司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駁回黃飛達的訴訟請求,裁定由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管轄本案,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黃飛達承擔。
再審被申請人辯稱
黃飛達提交意見稱,(一)被訴侵權產品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屬于相同種類產品,被訴侵權產品的設計與專利外觀設計相同,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一、二審法院認定萊可尼公司構成侵權正確。(二)萊可尼公司從一審起訴起至今,侵權時間長達三年,目前不能排除萊可尼公司仍實施侵權行為,故萊可尼公司對專利權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遠超一審判決的賠償數額,一、二審判決認定的賠償數額正確。(三)一、二審法院關于管轄權異議的裁定認定正確。綜上,請求駁回萊可尼公司的再審申請。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問題是:(一)二審判決認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是否正確;(二)一、二審判決認定被訴侵權產品構成侵權并判令再審申請人停止侵權,是否存在錯誤;(三)一、二審法院是否違反法定程序。
(一)關于二審判決認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是否正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同意廣東省兩級法院繼續(xù)管轄專利等知識產權案件的批復》規(guī)定:“同意廣東省兩級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標準的通知》等司法解釋和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繼續(xù)管轄轄區(qū)內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民事案件”。本案中,一審被告萊可尼公司的住所地在廣東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為被告住所地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二審判決適用法律并無不當。
(二)關于一、二審法院判決認定被訴侵權產品構成侵權及判令再審申請人停止侵權,是否存在錯誤
關于在認定是否構成侵權時,專利權人黃飛達是否必須提供專利產品實物的問題?!秾@ā返谖迨鶙l第二款規(guī)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惫收J定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及被訴侵權產品是否構成侵權時,應將被訴侵權產品與表示在圖片或照片中的外觀設計專利產品進行比較。再審申請人有關黃飛達應當提供專利產品實物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
關于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產品類別是否相同。涉案專利名稱為“裝飾品(玫瑰花)”,被訴侵權產品為耳釘,但在一審庭審查驗時,已查明被訴侵權產品耳釘上鑲嵌有裝飾品玫瑰花。一、二審判決認定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屬于相同類別,并據此認定構成侵權,并無不妥。
關于是否應當停止侵權。專利權人黃飛達一審起訴時,明確提出了判令再審申請人停止侵權的訴訟請求。經一、二審法院查明,再審申請人實施了侵權行為,據此判令再審申請人停止侵權符合法律規(guī)定,再審申請人的主張不能成立。
(三)關于一、二審是否違反法定訴訟程序
一審法院經合法傳喚,被告萊可尼公司已到庭參加訴訟,但在一審庭審前,被告萊可尼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為由要求退庭,在一審法院反復釋明的情況下其仍堅持退庭。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故一審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并無不當。再審申請人有關“作出一審判決所依據的證據材料未經質證和充分辯論”,一審法院違反法定程序的主張不能成立。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guī)定:“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二審法院根據本案具體情況,未開庭審理并作出二審判決,不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guī)定的應當再審的情形。
綜上,萊可尼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再審裁判結果
駁回深圳市萊可尼珠寶首飾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艷芳
審判員杜微科
審判員毛立華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