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4起涉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
案例二: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父母將其房產轉移登記至夫妻雙方名下,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房屋歸出資方子女所有,并綜合考慮婚姻關系存續(xù)時間、共同生活情況等因素合理補償對方-范某某與許某某離婚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許某某(男)父母全款購買案涉房屋。2020年5月,范某某與許某某登記結婚。2021年8月,許某某父母將案涉房屋轉移登記至范某某、許某某雙方名下。范某某與許某某婚后未生育子女。2024年,因家庭矛盾較大,范某某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決其與許某某離婚,并平均分割案涉房屋。許某某辯稱,同意離婚,但該房屋是其父母全款購買,范某某無權分割。訴訟中,雙方均認可案涉房屋市場價值為30萬元。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范某某起訴離婚,許某某同意離婚,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依法準予離婚。關于案涉房屋的分割,雖然該房屋所有權已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轉移登記至范某某和許某某雙方名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考慮到該房屋系許某某父母基于范某某與許某某長期共同生活的目的進行贈與,而范某某與許某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時間較短,且無婚生子女,為妥善平衡雙方當事人利益,故結合贈與目的、出資來源等事實,判決案涉房屋歸許某某所有,同時參考房屋市場價格,酌定許某某補償范某某7萬元。
【典型意義】
根據民法典第1087條規(guī)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橐鲫P系存續(xù)期間,由一方父母全額出資購置的房屋轉移登記至夫妻雙方名下,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根據該財產的出資來源情況,判決該房屋歸出資方子女所有,但需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本案中,人民法院綜合考慮婚姻關系存續(xù)時間較短、未孕育共同子女、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判決房屋歸出資方子女所有,并酌定出資方子女補償對方7萬元,既保護了父母的合理預期和財產權益,也肯定和鼓勵了對家庭的投入和付出,較好地平衡了雙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