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某榮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認定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5-02-1-071-001
關鍵詞
刑事/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食品安全保障義務/嚴重食物中毒事故
基本案情
被告人謝某榮系河南省襄城縣某莊鄉(xiāng)某烤鴨店實際經(jīng)營人,該店主要銷售涼菜、鹵煮熟食等即食食品。在開業(yè)促銷活動中,因低價促銷,購買消費者多,售賣窗口沒有及時關閉,室內溫度過高,導致食物滋生細菌,且有的食材超過保質期。多人在該店購買熟食食用后出現(xiàn)身體不適,其中10人以上出現(xiàn)食物中毒癥狀并就醫(yī)治療。經(jīng)河南省某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驗,在當天抽檢的40份單品中,11批次涼菜檢測出“大腸菌群”“金黃色葡萄球菌”,17批次“金黃色葡萄球菌”超出標準限值,雞翅、烤鴨亞硝酸鹽嚴重超標。2022年4月18日,謝某榮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并積極賠償受害人醫(yī)療費用等經(jīng)濟損失。
河南省襄城縣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31日作出(2023)豫1025刑初64號刑事判決:被告人謝某榮犯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人謝某榮的行為是否構成成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其一,被告人謝某榮具有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主觀故意。司法實踐中,對于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犯罪的主觀故意,應當綜合行為人的認知能力、食品質量、進貨或者銷售的渠道及價格等主、客觀因素進行認定。長期從事相關食品、生產(chǎn)、銷售行業(yè)的人員,不依法履行保障食品安全義務的,依法認定具有主觀故意。本案中,被告人謝某榮長期從事熟食經(jīng)營,對于所經(jīng)營食品質量需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有基本認知,但被告人沒有依法履行保障食品安全的義務,造成所銷售熟食中大腸菌群、金黃色葡萄球菌、亞硝酸鹽等嚴重超標,故可以認定其具有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主觀故意。
其二,被告人謝某榮的行為符合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客觀要件?!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本案中,經(jīng)檢驗,謝某榮銷售的涼菜、熟食中大腸菌群、金黃色葡萄球菌、亞硝酸鹽等嚴重超標,應當認定為“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而且,謝某榮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10人以上食物中毒并就醫(yī)治療,屬于“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故可認定其行為符合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客觀要件。
綜上,被告人謝某榮的行為構成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且應當在“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幅度內裁量刑罰。根據(jù)謝某榮自首、認罪認罰和主動賠償?shù)惹楣?jié),對其減輕處罰,以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裁判要旨
1.對于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犯罪的主觀故意,應當綜合行為人的認知能力、食品質量、進貨或者銷售的渠道及價格等主、客觀因素進行認定。長期從事相關食品、生產(chǎn)、銷售行業(yè)的人員,不依法履行保障食品安全義務的,依法認定具有主觀故意。
2.對于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犯罪中的專門性問題難以確定的,司法機關可以依據(jù)鑒定意見、檢驗報告等,結合其他證據(jù)作出認定。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3條
一審:河南省襄城縣人民法院(2023)豫1025刑初64號刑事判決(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