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湯茂仁 曹美娟羅偉明
案號:(2017)蘇民終1792號
案件類型:民事 判決
審判日期:2018-12-28
案由:知識產權合同糾紛
審理經過
上訴人福建省航韓機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航韓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常州市第八紡織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八紡公司)、原審被告長樂源達針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源達公司)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蘇04民初32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航韓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俞順源,八紡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朱云、潘劍敏,源達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露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訴稱
航韓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八紡公司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1.一審判決認定航韓公司具有惡意,證據明顯不據,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錯誤。雙方糾紛涉及四個專利,其中三個專利被宣告無效后,航韓公司撤回起訴,主觀上無惡意。(2015)榕民初字第174號民事判決已認定八紡公司構成專利侵權并判決其停止侵權、賠償損失。一審判決認定航韓公司具有惡意錯誤。八紡公司提供的說明書手冊、微信公眾號、網絡新聞等,在未核實內容真?zhèn)蔚那闆r下予以采信,明顯偏袒。一審判決要求航韓公司提供隆鑫公司可能持有的證據,適用法律錯誤。現(xiàn)有證據未體現(xiàn)隆鑫公司進口的整經機是何型號。一審判決將浙江萬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方公司)分絲整經機的技術方案等同于現(xiàn)有技術,屬于偷換概念。(2016)常常證民內字第6795號公證書,選擇性采信了有利于八紡公司的內容,忽略了“2011年第一臺分絲整經機誕生”等內容。2.一審判決將八紡公司為四個專利侵權案件所支出的全部費用認定為其損失,并判決賠償,認定事實錯誤,且明顯不合理。一審判決航韓公司承擔(2015)榕民初字第174號案件專利申請宣告無效的費用不妥。八紡公司已解除對北京高朋(南京)律師事務所代理的委托,但未向法庭提交解除委托的相關證據及退費情況,無法證明八紡公司的實際支出。與已被福州中院判決認定八紡公司侵權的專利相關的費用應當剔除。北京中濟緯天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濟緯天)的代理是風險代理,八紡公司并未向該代理公司支付代理費,即使已部分支付,按照服務合同也應退回。且八紡公司也未提交其已實際支付相關費用的證據,故該事實認定錯誤。
被上訴人辯稱
八紡公司辯稱:一審判決正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1、榕民初字第174號民事判決雖然已經生效,但無法否定涉案專利技術方案是抄襲現(xiàn)有技術,并利用實用新型專利授權程序無須實質審查而獲得授權的事實。2、說明書手冊、微信公眾號、網絡新聞等證據內容真實可信,且相互印證,一審判決對此認定正確。微信公眾號、網絡新聞等證據證明隆鑫公司與源達公司關系密切,源達公司微信公眾號中稱隆鑫公司為兄弟企業(yè),另外從馬尾海關調取進口文件顯示,涉案專利的原專利權人鮑金利為隆鑫公司的總經理,同時又為源達公司的大股東、總經理。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正確。3、馬尾海關調取的報關單號350120121012015605所涉進口文件之商業(yè)發(fā)票、重量單、提單、保險單均顯示進口機器的型號為DSM07PDK-WP001,萬方公司的機器型號也為DSM07PDK-WP001。4、萬方公司進口意味著東信公司實現(xiàn)了銷售,也就意味著有關技術已經處于公眾想知道就能知道的狀態(tài),而無須公眾實際知道。至于是否安裝調試,無須考慮。5、因航韓公司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導致八紡公司支出了律師代理費、無效宣告請求費用、差旅費等,實際產生了損失并不斷擴大,一審判決由航韓公司承擔該部分費用認定事實清楚、正確。八紡公司為該系列案件付出的實際費用遠超本案判決的費用。一旦判決維持,中濟緯天的45萬元的代理費將必然產生。八紡公司與中濟緯天有合同,至于實際支付與否,與本案無關,是另一個法律關系。
