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義飛律師:本案債務超出日常家庭生活所需,且非基于配偶的知情和同意,配偶也未從該債務中享受利益,因此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jù):《(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民事審判工作中的若干具體問題》三、關于婚姻家庭、繼承糾紛等家事案件的審理問題
在涉及夫妻債務的外部法律關系時,應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進行認定。但是,在該條“但書”規(guī)定的兩種情形外,可以考慮增加一種情形,即如果配偶一方舉證證明所借債務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配偶一方也不承擔償還責任。對于舉證證明責任問題,我重點強調(diào)一下,切忌僵化機械理解舉證證明責任,要注意根據(jù)不同案件事實,區(qū)分爭議點是配偶雙方內(nèi)部關系還是與債權人之間的外部關系,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同時注意舉證責任的轉(zhuǎn)化。如果債權人對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提供初步證據(jù)后,舉證證明責任就應轉(zhuǎn)化為舉債人的配偶一方,由舉債人配偶一方對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抗辯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當然如果舉債人配偶一方舉證證明舉債人所借債務明顯超出日常生活及生產(chǎn)經(jīng)營所需,或者舉債人具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或者所借債務發(fā)生在雙方分居期間等情形的,舉證證明責任就相應地轉(zhuǎn)回到債權人一方。
婚姻家庭領域,債權、債務糾紛高發(fā),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然而債務人的利益,尤其是未參與舉債的配偶一方的利益是否需要保護以及如何保護成了人們視野中的盲點。本文從再審案例出發(fā),對債權人擴大保護范圍的訴求如何進行有效約制問題進行了探討,為司法實踐和當事人權利自我保護提供一點參考意見。筆者認為,保護債權人利益不是無限制或者無條件的,權利保護是受一定范圍限制的。涉及夫妻一方舉債,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應當堅持兩個保護原則、采取兩項權利限制措施。兩個保護原則為:一是保護善意無過錯債權人利益原則;二是保護債權人利益與保護未舉債配偶一方利益均衡原則。兩項權利限制措施為:一是合理分配舉證責任;二是制約債權人權利過度擴張。
【案例索引】
一審:浙江省三門縣人民法院(2008)三商初字第478號(2008年12月22日)。
二審: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浙臺商終字第92號(2009年6月29日)。
再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0)浙商提字第38號(2010年10月15日)
【案情】
徐某鈞、張某益于1990年3月登記結(jié)婚,后因夫妻關系不和,張某益于1998年10月提起過離婚訴訟,在法院主持下達成離婚調(diào)解協(xié)議,該協(xié)議由于徐某鈞反悔而未生效,張某益撤回了起訴。之后,徐某鈞、張某益夫妻感情仍然不好,最終于2008年6月在三門縣民政局登記離婚。在離婚前二、三年間,徐某鈞單獨向外借有巨額借款。債權人周某忠(系徐某鈞、張某益的鄰居)已提起訴訟的就有310000元。本案中,徐某鈞于2007年2月至4月向周某忠借款合計155200元,徐某鈞出具借條。周某忠于2008年7月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徐某鈞、張某益共同歸還借款160000元及相應利息。
【審判】
