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審判員:
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受xx律師事務所的指派,我依法為被告人焦某某提供辯護,通過剛才的法庭調(diào)查,辯護人認為被告人不構成強奸罪。
首先,辯護人對于起訴書指控的部分事實表示認可。即“被告人焦某某與牛某經(jīng)常用手機、發(fā)短信聊天”,“案發(fā)當天兩人系第一次見面”,“見面后兩人發(fā)生過性關系”,這些事實,是符合客觀事實的。
但是,發(fā)生過性關系很顯然不能與強奸劃等號。
辯護人注意到起訴書中有一句話“在違背女孩意志的情況下,將牛某予以強奸”。綜合本案控方提供的證據(jù)中,據(jù)以證明所謂“違背女孩意志”的直接證據(jù)僅僅就是被害人的陳述,而沒有任何其他客觀證據(jù)。
本案被害人書面陳述有三份。其中指控強奸的是兩份。結合被害人的當庭陳述,現(xiàn)以下逐一分析。
被害人當庭陳述,在關鍵的地方出現(xiàn)了不一致:
脫衣服的情況,被害人證言中陳述說是將一條腿的褲子絨褲、秋褲、內(nèi)褲完全脫下,當庭的陳述卻說是被告人將其褲子兩腿都脫到腳脖,躺下來性交。這樣的方式,會將被害人的兩腿夾緊,將陰道緊擠在身下,是不可能完成性交的。而書面陳述中的方式則更像是多年的老夫妻辦事一樣的規(guī)矩,這也顯然不符合這兩個沒有什么性經(jīng)驗的年輕人的做法。而被告人當庭供述的,女人跪著,男人從后邊插入,則更合理一些。
當庭供述09年12月份左右用手機和焦某某聯(lián)系,而書面證言供述說不認識這個人。
認識與否和性交時關鍵的情節(jié),對于被害人而言,如果是被強奸,那應該是刻骨銘心的,怎么可能記錯?唯一的解釋是被害人在說謊,只有說謊才可能會說不一致。
被害人8月18日作的陳述,是三份筆錄中最為詳細的,但也是漏洞最多的一份。
1. 在該筆錄中第2頁,被害人講,有一個電話往她的手機和她家的座機上打,她一看不認識那個號,后來接了,他說他叫小偉,是一個不認識的男的。
事實上,被害人與被告人之前就已經(jīng)認識了,并且經(jīng)常用手機通話、發(fā)短信聊天。見面之前已經(jīng)聯(lián)系過兩個多月了,這是起訴書已經(jīng)認定的事實。被害人明顯是在說謊。被害人為什么回避他們兩個認識的事實呢?顯然她是在想編造一個強奸的故事,兩個人如果不認識,這個故事更真實一些,既然認識與不認識可以編造,那么,強奸與自愿也同樣可以編造,我們怎么相信被害人哪句話說的是真的,哪句話說的是假的。
2. 在該筆錄同一頁,被害人講,之前是袁某某先打電話約的她,她以為是袁某某才出去的,但是,本案中袁某某的證言證實,其根本就沒有給被害人打電話。被害人又是在說謊。
3. 被害人陳述的主要事實存在邏輯上的錯誤。據(jù)被害人講,先是被告人將其胳膊拽住,而后其大聲喊,被告人又用右手捂住了她的嘴。這樣,被告人的兩只手都用上了。我們知道,路邊的這個小屋門是鎖著的,雖然該鎖可以通過套過門簾吊兒打開(附圖二),但是,也不是那么容易的,即時用兩只手也不是很容易地打開,而被告人兩只手都用著,一手拽著被害人的胳膊,一手捂著被害人的嘴,那么他們是怎么進的這個鎖著的門?
4. 據(jù)被害人講,被告人威脅她時講“你要是再敢跑,我就把你家給抄了,把你弟弟給殺了”。而根據(jù)被告人的10月2日的供述:
偵查人員問:“你知道牛某家有什么人嗎?”