原審被告源達公司述稱:一審法院在無合法有效充分的證據的情況下,僅憑微信網絡等所體現(xiàn)的未經核實的內容,主觀推斷航韓公司與原審被告及隆鑫公司三者之間存在密切關系,以此主觀認定上訴人對鮑金利申請專利存在主觀惡意,明顯存在錯誤。同時對在沒有查明八紡公司因四個案涉糾紛實際花費的情況下就此判決航韓公司承擔全部的費用明顯不當。
一審原告訴稱
八紡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航韓公司、源達公司連帶賠償八紡公司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而造成的損失人民幣90萬元;2.判令航韓公司、源達公司向八紡公司賠禮道歉,并在行業(yè)性雜志《中國紡織》上登載,消除影響、恢復八紡公司的名譽;3.本案案件受理費、保全費等由航韓公司、源達公司共同承擔。訴訟過程中,八紡公司變更第一項訴訟請求為:判令航韓公司、源達公司連帶賠償八紡公司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而造成的損失人民幣500萬元。
事實和理由:鮑金利作為源達公司的股東,明知2012年12月31日前源達公司從韓國東信機械有限公司(DONGSHINMACHINECO,LTD.(以下簡稱東信公司)進口了多臺“MOTHERYARNDIRECTSPLITWARPPINGMACHINE”(母紗分絲整經機)自用,抄襲了該機器設備的相關技術方案,惡意利用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無需實質審查的程序,在2013年3月5日申請了多項實用新型專利,并獲得授權;其明知是無效專利,卻將有關專利轉讓給航韓公司,而航韓公司實際為源達公司的關聯(lián)公司,航韓公司受讓上述無效專利(具體為:1.專利號為ZL20132009××××.5的“羅拉運轉防護外殼結構”實用新型專利;2.專利號為ZL20132009××××.7的“斷絲重接合裝置”實用新型專利;3.專利號為ZL20132009××××.8的“斷紗檢測裝置”實用新型專利;4.專利號為ZL20132009××××.6的“羅拉防磨損調節(jié)裝置”實用新型專利)后,出于不正當競爭的目的,對八紡公司提起四個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訴訟案件;八紡公司收到訴訟材料后委托了律師事務所和專利代理機構應訴、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前三項專利已被宣告無效,八紡公司還對東信公司出口至浙江、福建的同型號機器進行了公證保全,顯示東信公司的有關技術方案在前述專利申請日前已因進口、銷售、使用而公開,因此上述專利實為無效專利;八紡公司為應訴及無效宣告而支付了代理費,為收集證據而支付了差旅費、公證費等;航韓公司起訴八紡公司后,在明知專利為無效專利的情況下,繼續(xù)申請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福州中院)至八紡公司處對有關機器設備進行了證據保全,該錯誤保全行為嚴重影響了八紡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航韓公司還多次在行業(yè)會議上宣揚并打電話威脅八紡公司的客戶,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上述行為嚴重影響了八紡公司的良好企業(yè)形象和商譽,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提起本案訴訟。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一、關于相關機器設備及涉案四項專利權的情況
隆鑫公司自韓國東信公司通過水路運輸經由馬尾海關進口一臺分絲整經機,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的海關編號為350120121012015605,機器型號為DSM07PDK-WP001,進口日期2012年8月9日,申報日期2012年8月10日,提運單號為FP2066203,對應銷售合同協(xié)議號DS120720,該合同落款處蓋有隆鑫公司印章,并有隆鑫公司總經理鮑金利簽名。