三門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夫妻共同債務有其特定的構成要件,即夫妻一方只有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所負的債務,才具備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zhì);否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應從下列三個方面去考量:1、是否基于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需要;2、是否基于夫妻合意;3、是否基于夫妻一方的代理行為?!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①]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適用該條司法解釋的前提是把該處“債務”理解為負債夫妻一方為夫妻共同利益所負,或者雖然不是為夫妻共同利益所負,但債權人有理由相信,是為夫妻共同利益所負的。只有在這二種前提下,為了保護善意債權人的利益,應由夫妻相對一方來舉證,而并非夫妻一方任何性質(zhì)的負債,都可以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將夫妻一方的惡意舉債、非法債務、或者債權人明知是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都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會導致夫妻相對一方的權益無從保障,有違公平公正的民法基本原則。徐某鈞、張某益的家庭近年來沒有添置大件財產(chǎn),也沒有家庭共同經(jīng)營,徐某鈞對外借款數(shù)額巨大,遠遠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開支所需,周某忠承認徐某鈞叫他不要告訴張某益,可見本案借款是徐某鈞的個人行為、不符合家事代理的構成要件,且張某益也沒有從徐某鈞對外借款的行為中受益,故本案的借款應認定為徐某鈞的個人債務。據(jù)此判決:1、徐某鈞歸還周某忠借款本金155200元及利息;2、駁回周某忠的其他訴訟請求。
周某忠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稱,從徐某鈞、張某益的離婚協(xié)議書看,財產(chǎn)歸張某益所有,債務由徐某鈞負擔,說明張某益對借款是知情的。徐某鈞、張某益惡意串通,逃避債務,轉(zhuǎn)移財產(chǎn)。徐某鈞要求周某忠不要將借款告訴張某益,這并不表明張某益不知道本案借款事實,僅以此就將本案借款認定為徐某鈞個人債務有誤。周某忠與徐某鈞借貸關系合法,本案借款應認定為徐某鈞、張某益夫妻共同債務,由徐某鈞、張某益共同清償。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徐某鈞向周某忠借款155200元是實,雙方當事人對此均無異議。本案爭議的是徐某鈞以個人名義向周某忠借款是否應認定為徐某鈞、張某益夫妻共同債務。本案的三筆借款系徐某鈞與張某益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債務,該債務屬于徐某鈞個人債務還是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在債務人徐某鈞與張某益一方。在沒有證據(jù)能夠證明周某忠與徐某鈞明確約定該借款為徐某鈞個人債務,或者徐某鈞和張某益約定各自所得的財產(chǎn)歸各自所有且周某忠知道該約定的情況下,應當認定徐某鈞的借款為其與張某益的夫妻共同債務。因此,張某益認為徐某鈞的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不屬夫妻共同債務的抗辯主張不能成立。一審法院以周某忠自認未將借款一事告訴張某益而視為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屬適用法律不當。而且以徐某鈞和張某益家庭近年來沒有添置大件財產(chǎn),也沒有家庭共同經(jīng)營為由,認為徐某鈞的借款不是夫妻雙方的合意行為,不符合家事代理的構成要件,既缺乏事實依據(jù),也與上述司法解釋的精神相違背。據(jù)此判決:1、撤銷一審民事判決;2、由被上訴人徐某鈞、張某益共同償還給上訴人周某忠借款本金155200元及利息;3、駁回上訴人周某忠的其他訴訟請求。