被告人答:“有她爸、她奶奶、她還有一個后媽?!?br />
很顯然,被告人當時并不知道被害人牛某還有個弟弟。那么他怎么會拿殺害被害人的弟弟作為要挾的借口呢?這也明顯是在說謊。
被害人第二份筆錄,是10月2日的筆錄,這份筆錄是有錄像的。這份筆錄完全是在偵查人員的誘導甚至包辦的情況下所作的筆錄,不能作為案件證據(jù)。
首先,詢問筆錄中記載的偵查人員是兩人:回某某和危某某,記錄員是危某某,但是,查看錄像我們看到,自始自終案件是由一名女偵查人員詢問的,并不是兩人,這嚴重違反公安機關的辦案程序?!豆矙C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七十七條規(guī)定:“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偵查人員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br />
其次,刑事訴訟法第98條規(guī)定,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jù)、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通過錄像,我們可以看到,偵查人員訊問之前并沒有向被害人交代這些法律責任,而正因為沒有交代法律責任,造成了證人對作偽證的法律責任不明確,才導致了作偽證。
再次,《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189條規(guī)定,偵查人員不得向證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對案件的看法,嚴禁使用威脅、引誘和其他非法方法詢問證人、被害人。我們再從錄像來看偵查人員是如何詢問被害人的,試舉幾個關鍵的地方:
在錄像第7'28"被害人沒有說話,偵查人員問“……就想跑?”被害人答“嗯”。
在錄像第8'10"被害人沒有說話,偵查人員問“……他就在后面攆你呀?”被害人回答“嗯”。
在錄像第10'17"被害人沒有說話,偵查人員問“后來把你拽到小屋里去,因為有雪也跑不太遠?”被害人回答“嗯”。
在錄像第12'40"被害人沒有說話,偵查人員問:“反抗了當時,是吧?”回答“嗯”。
又問:“俺不愿意,是吧?”回答“嗯”。 '
又問:“和焦某某這是第一次見面,是吧?”回答“嗯”。
在錄像第28'00"被害人沒有說話,偵查人員問:“和李X亮是自愿的,和焦某某不愿意,他強奸的你,是吧?”被害人回答:“嗯”。
在錄像第38'00"現(xiàn)場確認時,被害人沒有說話,偵查人員說:“說吧,焦某某強行把你弄到這兒?!北缓θ嘶卮穑骸敖鼓衬硰娦邪盐遗竭@兒?!?br />
這只是辯護人從錄像中摘錄的一小部分。然而,這已經(jīng)能夠說明問題。從錄像中可以看出,在一些關鍵的地方,包括被害人的想法、包括被告人的動作、包括是否愿意,甚至強奸時的姿勢,都是偵查人員通過誘導,甚至直接代替被害人說話,而形成的筆錄,這樣的筆錄還是被害人陳述嗎?
辯護人認為這樣嚴重違背法律規(guī)定,嚴重誘導被害人的筆錄,不應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
控方還提供了一份錄像材料,但是,錄像顯示的筆錄沒有做完,也沒有給被害人簽字,作為視聽資料,該證據(jù)也存在如下問題:
1. 詢問的偵查人員只有一人,違反法律程序。
2. 被害人不怎么說話,完全是偵查人員一個人在低頭寫。而偵查人員從其他人員處將案卷要過來,放在案頭抄寫,從錄像6'52"和7'04"和8'20"的定格畫面可以看到,偵查人員是將被害人8月18日的陳述拿過來抄寫的。
3. 在錄像第35'35"被害人陳述說被告人當天是用袁某某的電話給她打的,而在8月18日的陳述中說是接到一不認識的號碼為159XXXX3090,她一看那個號不認識就不想接,后來老打,就接了,也是一個不認識的男的,就把電話掛了。到底是用袁某某的電話打的還是用被告人自己的電話打的,到底打來的電話這個號碼是否認識,這些說法自相矛盾,而且,被害人是在說謊,因為不管袁某某的電話還是被告人的電話,她都是認識的,顯然她是在說謊。
綜上所述,被害人幾次供述,即控方據(jù)以支持犯罪事實的主要證據(jù)——被害人陳述,程序上違法,實體上自相矛盾、邏輯混亂。不能作為案件事實的依據(jù)。被害人當庭陳述與之前的證言相互矛盾,且不符合生活邏輯,亦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jù)。
本案控方其他證據(jù):被害人的父親牛某某的證言,牛某某所有的說法都是來自被害人牛某的口述,牛某的陳述不能成立,牛某某的陳述自然也不能成立。證人袁福生的證明則又轉(zhuǎn)自牛某某的口述,而且,只是證明事發(fā)后,如何找人解決私了,不能證明強奸的事實。證人袁某某的證言證明其根本沒有參與這件事兒,與證明強奸的事實更是沒有任何關系。其他證人朱某某、崔某某、焦某某等人的證言更是沒有提到強奸的事實。其他證據(jù)辨認筆錄、B超、診斷書、鑒定書、手機、照片、辦案說明等均與證明強奸事實沒有聯(lián)系。