萬方公司自東信公司通過水路運輸經由外港海關以保稅區(qū)倉儲轉口的貿易方式進口一臺分絲整經機,海關保稅區(qū)進境貨物備案清單的海關編號為221820121185142889,機器型號為DSM07PDK-WP001,進境日期2012年11月20日,備案日期2012年11月29日,提運單號為TYLUKS055453,該進境貨物備案清單上載明經營單位及收貨單位為上海萬洋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洋公司),另外,商業(yè)發(fā)票顯示設備序列號為DSMWP2012-0018。本案訴訟過程中,萬洋公司向一審法院出具書面證明材料,稱其受萬方公司委托,以其名義委托上海欣海報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海公司)向海關申報保稅備案進境的前述分絲整經機,系整箱集裝箱堆存,集裝箱內木箱包裝未經破拆,出庫以萬方公司為經營單位向海關進行進口報關,海關放行后其委托車隊將整箱集裝箱貨物原樣運送至萬方公司指定處。
2013年3月5日,鮑金利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同時提出名稱為“羅拉運轉防護外殼結構”“斷絲重接合裝置”“斷紗檢測裝置”“羅拉防磨損調節(jié)裝置”四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并分別于2013年8月14日(前三項專利)、2013年9月18日獲得授權。涉案四項專利的全部權利要求如下:
專利號為ZL20132009××××.5的“羅拉運轉防護外殼結構”實用新型專利,其權利要求書內容為:1.一種羅拉運轉防護外殼結構,包括羅拉和位于羅拉兩盤側且用于安裝羅拉的機架,其特征在于:所述機架上設置有用于罩住羅拉的升降蓋板,所述升降蓋板上設置有透明板,所述升降蓋板前后端均設置有水平直板。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羅拉運轉防護外殼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升降蓋板與機架間設置有氣缸或液壓桿。
專利號為ZL20132009××××.7的“斷絲重接合裝置”實用新型專利,其權利要求書內容為:1.一種斷絲重接合裝置,包括一連接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連接板一端部鉸接有一連桿,所述連桿上設置有若干個扭鉤用于放置絲線。
專利號為ZL20132009××××.8的“斷紗檢測裝置”實用新型專利,其權利要求書內容為:1.一種斷紗檢測裝置,包括框架,所述框架內橫置有若干組平行的斷紗檢測單元,其特征在于:所述斷紗檢測單元包括平行橫置于框架內的上導電桿及下導電桿,所述上導電桿與下導電桿之間還設有一支桿,所述支桿上套設有可繞支桿轉動的若干導絲套,所述導絲套的一周部上具有導絲用筒體,另一周部上具有可搭接于上導電桿或下導電桿的導電短桿。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斷紗檢測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框架的前側端面及后側端面上分別設有用以導送絲體的前導絲筒及后導絲筒,所述的前導絲筒與后導絲筒相互平行布設。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斷紗檢測裝置,所述框架的一側端面上設有用以控制上導電桿或下導電桿通電工作的控制開關,所述控制開關旁側的框架上還設有工作指示燈。
專利號為ZL20132009××××.6的“羅拉防磨損調節(jié)裝置”實用新型專利,其權利要求書內容為:1.一種羅拉防磨損調節(jié)裝置,包括具有兩個支架的底座,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之間設有兩根平行導桿,所述導桿上套設有左、右聯(lián)接座,所述左、右聯(lián)接座上共同連接有具有導絲筒孔的穿紗板,所述底座上設有一電機,所述電機的輸出軸上縱向連接有一方形框,所述方形框內設有一螺桿,所述螺桿上螺接有一連接套,所述連接套與一連接桿的一端鉸接,所述連接桿的另一端與其中之一的聯(lián)接座鉸接。
2013年12月30日,就上述四項涉案專利航韓公司提出著錄項目變更請求,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準予變更,即涉案四項專利的專利權人均由鮑金利變更為航韓公司,手續(xù)合格通知書載明鮑金利的地址為“福建省福州市長樂市××鎮(zhèn)首臺工業(yè)區(qū)”。