張某益不服二審判決,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稱,申請人在1998 年就向一審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后來考慮到兒子尚小,被迫撤訴。徐某鈞只有兒子在家時才會回家,至今已分居10余年。2008年6月初,徐某鈞以給他100000元現(xiàn)金為條件主動提出與申請人離婚,雙方于2008年6月辦理了離婚手續(xù)。此前一年,徐某鈞背著申請人向眾多朋友、熟人借債高達4500000元之多。申請人于2008年6月底7月初時因債權人催債才知悉。申請人與徐某鈞雖系夫妻關系,但沒有與其共同生活,兒子學習、生活均由申請人一人負擔,雙方在經(jīng)濟上互不往來,各自獨立。徐某鈞的巨額借款遠遠超出了他的日常生活所需,申請人對徐某鈞的生活狀態(tài)毫不知情。徐某鈞與周某忠是合伙做高利借貸生意,其債務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二審法院在不明事由的情況下進行改判,將本案借款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申請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明顯不公平。請求依法撤銷二審法院判決,維持一審法院判決。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徐某鈞與張某益原系夫妻關系,2008年6月自愿協(xié)議離婚。本案的三筆借款發(fā)生在2007年2月至4月間,系徐某鈞與張某益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債務。本案爭議焦點為:徐某鈞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向周某忠借得款項是否應認定為徐某鈞和張某益的夫妻共同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chǎn)不足清償?shù)?,或者財產(chǎn)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边@一規(guī)定表明,夫妻共同償還的債務應是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為了共同生活而背負的債務。由于婚姻家庭生活的私密性和復雜性,無論是債務人夫妻還是債權人,都存在舉證困難的現(xiàn)實問題。雖然債權人的利益關系著社會交易安全與秩序,而配偶的利益則關系著家庭乃至社會生活的安定。對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事務,夫妻一方對另一方并無當然的代理權限,這一理解符合公平正義和利益平衡的司法理念。首先,本案的借款明顯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疇,亦未有證據(jù)表明徐某鈞與張某益共同辦廠經(jīng)商或進行投資。從本案及其他案件了解到的事實看,徐某鈞在2006年8月至2008年3月這一年半的時間內(nèi)向周某忠頻繁借款達19次,共計860000元,此外徐某鈞還對其他人負有幾百萬元債務,這明顯超出了日用品購買、醫(yī)療服務、子女教育等日常生活消費范圍。徐某鈞是一下崗職工,沒有穩(wěn)定的經(jīng)濟來源,周某忠系徐某鈞的鄰居,對徐某鈞的情況應當是明知的,但周某忠屢次借錢給徐某鈞,此事說明其很可能知道徐某鈞是在做資金生意,且其本身也是在做資金生意,這一點從一審的庭審筆錄中可以證實。其次,張某益對本案借款應當是不知情的,即本案借款不是基于夫妻合意。張某益與徐某鈞在1998年時已經(jīng)感情不和鬧離婚,1999年5月經(jīng)一審法院調(diào)解和好。本案一審期間,周某忠自稱其知道張某益與徐某鈞關系不好,對借錢給徐某鈞一事從未向張某益說過;徐某鈞亦提出過不要將借錢一事告訴其妻子的要求。此外,據(jù)徐某鈞的母親陳述,徐某鈞沒有工作,常向其要錢,這也可以反映出徐某鈞與張某益關系不好,經(jīng)濟上相互獨立。第三,周某忠在與徐某鈞借款交易中,接受徐某鈞請求,與徐某鈞合意隱瞞張某益上述借款交易。通常情況下,徐某鈞既然要求周某忠隱瞞張某益,其自已也不可能會告知張某益。而周某忠在本案借款交易中對風險的防范相對于張某益來說是處于優(yōu)勢地位,張某益因無法預知另一方舉債的時間與數(shù)額而處于弱勢地位。周某忠如果有讓徐某鈞、張某益夫妻雙方均作為債務人的主觀意愿,完全可以要求夫妻雙方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或共同簽字確認。應該說周某忠主觀上善意且無過失地相信本案借款為張某益知曉并經(jīng)其同意的觀點是缺乏事實依據(jù)的。判決:1、撤銷二審法院判決;2、維持一審法院判決。
【評析】
上述法院之間裁判意見分歧的根本原因在于借款合同相對性被突破后,審判人員對債權人的利益應當保護到那種程度把握不定。在債權人向債務人配偶雙方主張債權時,給債權以絕對保護還是須對債權行使加以適度限制?兩者中何者更符合正義要求?從本文案例可以看出,后者能使無辜者免受配偶一方惡意舉債帶來的傷害甚至是毀滅性打擊,更合乎正義標準??梢?,保護債權人利益不是無限制或者無條件的,而是應當在合理范圍內(nèi)加以保護。涉及夫妻一方舉債,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應當堅持兩個保護原則、采取兩項權利限制措施。兩個保護原則為:一是保護善意無過錯債權人利益原則;二是保護債權人利益與保護未舉債配偶一方利益均衡原則。兩項權利限制措施為;一是合理分配舉證責任;二是制約債權人權利過度擴張。