相反,本案部分證據(jù)能夠說明被告人供述發(fā)生關系系雙方自愿的事實屬實。
需要指出的是,被告人沒有自證無罪的義務,只要控方提供的證據(jù)證明不了被告人是有罪的,那么被告人就應該是無罪的。但是,為了更好地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也為了揭穿被害人的所謂的強奸的故事,辯護人將本案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jù)提示如下,以供合議庭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實:
一、手機錄音。
雖然因為客觀原因不能夠做聲音同一性的鑒定,但是,該手機中女孩的聲音明顯與本案被害人牛某的聲音具有相似性。公訴人沒有證據(jù)能夠排除該證據(jù)真實性。根據(jù)刑事定案證據(jù)要具有確定性、排它性的規(guī)定,該證據(jù)可以作為被告人無罪的證據(jù)使用。
手機錄音證實了以下事實:
1. 被告人和被害人是認識的,而且比較熟悉,其程度到了可以通過電話聊天談論隱私問題的地步。
2. 被害人自己說見面之后可以摟著,可以“干那個”,還說,“咱們見個面吧!”“怕以后見不著你面兒了……”等特別親熱的話兒。這就不難理解,為什么兩人第一次見面就可以發(fā)生性關系。我們不能以六七十年代的人的性觀念來對待八○后九○后年輕人的性觀念。兩人第一次見面,對于他們來說,沒有什么不正常的。而且被害人并不是第一次與人發(fā)生性行為,之前就有,相反被告人倒是第一次發(fā)生性行為,在性經(jīng)驗方面,與被害人相比,他反而是新手。
二、手機短信。
對于雙方的手機短信,被害人的父母已經(jīng)當庭承認,的確是他們手機發(fā)出的,只是提出是其繼母所發(fā)。第一,她們沒有任何證據(jù)證明不是牛某所發(fā)而是其母親所發(fā);第二,其說法也明顯不符合常理,如果他們當時已經(jīng)確定是“強奸”,那么對于一個“強奸犯”,強奸之前并不認識,強奸之后也沒有任何聯(lián)系的人,怎么可能用“親愛的”、“我好想你”這樣的話來“引誘”被告人?
相反,手機短信的內(nèi)容,顯示:二人之前是一種親密的關系,二人之前發(fā)生性行為是正常的。
三、醫(yī)院診斷書和司法鑒定書。證實了以下事實:
1. 被害人在與被告人發(fā)生性關系之前,就已經(jīng)懷孕,且懷孕兩個月左右。(通過診斷書可以推斷,牛某懷孕的時間應為2009年12月19日左右。而其與被告人發(fā)生性關系是在2010年2月25日左右)盡管被害人回避懷孕這個事實,但是,兩個月沒有來月經(jīng),被害人應當已經(jīng)知道懷孕的事實,如果被害人已經(jīng)明知自己懷孕,那么我們就要懷疑其與被告人發(fā)生性行為的動機了,是不是想要嫁禍于人。
2. 被害人懷孕,孩子不是被告人的。一名17歲的少女,懷孕。說明被害人性生活不檢點。結合電話錄音中被害人提出的“可以干那個”,我們有理由相信被告人所說的被害人與其自愿發(fā)生性行為的說法是真實可信的。
四、證人袁某某的證言。證實他最近沒有和牛某聯(lián)系過。證明被害人是在說謊。
證人袁某某的證言還證實,“牛某的同學用她的手機給我打了個電話,她的手機上就有了我的號,從那她就和我聯(lián)系,主要是她給我打,差不多每天都打,我有時也給她打,聯(lián)系了有兩個多月,我有點煩,就把她的手機號給了我對門修摩托的王某某,王某某和她聯(lián)系,她就不怎么和我聯(lián)系了?!睆倪@段話中,我們可以看到牛某的社會交往方式和為人品行。
另外,除了和這個袁某某、王某某聯(lián)系之外,她還和一個叫王X亮的聯(lián)系,還與其發(fā)生了性關系。
當然,我們不能由于被害人有過與其他人的性行為,就斷定發(fā)生性行為是雙方自愿,但是,結合本案的具體情況,被害人舉報強奸的事實漏洞百出、前后矛盾,而被告人供述的雙方自愿的情節(jié),沒有證據(jù)能夠推翻。是不是強奸就顯而易見了。
五、證人朱某某的證言。證實:事發(fā)六七個月之后,被害人的父親牛某某找到其進行調(diào)解。給了牛某某6000元錢。雙方在調(diào)解時,都沒有談到說是強奸,只是說由于被告人與被害人發(fā)生關系,導致女方懷孕,要養(yǎng)月子或者流產(chǎn),就賠償問題進行的調(diào)解。如果是強奸,牛某某不會不說,調(diào)解的過程中也不會不談到強奸的事實。這說明,當時雙方對這件事的認識,就不是強奸。
同時,法庭調(diào)查中,辯方提供了一份朱某某與牛某某的錄音。牛某某當庭表示,是朱某某與牛XX兄弟二人去他家的錄音,說沒有談及錢的問題,其實是牛某某的誤解,他們兄弟二人的確是去過牛某某家一次,但那次是在案件還是偵查階段的時候,那次也沒有錄音,而本案提供的錄音中案件到了法院以后開庭之前的事兒,錄音中能夠顯示出是到牛某某家,還問牛某某起床了不,還談到6000元給了,牛某某表示認可。