2015年9月17日,經公證人員公證的現(xiàn)場拍攝照片顯示,萬方公司內有一臺東信公司制造的分絲整經機,機器型號為DSM07PDK-WP001,設備序列號為DSMWP2012-0020;2015年9月28日,經公證人員公證的現(xiàn)場拍攝照片顯示,福建省長樂市天陽織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陽公司)內有一臺東信公司制造的分絲整經機,機器型號為DSM07PDK-WP001,設備序列號為DSMWP2012-0018。
鑒于航韓公司在(2015)榕民初字第174號案件中提交證據稱天陽公司的分絲整經機經過航韓公司的技術改造和部件更換,一審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根據萬方公司現(xiàn)場照片所示機器的技術特征,當庭與涉案四項專利的權利要求進行對比,航韓公司認為部分技術特征在機器內部,照片無法顯示,故一審法院決定對萬方公司該機器設備進行現(xiàn)場勘驗。經現(xiàn)場勘驗并充分發(fā)表對比意見,對于專利號為ZL20132009××××.7的“斷絲重接合裝置”實用新型專利、專利號為ZL20132009××××.8的“斷紗檢測裝置”實用新型專利,雙方均認可,該二項專利的全部權利要求中的所有技術特征,與所勘驗機器設備的相應技術特征相同,一審法院經審查對此亦予確認;對于專利號為ZL20132009××××.5的“羅拉運轉防護外殼結構”實用新型專利,航韓公司等認為,該項專利權利要求2關于“升降蓋板與機架間設置有氣缸或液壓桿”的技術特征,在所勘驗機器設備的相應技術特征為“升降蓋板與機架間設置有由電機驅動的螺紋桿”,而八紡公司則認為該二者屬于無需創(chuàng)造性勞動就可聯(lián)想到的、可以互換的慣常技術;對于專利號為ZL20132009××××.6的“羅拉防磨損調節(jié)裝置”實用新型專利,航韓公司等認為所勘驗設備的該部分結構被改動過,理由為從目前實際情況看穿紗板的擺動幅度無法保證絲線在羅拉上均勻地、盡最大幅度的擺動,同時航韓公司、源達公司還認為,其專利技術中連接桿(勘驗現(xiàn)場雙方代理人口頭表述為“螺桿”,但實際所指為“連接桿”)的長度可調節(jié),但所勘驗設備的連接桿是固定的,八紡公司則認為該項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要求并不涉及連接桿長度可否調節(jié)的技術特征,該專利也未對穿紗板的擺幅作出限定。
一審法院組織現(xiàn)場勘驗前詢問萬方公司,所勘驗機器設備自購入后是否請任何單位或個人進行過維修保養(yǎng)、是否對形狀或構造作出過改變,萬方公司稱曾經請東信公司人員處理過故障,未作其他改動;航韓公司、源達公司經過現(xiàn)場勘驗,對機器設備的形狀或構造是否經過改動這一問題,提出了以上關于穿紗板擺幅的意見。
基于上述勘驗情況及對比意見,一審法院摘錄相關專利的說明書內容以及工具書內容如下:
專利號為ZL20132009××××.6的“羅拉防磨損調節(jié)裝置”實用新型專利,其說明書部分[0010]段載有“當方形框架中的螺桿旋轉時會帶動連接桿移動,連接桿的移動會帶動聯(lián)接座在導桿上左右移動,從而使通過穿紗板導絲筒孔中的母絲來回移動,保障母絲送到羅拉上時并不在同一位置上導送,因而防止羅拉上母絲同一位置上的長期磨損”。
化學工業(yè)出版社出版的2008年1月版《機械設計手冊第3卷》第12篇“螺旋傳動、摩擦輪傳動”第1章“螺旋傳動”部分載有“螺旋傳動一般是將旋轉運動變成直線運動,或反過來將直線運動變?yōu)樾D運動,并同時進行能量和力的傳遞。螺旋傳動按用途可分為:以傳遞動力為主的傳力螺旋,如螺旋千斤頂和螺旋壓力機;以傳遞運動為主,精度要求較高的傳導螺旋,如金屬切削機床的進給絲杠;調整零件相互位置的調整螺旋,如軋鋼機軋輥的壓下螺旋等”;2008年3月版《機械設計手冊第5卷》第23篇“氣壓傳動”第1章“基礎理論”部分以表格形式列明了“氣動、液壓、電氣三種傳動與控制的比較”,對于“驅動的控制”這一項的比較中載有“采用氣缸可以很方便地實現(xiàn)直線運動,工作行程可達……”、“采用液壓氣缸可以很方便的實現(xiàn)直線運動,低速也很容易控制……”等內容。
