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委托拍賣執(zhí)行財產的流程
第一步 執(zhí)行:被執(zhí)行人未按執(zhí)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權利人申請強制執(zhí)行→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拍賣→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應當確定保留價(拍賣保留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民法院確定的保留價,第一次拍賣時,不得低于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現(xiàn)流拍,再行拍賣時,可以酌情降低保留價,但每次降低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二十。)→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拍賣機構拍賣。
第二步 拍賣:拍賣公司公告→標的展示→交付拍賣保證金,領取競買號牌(有效身份證或授權委托書)→拍賣成交后,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將價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匯入人民法院指定的帳戶、交納拍賣傭金→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裁定送達后十五日內將拍賣的財產移交買受人、拍賣行以及法院協(xié)助買受人辦理產權轉移登記。
第三步 變賣:第三次拍賣流拍的,人民法院應當于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發(fā)出變賣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進行變賣。
特別提示:
1.費用:
拍賣傭金:拍賣成交價200萬元以下的,收取傭金的比例不得超過5%;超過2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3%;超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1%;超過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0.5%。
契稅:1%、1.5%、3%
2. 瑕疵:
未辦理產權證:是否交納公共維修基金、是否能夠辦理產權證
3.房屋質量:
費用:物業(yè)等費用是否要買受人承擔
第一步 執(zhí)行:被執(zhí)行人未按執(zhí)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權利人申請強制執(zhí)行→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拍賣→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應當確定保留價(拍賣保留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民法院確定的保留價,第一次拍賣時,不得低于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現(xiàn)流拍,再行拍賣時,可以酌情降低保留價,但每次降低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二十。)→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拍賣機構拍賣。
第二步 拍賣:拍賣公司公告→標的展示→交付拍賣保證金,領取競買號牌(有效身份證或授權委托書)→拍賣成交后,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將價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匯入人民法院指定的帳戶、交納拍賣傭金→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裁定送達后十五日內將拍賣的財產移交買受人、拍賣行以及法院協(xié)助買受人辦理產權轉移登記。
第三步 變賣:第三次拍賣流拍的,人民法院應當于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發(fā)出變賣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進行變賣。
特別提示:
1.費用:
拍賣傭金:拍賣成交價200萬元以下的,收取傭金的比例不得超過5%;超過2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3%;超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1%;超過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0.5%。
契稅:1%、1.5%、3%
2. 瑕疵:
未辦理產權證:是否交納公共維修基金、是否能夠辦理產權證
3.房屋質量:
費用:物業(yè)等費用是否要買受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