同時朱某某當庭指出在調(diào)解的過程中,牛某某并沒有提出是“強奸”也沒有類似“強奸”的意思表示,對于兩個孩子的關系,始終認為是“搞對象”。
六、被告人供述。與被害人陳述一樣,被告人供述也是證據(jù)的一種。根據(jù)被告人筆錄中的供述和當庭供述。我們可以得到以下信息:
兩人見面的地點是莊科村到安門村去的柏油公路上(附圖一的黃圈地點),兩人見面后由被告人用摩托車馱著被害人順土路往北到離此350米之外的十字路口,兩人在該路口的西側路南的路邊上談了一會兒話,然后,再順路向東,走到離此150米的事發(fā)地點旁邊的路口。這時,已經(jīng)距他們當初見面的地點有一華里。如果真是像被害人所說的那樣,被告人用左手拽著被害人胳膊,用右手捂著被害人的嘴,將被害人拖到一華里之外的小屋進行強奸,是不可想象的。
其次,小屋門是鎖著的(見附圖二),是由被告人用雙手打開的。如果真是像被害人所講,被告人一手拽著被害人一手捂著她的嘴,那么門是怎么打開的呢?可見,被告人的供述更具有合理性。
關于正常性的問題。辯護人注意到,偵查人員訊問被告人的時候曾經(jīng)問到:你和牛某第一次見面就發(fā)生性關系,你覺得正常嗎?被告人反問:有什么不正常的?如果偵查人員覺得第一次見面就發(fā)生性關系是不正常的,那么,辯護人要反問,一個十七歲的少女懷孕是正常的嗎?如果這是正常的,那么第一次見面就發(fā)生性關系就很正常。如果這是不正常的,那么既然懷孕這樣的不正常的事情能夠發(fā)生在牛某身上,第一次見面就發(fā)生性關系這樣不正常的事情也完全能夠發(fā)生在牛某身上。
第二,雙方發(fā)生性關系的場所是一個放草的小屋,而不是家里,這也很正常。雖然兩人是在搞對象,但是,對于沒有結婚而發(fā)生性行為,這在農(nóng)村也仍然是不為傳統(tǒng)道德所接受的,試問公訴人和代理人,如果兩個人是搞對象的關系,那么兩個人就可以在雙方的家里光明正大地發(fā)生性關系嗎?哪怕是多年的夫婦還要背人呢。那么找個私密的地方發(fā)生性關系和搞對象時找個秘密地方親熱,這不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嗎?這有什么不符合常理?
綜合以上雙方證據(jù)情況,本案屬于孤證。公訴人據(jù)以支持構成強奸的證據(jù)只有被害人陳述,但該陳述程序上不合法、事實上邏輯錯誤、前后矛盾。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jù)。而被告人“雙方自愿”的說法卻有相關證據(jù)能夠證明??胤?jīng)]有其他證據(jù)來證明強奸的事實。本案明顯屬于證據(jù)不足。辯護人建議合議庭對本案證據(jù)進行分析,依法認定被告人不構成強奸罪。
另外,本案中,被害人的父親在明知其女懷孕所懷孩子不是被告人所為,仍找人調(diào)解,索要賠償6000元錢,其行為涉嫌敲詐勒索罪,被告人保留追究其敲詐勒索罪的刑事責任的權利。
再另外,本案中,被害人明知其不是被強奸,而欺騙司法機關,企圖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其行為涉嫌誣告陷害,被告人保留追究其誣告陷害罪的刑事責任的權利。
以上辯護意見,請合議庭采納。
相關鏈接:
強奸罪量刑標準
(198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辦理強奸案件中可否檢查處女膜問題的批復(失效)
(198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審理強奸案件應慎重處理被害人出庭問題的通知(失效)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當前辦理強奸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
(1990年)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同一被害人在同一晚上分別被多個互不通謀的人在不同地點強奸可否并案審理問題的電話答復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沒有被害人自訴的強奸案件法院能否主動受理問題的批復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強奸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失效)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fā)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問題的批復(失效)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新增十個罪名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