另,常州市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高新法院)裁定對源達公司的分絲整經機采取證據保全措施,該院于2016年3月4日至源達公司拍攝若干照片并制作筆錄一份,所拍攝照片顯示,車間現(xiàn)場有數臺分絲整經機,機器上部的大銘牌標注了分絲整經機的英文名稱以及東信公司企業(yè)信息,但部分機器機身小銘牌則標注了航韓公司的企業(yè)信息,航韓公司銘牌還載有HHM-377D、2013年6月等信息,航韓公司銘牌安裝處的螺孔有拆卸改動痕跡,對此源達公司稱高新法院保全現(xiàn)場的五臺設備均是其自案外人處購買的二手設備,但其并未提交自何處購入等相關證據,航韓公司則稱因為系其對二手設備進行技術改造,改造時即未見銘牌,改造后安裝了航韓公司的銘牌。
二、關于八紡公司所稱的惡意訴訟的相關情況
航韓公司于2015年1月6日以八紡公司及案外人福州振華化纖有限公司為共同被告,以涉案四項專利權為基礎分別提出四起民事訴訟,要求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案號分別為(2015)榕民初字第174、175、176、177號;2015年3月19日,福州中院就該四案發(fā)出應訴通知書,并作出相應民事裁定,對八紡公司場所內涉嫌侵害專利權的分絲整經機采取證據保全措施。
八紡公司與常州市新益知識產權咨詢服務有限公司簽訂委托代理合同,由后者代理涉案四項專利的無效宣告事務,協(xié)議中約定無效服務費50000元。2015年4月8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就涉案四項專利的無效宣告請求向八紡公司開具四張金額共計6000元的收據;同日,該局還就涉案其中三項專利的評價報告向八紡公司開具三張金額共計7200元的收據。2015年4月28日,常州市新益知識產權咨詢服務有限公司通過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方式,向八紡公司開具50000元增值稅發(fā)票。2015年4月9日,八紡公司與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合同,由后者指派律師擔任前述福州中院受理的四起案件的委托代理人,約定代理費共600000元。2015年5月25日,八紡公司支付300000元代理費,并收到后者開具的增值稅發(fā)票。2015年8月19日,八紡公司與中濟緯天簽訂法律服務合同(八紡公司在庭審中陳述已與前述高朋律師事務所解除了委托代理合同),由后者作為八紡公司在福州中院的一審、福建高院的二審、本案一審、二審、因本案可能引起的專利復審委行政程序及行政訴訟的一審及二審這些案件的代理人,并約定如果福州中院的一審及福建高院的二審全部勝訴,則應支付共計450000元法律服務費,約定的其他案件不另收法律服務費。2015年6月至12月間,八紡公司一方因數次前往北京及福州而產生交通費計6310.5元、產生住宿餐飲費計7683.5元。2015年11月30日,福州中院開具訴訟收費專用票據,載明收到本案八紡公司申請費(八紡公司稱為管轄權異議申請費)共300元;本案八紡公司多次向福州中院郵寄相關法律文書產生郵費120元。八紡公司還因本案多次支出公證費合計21110元、支出證據保全申請費30元、照片沖印費636元、翻譯費用1935元。以上費用共計851325元。
2015年9月下旬,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經審查八紡公司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分別作出第26803、27044、27078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宣告專利號為ZL20132009××××.8的“斷紗檢測裝置”實用新型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132009××××.7的“斷絲重接合裝置”實用新型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132009××××.5的“羅拉運轉防護外殼結構”實用新型專利權全部無效,該三項專利所對應的(2015)榕民初字第175、176、177號三案經福州中院裁定,準許航韓公司撤訴,另,雙方當事人確認以上三項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業(yè)已生效;2015年9月及2016年7月,專利復審委員會經審查八紡公司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分別作出第26758、29415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均維持專利號為ZL20132009××××.6的“羅拉防磨損調節(jié)裝置”實用新型專利權有效,該項專利所對應的(2015)榕民初字第174號案件,經福州中院審理,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一審民事判決,判決八紡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三、關于航韓公司、源達公司、隆鑫公司三者之間的關系