本文中的無過錯債權人利益是指為他人家庭生活、經(jīng)營需要而提供資金的債權人對該債權享有的利益,以欠款返還及利息給付請求權為表現(xiàn)形式。所述的債務有兩個來源:1、配偶一方因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之債(相當于臺灣地區(qū)的家事代理之債);2、以表見代理方式所負之債。所謂保護善意無過錯債權人利益原則,是指對債權人的利益予以保護是法律的應有之義,法律優(yōu)先考慮保護善意無過錯的債權人的利益;對于非善意或有重大過錯的債權人的利益的保護是有相對性的,要結(jié)合案件情況而定。保護債權人利益與保護未舉債配偶一方利益均衡原則,就是不能片面強調(diào)保護債權人利益而忽視對配偶另一方利益的保護,既要防止夫妻串通,逃避共同債務,又要防止夫妻一方與債權人串通虛構債務或夫妻一方惡意舉債,以避免婚姻風險,促進婚姻穩(wěn)定。公平正義是全社會的共同價值追求,該價值理念要求不能片面保護債權人,應當堅持保護債權人與保護未舉債配偶一方利益均衡原則。
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就是舉證責任分配要符合實際情況和客觀規(guī)律,以體現(xiàn)程序正義價值?,F(xiàn)實中,家庭成員一方與他人發(fā)生債務糾紛,配偶一方為避免承擔責任,一般會主張夫妻因關系緊張早已實行了生活、經(jīng)濟自理(即分別財產(chǎn)制),但卻往往因證據(jù)問題而難以得到法院支持。1980年9月,新中國第二部《婚姻法》出臺,其中第十三條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弊源?,以法定財產(chǎn)制為基礎以約定財產(chǎn)制為補充的婚姻家庭財產(chǎn)制度得以確立,但該法未明確規(guī)定夫妻對其財產(chǎn)如何約定以及約定何時生效等問題。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允許婚姻當事人實行約定財產(chǎn)制度,并對夫妻約定財產(chǎn)制作了較大修改和補充。但該規(guī)定內(nèi)容也僅是宣示性的,法律對約定財產(chǎn)如何登記、公示沒有作出具體規(guī)定,該制度不具有可操作性,難以起到對抗第三人作用。讓當事人自行舉證,這是法律難為之舉。本案中,二審法院讓張某益舉證證明“徐某鈞和張某益約定各自所得的財產(chǎn)歸各自所有且周某忠知道該約定的情況”,這是一直被蒙在鼓里的張某益所無能為力的。申請再審人之所以能在再審階段贏得權利保護,關鍵在于債權人是其鄰居,使申請再審人在一個難度極高的證明問題上占有相對優(yōu)勢,即證明了債權人僅以徐某鈞為出借對象,沒有將款項借給徐某鈞、張某益夫妻雙方的意思,也就是債權人在出借錢款時未盡到合理的審慎義務,從而使再審法院從程序上排除了“為共同生活所需”和“表見代理”等兩種情形對本案的適用。
制約債權人權利過度擴張,就是要禁止權利濫用。權利過度擴張廣義上屬于權利濫用的一種表現(xiàn)形式。在婚姻家庭領域,如當前廣泛出現(xiàn)的債權、債務糾紛,債權人但凡提起訴訟,就必將債務人夫妻列為共同被告,這些債務是否全部必須由債務人夫妻共同償還,答案是否定的。本文上述案例中的二審法院判決理由代表了當前普遍觀點,權利保護至上,把夫妻共同責任看得過于絕對化,從而勿視了單方債務共同承擔的制約因素,難免會損害到無辜一方的利益。夫妻單方所舉而由夫妻共同償還的債務應限定在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未參與舉債方事后追認以及表見代理等范圍內(nèi)。配偶一方擅自向外舉債,債權人既沒有理由相信其系因日常生活需要使之,也不能證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倘若在這種情況下仍然一如既往地支持債權人擴大保護范圍的請求,判令債務人夫妻共同承擔清償義務,則法律也就成了非正義利益的保護工具。對債權人的權利主張施加一定的限制,可以有效避免債權人權利不合理的過度擴張,同時也有利于保護夫妻中未參與舉債一方的合法權益,以維護公平正義的法理念與誠實信用的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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