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深圳破產法庭
發(fā)文日期2022年05月17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05月17日
效力級別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個人破產申請,正確實施《深圳經濟特區(qū)個人破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依法、及時受理個人破產案件,公正、高效審查個人破產申請,防止個人破產程序濫用,防范破產欺詐行為,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個人破產申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秉持善意,恪守承諾,充分、如實披露相關信息。
第三條 申請人提出個人破產申請前,應當經過破產事務管理部門的專門面談輔導,并按照要求提交材料,完成申請個人破產信息采集表。
面談輔導階段的材料與陳述,經破產事務管理部門提交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在破產申請審查階段和破產案件審理階段可以直接作為證據予以采信,利害關系人有相反證據或者確有錯誤的除外。
申請人在面談輔導中提供虛假、變造資料,申報不實信息,作虛假陳述或者誤導性陳述,導致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條 人民法院審查個人破產申請與破產事務管理部門的輔導工作有效銜接,便利申請人申請個人破產,保障個人破產辦理工作順利進行。
第五條 申請人提出個人破產申請,應當仔細閱讀條例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關于債務人應當承擔的義務及遵守限制消費行為的決定、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關于涉及債務人財產處分行為的特別規(guī)定、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關于不得免除債務的情形、第一百零三條關于通過欺詐手段獲得免除未清償債務的裁定可申請撤銷、第十二章法律責任等規(guī)定,全面了解啟動破產程序的法律后果以及對其個人、家庭的影響,并向人民法院確認已理解相關內容。
第六條 債務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個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個人破產申請書。需載明擬申請的破產程序、債務人基本情況、破產原因及經過說明等內容。其中,破產原因及經過說明包括負債過程、款項用途與流向、債務未能償還的原因等;
(二)債務人身份、居住地、職業(yè)、收入、社保、納稅狀況、征信記錄等方面的證明材料;
(三)債務人家庭成員及其近親屬基本信息、配偶職業(yè)及收入等情況說明;
(四)個人財產、共同財產清冊。載明本人財產、與他人共有的財產,以及財產種類、數額、存放地點等;
(五)個人債務、共同債務清冊。載明債權人名稱及聯系方式、與債權人的關系,以及欠各債權人的債務本金、利息、違約金(注明計算利息、違約金的截止時間)、有無財產擔保等;
(六)債務人承擔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義務的情況說明。載明被贍養(yǎng)人、被撫養(yǎng)人、被扶養(yǎng)人姓名及其與債務人的關系,有無其他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義務人,以及債務人應當承擔義務的份額等;
(七)合法雇用他人的名單、工資支付和社保繳納情況,以及證明材料;
(八)申請破產前兩年內處置價值五萬元以上財產或者發(fā)生五萬元以上交易的情況說明,以及證明材料;
(九)破產事務管理部門出具的申請人完成面談輔導證明;
(十)申請人誠信承諾書;
(十一)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債務人申請個人破產重整及和解的,還應當提交重整、和解計劃或者可行性報告。
第七條 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個人破產清算,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個人破產清算申請書。載明申請人、被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的事實和理由;
(二)申請人、被申請人的身份信息資料;
(三)被申請人的居住情況和與債務人最后一次聯絡情況;
(四)申請人單獨或者共同持有被申請人到期債權五十萬元以上的證明材料。載明債權人名稱及聯系方式、與債務人的關系,以及欠債權人的債務本金、利息、違約金(注明計算利息、違約金的截止時間)、有無財產擔保等;
(五)經書面或者法定程序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的證明等相關材料;
(六)破產事務管理部門出具的申請人完成面談輔導證明;
(七)申請人誠信承諾書;
(八)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申請人應當在完成面談輔導后的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個人破產申請。
申請人一般應當通過“深破繭”個人破產網上辦理平臺遞交申請,確有困難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立案窗口遞交書面申請材料。申請人向人民法院遞交的申請材料以及申報信息,在內容上應當與其向破產事務管理部門提供的材料和申請個人破產信息采集表保持一致。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條例和本意見要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沒有補正,或者經補正后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第九條 債務人應當結合自身資產狀況、清償債務能力,依法合理選擇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程序清理個人債務。
債務人申請個人破產清算的,應當喪失清償債務能力且清償能力難以恢復。債務人不符合前述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個人破產清算申請不予立案。
第十條 債務人和債權人同時向人民法院提出個人破產申請,人民法院以債務人為申請人進行立案審查,債權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作為證據材料附卷。
第十一條 申請人為債務人的個人破產申請審查案件,人民法院登記立案時,在個人破產信息公開平臺予以公告。
申請人為債權人的個人破產申請審查案件,經人民法院通知債務人答辯或者聽證并受理破產申請后,在個人破產信息公開平臺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個人破產申請進行審查,發(fā)現案情復雜,需要進一步調查的,可以通知相關人員進行聽證調查。
申請人經人民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參加聽證的,按照撤回破產申請?zhí)幚怼?/p>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查個人破產申請,一般以書面調查的方式進行。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聽證調查:
(一)債務人開辦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yè)尚在經營的;
(二)配偶一方申請個人破產,可能涉及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共同債務處理情形的;
(三)債權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破產申請?zhí)岢霎愖h并且提供相應理由和依據的。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進行聽證調查,通知下列人員參加,并予以公告: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
(二)對破產申請?zhí)岢霎愖h的債權人、其他利害關系人;
(三)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參加聽證的其他人員。
人民法院未通知參加聽證的債權人、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參加聽證調查。
第十五條 個人破產自然人債務人應當符合“在深圳經濟特區(qū)連續(xù)居住一年以上,且參加深圳社會養(yǎng)老保險或者醫(yī)療保險連續(xù)滿三十六個月”的條件,從申請人提出個人破產申請當月起往前計算。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通知已知債權人、債務人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以電子送達方式為主。不能通過電子送達方式送達的,采用其他送達方式送達。
向債務人出借款項的債權人形式上表現為融資平臺,又無法查明實際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向融資平臺送達,即視為送達。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個人破產申請的,應當向申請人、債務人送達民事裁定書,并將限制債務人消費行為決定、個人破產程序義務告知書等文件送達債務人,通知破產事務管理部門,并在個人破產信息公開平臺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個人破產申請的,應當向申請人、債務人送達民事裁定書,并通知破產事務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