根據全國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的查詢內容,航韓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23日,法定代表人高成竹,公司住所地為長樂市××鎮(zhèn)首臺工業(yè)區(qū),注冊資本3000萬元,經營范圍包括生產、銷售整經機等;源達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7日,法定代表人高家瑜,為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公司住所地為長樂市××鎮(zhèn)首臺工業(yè)區(qū),注冊資本12000萬元,經營范圍包括整經機組裝、銷售(無生產環(huán)節(jié))等,在該公司注冊資本為7000萬元時,鮑金利為該公司出資占比最高的股東,鮑金利亦為該公司總經理;隆鑫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10日,法定代表人石景鋒,公司住所地長樂市××村臺瑤225號,注冊資本7000萬元,動產抵押登記信息顯示,經長樂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登記,其以自己享有所有權的分絲整經機為3643萬元債權提供擔保。
2016年3月16日,八紡公司委托代理人朱云操作公證機構的辦公電腦,通過百度搜索點擊“福建航韓機械公司自主創(chuàng)新開發(fā)分絲整經機——全球紡織網資訊中心”、“福建航韓機械公司自主創(chuàng)新開發(fā)分絲整經機”,相應網頁有如下文字內容:福建航韓機械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高小文經營的長樂源達針織有限公司,……聽說韓國企業(yè)開發(fā)出了分絲整經機,便率先購買了5臺……使用過程中高小文發(fā)現(xiàn)韓國設備也存在一些問題,一番斟酌后,高小文成立了一個研發(fā)小組,打算自己開發(fā)生產分絲整經機……2011年第一臺分絲整經機誕生……國內經編企業(yè)對分絲整經機的需求十分迫切,于是他下決心成立機械公司,專門生產銷售分絲整經機……2011年航韓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正式成立……“今年推出的HHM-377D型分絲整經機已經是第三代產品……”公司總經理高家瑜對各項技術都十分謹慎……高家瑜說,從使用者到制造者,航韓公司有著一般紡織機械企業(yè)無法比擬的優(yōu)勢……。
同日,八紡公司委托代理人朱云還先后通過百度搜索后的鏈接進入域名為56.com(我樂)的網站播放了標題為“《八閩新風采》——福建省航韓機械科技有限公司”的視頻、進入域名為xiyou.cntv.cn(愛西柚)的網站播放了與前述我樂網的標題和內容均一致的視頻、進入域名為v.youku.com(優(yōu)酷)的網站播放了標題為“視頻:福建航韓分纖整經機”的視頻、進入域名為v.17173.com(17173視頻)的網站播放了與前述優(yōu)酷網的標題和內容均一致的視頻,前述視頻中具有以下內容:1.旁白講述道“記者在金峰鎮(zhèn)首臺工業(yè)區(qū)航韓機械科技公司的生產廠區(qū)內看到,這家在國內外生產整經機廠家中頗有名氣的企業(yè),居然是和另外兩家針織廠共處同一個廠區(qū)內”,此時畫面鏡頭顯示該廠區(qū)門墻上標注了源達公司以及隆鑫公司的企業(yè)名稱;2.高家瑜作為航韓公司的總經理接受了記者采訪,也有旁白將其介紹為航韓公司的“企業(yè)負責人”;3.旁白講述道“記者了解到,航韓公司的創(chuàng)始人在經營針織廠的過程中,曾經使用過韓國產整經機”;4.鏡頭中出現(xiàn)了一面福州市總工會2013年12月授予長樂源達針織有限公司航韓機械科技分公司分絲整經機研究小組“工人先鋒號”的牌匾。
2016年11月10日,八紡公司委托代理人朱云在公證人員監(jiān)督下,購買了手機及電話卡,并下載微信軟件、使用所購電話卡的手機號碼注冊微信賬號后登陸,在關注了所搜索的公眾號“長樂源達針織”后,點擊該微信公眾號在2016年8月23日發(fā)布的鏈接“2016巴基斯坦國際面料、輔料、紗線及紡織品展(CFTAsia)”,其中闡述,“此次我司與兄弟企業(yè)長樂隆鑫針織有限公司攜新款產品亮相2016巴基斯坦國際面料、輔料、紗線及紡織品展(CFTAsia)”;點擊該微信公眾號在2016年6月3日發(fā)布的鏈接“源達資訊|ChinaHomeLife2016”,在其文字內容后附有照片若干張,其中對展位所拍照片既有“CHANGLEYUANDAWEAVINGCO,LTD”(源達公司)的展位,也有“LONGXINCHANGLEKNITTINGCO,LTD”(隆鑫公司)的展位,還有“FUJIANPROVINCEHANGHANMACHINERY&TECHNOLOGYCO,LTD”(航韓公司)的展位。
