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張述濤 杜文杰胡體兵
案號:(2020)豫16知民初84號
案件類型:民事 判決
審判日期:2020-04-22
案由: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
審理經過
原告福建七匹狼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西華縣紅花鎮(zhèn)蘇杭鞋服商場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紅陽,被告西華縣紅花鎮(zhèn)蘇杭鞋服商場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福建七匹狼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3萬元;3、判令被告在《周口日報》上公開消除影響,刊登面積不小于24cm×12cm;4、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以服裝服飾產品及服裝原輔材料的研發(fā)設計制造、銷售、自營和代理各類商品和技術的進出口為主業(yè)的股份有限公司,現有員工3000多人,擁有廈門、上海、北京等五家營銷公司和全國32省市4000多家形象統(tǒng)一、規(guī)范經營的營銷網點。七匹狼品牌創(chuàng)立于1990年,是中國男裝行業(yè)開創(chuàng)性品牌。1991年“七匹狼”榮獲第一批“福建省著名商標”;1994年被評為“中國名牌產品”及國家產品質量監(jiān)督抽查合格企業(yè);1999年被授予“影響中國服裝市場的十大男裝品牌”稱號;2002年2月“七匹狼”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2004年8月6日,“七匹狼”在深交所A股上市(股票代碼:002029)。經多年經營,“七匹狼”品牌獲得了較高的知名度與美譽度。
原告系第933429號、第706061號、第706062號、第706064號、第5319995號、第706063號“七匹狼”、第3368418號等注冊商標的權利人。經調查發(fā)現,被告在經營活動中,使用了與原告知識產權權利相同或近似的標識,該行為未獲得原告許可,系侵犯原告知識產權的行為。在侵權產品涉及的行業(yè)領域,原被告之間存在著市場競爭關系。被告的侵權行為將弱化原告與其知識產權標識之間的特定聯系性,唯一指向性,減損原告的商業(yè)機會,擠壓原告在特定市場的交易份額,給原告導致經濟損失及商譽損害?;谠嬷R產權標識具有相應的知名度,被告在客觀上有義務采取合理措施以規(guī)避侵權情況的發(fā)生。然而被告沒有盡到相應的義務,導致侵權事實發(fā)生,致使原告遭受經濟損失。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請求依法判決。
被告辯稱
西華縣紅花鎮(zhèn)蘇杭鞋服商場沒有提交答辯意見。
本院查明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原告福建七匹狼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以服裝服飾產品及服裝原輔材料的研發(fā)設計制造、銷售、自營和代理各類商品和技術的進出口為主業(yè)的股份有限公司。原告申請取得第3368418號“奔狼圖形+SEPTWOLVES”商標,注冊有效期自2004年8月7日起至2014年8月6日止,后該商標續(xù)展注冊有效期至2024年8月6日。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服裝、嬰兒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足球鞋、鞋、帽、襪、手套(服裝)、領帶、腰帶、婚紗。
2019年4月24日,福建七匹狼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人王國棟到河南省宜陽縣公證處,向該處申請辦理保全證據公證。2019年4月27日,河南省宜陽縣公證處公證員王某和助理公證員姜某隨同王國棟一同來到位于河南省周口市西華縣“紅花集鎮(zhèn)政府”西約300米的大型購物商場(門頭為“蘇杭鞋服商場”),該場所內展示的證照有如下信息:名稱為“西華縣紅花鎮(zhèn)蘇杭鞋服商場”。在公證人員的監(jiān)督下,王國棟以普通消費者身份在上述商場付款50元購買了一條含有狼形圖案和“SEPTWOLVES”、“廣州市韋臣工藝制品有限公司”字樣的腰帶。經索要,該商場工作人員未提供發(fā)票。公證人員對該場所的門頭進行了拍照。購物行為結束后,公證人員王某、姜某對所購物品代為保管,對所購物品及票據拍攝照片后進行了封存。公證人員制作了《工作記錄》一份,申請人王國棟在《工作記錄》上簽名。并于2019年7月8日制作(2019)豫洛宜證內民字第755號公證書。
七匹狼公司提交了公證封存的實物。被控侵權腰帶皮帶扣上使用了“奔狼”圖案及字母“SEPTWOLVES”。被控侵權腰帶上沒有生產商信息,僅在產品包裝盒上注明“廣州市韋臣工藝制品有限公司出品”,而原告公司并未授權廣州市韋臣工藝制品有限公司在皮帶商品上使用其注冊商標。七匹狼公司當庭對辨別真?zhèn)蔚姆椒ㄟM行了說明:正品腰帶上有合格證和生產商信息,并且銷售渠道為專賣店,而被控產品沒有相關信息;被控產品做工粗糙。因此七匹狼公司認為被控產品構成侵權。
另查明,西華縣紅花鎮(zhèn)蘇杭鞋服商場成立于2016年3月10日,類型為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為李丕友,經營范圍為:鞋帽、服裝零售。登記狀態(tài)為存續(xù)。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告西華縣紅花鎮(zhèn)蘇杭鞋服商場是否構成侵權;如構成侵權,應如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一、關于被告西華縣紅花鎮(zhèn)蘇杭鞋服商場是否構成侵權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及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均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本案中,七匹狼公司依法獲得第3368418號注冊商標,其在核定的商品上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被控侵權產品上使用的是奔狼圖形和“SEPTWOLVES”字母,其中狼的姿態(tài)、表現角度、表現手法以及字母的字樣和“奔狼圖形+SEPTWOLVES”縱向組合均與第3368418號注冊商標在視覺上無明顯差別,故被控侵權產品上“奔狼圖形+SEPTWOLVES”的圖案與七匹狼公司第3368418號注冊商標構成相同,構成對七匹狼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被告西華縣紅花鎮(zhèn)蘇杭鞋服商場銷售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故七匹狼公司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行為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第二、關于被告西華縣紅花鎮(zhèn)蘇杭鞋服商場如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三款規(guī)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足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本案中,原告未舉證證明因被告侵犯商標權行為而造成的實際損失,也未能舉證證明被告因該商標侵權行為獲得的利益數額,故本院依法予以酌定賠償的金額。綜合考慮涉案注冊商標的品牌價值及社會知名度、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開支、涉案產品銷售價格、被告的經營規(guī)模、主觀惡意程度、行為性質、地域范圍及當地經濟發(fā)展水平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西華縣紅花鎮(zhèn)蘇杭鞋服商場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維權費用共計8000元。
第三,關于七匹狼公司要求被告在《周口日報》上公開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由于被告的侵權行為侵害的是原告七匹狼公司的財產性利益,而非人身性利益,且七匹狼公司并未提交證據證明被告的銷售行為對七匹狼公司的商譽造成了影響,故對該訴訟請求,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被告西華縣紅花鎮(zhèn)蘇杭鞋服商場銷售侵犯原告福建七匹狼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侵犯了福建七匹狼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二)、(三)項、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西華縣紅花鎮(zhèn)蘇杭鞋服商場(李丕友)立即停止銷售侵害原告福建七匹狼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
二、被告西華縣紅花鎮(zhèn)蘇杭鞋服商場(李丕友)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福建七匹狼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8000元;
三、駁回原告福建七匹狼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西華縣紅花鎮(zhèn)蘇杭鞋服商場(李丕友)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負擔350元、被告西華縣紅花鎮(zhèn)蘇杭鞋服商場(李丕友)負擔2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
審判長 張述濤
審判員 胡體兵
審判員 杜文杰
法官助理張譯元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王明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