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鳳、趙某等詐騙案-行為人被偵查機關當場控制后經允許暫離,之后到指定地點接受偵查機關訊問是否構成自動投案
(2013)一中刑終字第1996號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03-1-222-009
關鍵詞
刑事/詐騙罪/自首/自動投案/當場控制/暫離
基本案情
2011年至2012年3月,被告人楊某鳳招聘、雇用被告人趙某等人,在北京市昌平區(qū)以“某民營經濟促進會”“某民營企業(yè)聯(lián)合管理會”的名義,編造“某創(chuàng)新論壇”頒發(fā)優(yōu)秀民營企業(yè)家、優(yōu)秀民營企業(yè)獎項的虛假事實,并撥打電話銷售自制的牌匾、證書,以工本費、檔案管理費等名目,騙取被害人劉某等人共計人民幣152萬余元。2012年3月9日,楊某鳳、趙某于在實施詐騙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楊某鳳以其孩子在幼兒園無人接回家為由,請求偵查人員允許趙某代其接孩子回家。偵查人員同意后,明確告知趙某涉嫌犯詐騙罪,代楊某鳳接完孩子后必須回到現(xiàn)場接受訊問。趙某接完孩子后按照偵查人員的要求到案接受訊問。
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3)昌刑初字第157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楊某鳳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二、被告人趙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宣判后,楊某鳳、趙某提出上訴。趙某認為其具有自動投案的情節(jié),且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應當認定為自首。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5日作出(2013)一中刑終字第1996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爭議焦點為:行為人被偵查機關當場控制后經允許暫離,之后到指定地點接受偵查機關訊問是否構成自動投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8號)規(guī)定:“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或者雖被發(fā)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北景钢?,犯罪嫌疑人趙某伙同他人實施詐騙,犯罪行為已被公安機關發(fā)覺,趙某等人被當場控制。因楊某鳳孩子在幼兒園無人接回家,偵查人員允許趙某暫時離開代楊某鳳孩子,并要求趙某代楊某鳳接完孩子后必須回到訊問現(xiàn)場。趙某暫離后回到現(xiàn)場,屬于被抓獲歸案后,履行配合偵查機關調查的義務,不應認定為自動投案,不符合自首法定要件。
裁判要旨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應發(fā)生在被偵查機關控制之前,被偵查機關控制后經允許暫時離開,之后按照偵查機關要求到案接受訊問的,系履行配合調查義務,不屬于自動投案,不構成自首。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7條、第266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8號)第1條
一審: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2013)昌刑初字第157號刑事判決(2013年3月27日)
二審: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3)一中刑終字第1996號刑事裁定(201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