航韓公司印制的“航韓機械母絲分絲整經機說明書”這一手冊封底載有航韓公司企業(yè)名稱、地址、電話、網址等信息,并標注“聯(lián)系人:高家瑜137××××5989”;根據源達公司提交的其法定代表人高家瑜的身份信息,其戶籍所在地為“福建省長樂市××村臺瑤225號”,同時其身份證照片與前述視頻中出現(xiàn)的高家瑜吻合。
高新法院在源達公司采取保全措施時制作的筆錄顯示,被談話人“鮑金利(音)”自稱“是源達公司的老板”,還稱“航韓公司與源達公司在一個廠區(qū)內”,但其拒絕簽收法律文書,并對法院前來表示不滿,隨后離開談話現(xiàn)場。
另,通過百度地圖軟件搜索“長樂源達針織有限公司”,顯示其地址為“福建長樂市××村臺瑤225號”。
一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經釋明責令航韓公司、源達公司在一定期限內提交隆鑫公司2012年8月自東信公司進口的DSM07PDK-WP001型分絲整經機未經改動過的技術特征的證據或者進口該設備時即確定的技術特征的資料等證據,但航韓公司、源達公司均以“經走訪隆鑫公司的注冊登記地址后無法找到該公司”為由表示無法提交前述證據。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
本案糾紛系因惡意提起專利權訴訟而引起的損害責任糾紛,本質上屬侵權糾紛,惡意訴訟行為即為侵權行為,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的訴訟主張進行評判。在采用過錯歸責原則基礎上,侵權責任是否構成通??紤]四個要件,即過錯、違法行為、因果關系、損害事實。具體到本案,對于第一個要件,當事人需要證明侵權方存在惡意。
一、關于本案航韓公司、源達公司是否具有惡意
惡意提起專利權訴訟,首先應當證明專利權人明知其缺乏權利基礎,本案八紡公司主張涉案四項專利的技術方案系抄襲現(xiàn)有技術,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的相關規(guī)定,當宣告專利權部分無效,則意味著被維持的部分具備授予專利權的法定實質性條件,故本案中不應僅對涉案四項專利的部分權利要求與當事人主張的現(xiàn)有技術進行對比審查,而應對涉案專利的全部權利要求進行審查,當全部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均與現(xiàn)有技術中相應技術特征相同或等同,方具備認定專利權人屬于惡意的前提。對此一審法院評析如下:
(一)本案所勘驗的萬方公司的分絲整經機的采信與否及其在本案中的證明作用
經現(xiàn)場勘驗,對于專利號為ZL20132009××××.7的“斷絲重接合裝置”實用新型專利、專利號為ZL20132009××××.8的“斷紗檢測裝置”實用新型專利,該二項專利的全部權利要求中的所有技術特征,與所勘驗機器設備的相應技術特征相同。對于專利號為ZL20132009××××.6的“羅拉防磨損調節(jié)裝置”實用新型專利,航韓公司、源達公司認為勘驗設備的固定的連接桿這一技術特征,與專利技術中連接桿長度可調是不同的,但是該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要求中始終沒有涉及連接桿長度調節(jié)的問題,該意見不能成立。同時航韓公司、源達公司提出了關于穿紗板擺幅的意見,并據此主張勘驗設備的相關結構經過了改動,但是該意見沒有得到勘驗現(xiàn)場諸如改動后的物理痕跡等客觀情況的佐證,同時該實用新型專利的說明書部分也未曾提及“盡最大幅度地擺動”或與之類似的情形,因此關于該專利,航韓公司、源達公司相關意見均無事實依據,一審法院認為該專利的全部權利要求中的所有技術特征,與所勘驗機器設備的相應技術特征相同。