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進入父母居室內(nèi)搶劫的不屬于“入戶搶劫”】
[明安華搶劫案(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121號)]本案中,被告人明安華深夜進入李冬林的臥室進行搶劫,在形式上符合“入戶搶劫”的構(gòu)成特征,但是,明安華與李冬林屬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無論其進入繼父李冬林的居室是否得到李冬林的同意,都不屬于非法侵入;同時,從我國的傳統(tǒng)倫理道德觀念來看,無論子女是否成年或者與父母分開另住,子女進入父母的臥室或者住宅,都是正常的。因此,對于明安華進入其繼父李冬林臥室實施的搶劫行為,不能認定為“入戶搶劫”。
【進入無人居住的待租房屋搶劫的不屬于“入戶搶劫”】
[韋猛搶劫案(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1180號)]本案中,被告人韋猛伙同他人作案的房屋是待租房屋,是封閉的,需要王某某拿鑰匙開啟方能進入,顯然是與外界相對隔離的,故符合“戶”的場所特征。但該房屋不具備“戶”的功能特征。該房屋既不是供受害人王某某本人或者其家人生活居住使用的,也不是有他人正在居住使用的房屋,而是等待他人租住的房屋,被告人作案時無人在此居住,因此不具有“戶”的功能特征。搶劫犯罪中的“入戶搶劫”之所以成為加重處罰情節(jié)之一,是因“入戶搶劫”不僅侵犯了公民的財產(chǎn)權(quán)利和人身權(quán)利,同時還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寧、正常生活。只有在有人居住生活的房屋內(nèi)搶劫,才可能侵犯公民的住宅和生活安寧,這種搶劫行為才具有一般搶劫行為所不具有的特殊社會危害性,才能作為加重處罰情節(jié),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如果行為人在無人居住生活的房屋內(nèi)搶劫,其行為不會對他人的住宅和生活安寧造成任何侵害,該種搶劫行為與一般搶劫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無異,自然不能認定為“入戶搶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