對于專利號為ZL20132009××××.5的“羅拉運轉防護外殼結構”實用新型專利,其權利要求2關于“升降蓋板與機架間設置有氣缸或液壓桿”的技術特征在所勘驗機器設備的相應技術特征確實為“升降蓋板與機架間設置有由電機驅動的螺紋桿”,但是根據對工具書所記載內容的通常理解,螺紋桿在電機這一外力驅使下其旋轉運動將轉化為直線運動,這種螺旋傳動屬于機械設計領域的常見手段,同時氣動與液壓這兩種傳動方式也屬于該領域中依靠外部介質實現(xiàn)直線運動的常見手段,而該專利權利要求所述氣缸或液壓桿正是對應于氣動與液壓這兩種傳動方式,故三者屬于基本相同的手段;由于螺紋桿設置在蓋板與機架間,因此其直線運動將導致蓋板與機架間的間距加大或縮小,與氣缸或液壓桿的技術特征均實現(xiàn)了蓋板的升降這一相同的功能,且均達到了調整零部件之間位置關系的效果,盡管三者在對直線運動進行精準控制的程度上會有些許差異,但三者仍屬于實現(xiàn)了相同的功能、達到了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這三種技術手段均記載于涉案專利申請日前、2008年出版的工具書中,因此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創(chuàng)造性勞動就可以聯(lián)想到,一審法院依法認定“升降蓋板與機架間設置有氣缸或液壓桿”的技術特征與“升降蓋板與機架間設置有由電機驅動的螺紋桿”這一技術特征構成等同。
一審法院注意到,萬方公司自東信公司購買的DSM07PDK-WP001型分絲整經機機身銘牌標注序列號DSMWP2012-0020,但萬方公司所提供的進口資料卻載明序列號為DSMWP2012-0018,而機身銘牌標注序列號DSMWP2012-0018的DSM07PDK-WP001型分絲整經機卻在天陽公司內,但一審法院認為該問題不影響對萬方公司分絲整經機及其技術特征的采信,理由為:1.從經營常理而言,同型號貨物即常言的“同款產品”,可以合理推定其采用了相同的技術特征,屬經營實踐中的常見情況,而同型號貨物的序列號是同款產品依生產先后順序所編制的代號,結合本案兩個存在區(qū)別的序列號,僅是最后的順位碼部分存在差異,這一不同之處一般不具有區(qū)別產品款式(技術特征)的功能;2.萬洋公司證明,其受托向海關申報保稅備案進境的萬方公司的分絲整經機,系整箱集裝箱貨物原樣運送給萬方公司,故該環(huán)節(jié)不會對機器的技術特征作出改動;3.萬方公司表示該分絲整經機自購入后未對形狀或構造作出過改變,且經過勘驗,航韓公司、源達公司僅提出一處結構系經過改動,而該意見并無事實依據。據以上理由,雖然萬方公司進口資料中所載序列號的機器出現(xiàn)在天陽公司,但可以看出該兩臺機器生產日期應當相鄰,且均于2012年完成生產,早于涉案四項專利的申請日,在同型號機器可推定采用相同技術特征、無證據證明萬方公司該機器技術特征經過改動或機身銘牌經過調換的情況下,僅是序列號中順位碼的不對應,不足以導致萬方公司所進口機器及其技術特征的真實性被否認,因此,在沒有其他相反證據證明勘驗該機器時所固定的技術特征是在涉案專利申請日之后才予采用的情況下,一審法院認定經勘驗所固定的技術特征即是東信公司當時生產銷售的DSM07PDK-WP001型分絲整經機所采用的技術特征。
(二)航韓公司、源達公司與隆鑫公司之間關系的認定及在本案中的證明作用
雖然網頁文字內容中關于航韓公司成立時間的表述與實情不盡相同,但網絡視頻內容與網頁文字內容中關于航韓公司成立的背景,航韓公司、源達公司之間的關系,航韓公司基于韓國產整經機進行技術研發(fā)等情況都作出了一致表述,也得到了牌匾內容的印證,宣傳介紹的分絲整經機的型號也與高新法院前往源達公司現(xiàn)場保全時所拍攝到的機器型號相同,也與航韓公司、源達公司在庭審中關于由航韓公司對分絲整經機進行技術改造的解釋吻合,因此這些網絡資訊內容可以認定為真實,應當成為法院處理本案糾紛的依據。
綜觀全案證據,一審法院根據以下因素判斷航韓公司、源達公司與隆鑫公司之間的關系:
1.同址經營。網絡視頻畫面顯示,源達公司及隆鑫公司的企業(yè)名稱標注在同一門墻上,受采訪的企業(yè)航韓公司亦在該廠區(qū)經營;源達公司與航韓公司登記的住所地同為“金峰鎮(zhèn)首臺工業(yè)區(qū)”,通過百度地圖軟件搜索源達公司,顯示其地址“金峰鎮(zhèn)首臺村臺瑤225號”,該地址與隆鑫公司登記的住所地相同,該情形與視頻內容吻合。因此可以認定該三家企業(yè)在同一地址經營。
2.股東、高級管理人員有交叉重合。工商登記信息顯示,源達公司法定代表人為高家瑜,是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鮑金利既是該公司大股東,也是該公司總經理,同時其自稱為源達公司“老板”;網絡視頻介紹高家瑜為航韓公司總經理、企業(yè)負責人,同時航韓公司分絲整經機說明書封底標注聯(lián)系人為高家瑜,網絡視頻內容與說明書該內容可以印證;隆鑫公司在向東信公司購買分絲整經機時,銷售合同落款簽章處鮑金利作為隆鑫公司總經理予以簽名,可以認定鮑金利時任隆鑫公司總經理,并作為該公司購買DSM07PDK-WP001型分絲整經機的負責人、經辦人。
3.實際經營過程中共同宣傳。從源達公司的微信公眾號發(fā)布的內容看,其既有文字宣傳稱其“與兄弟企業(yè)隆鑫公司攜新款亮相展會”,也有圖片宣傳將源達公司、隆鑫公司、航韓公司共同參展時的展位照片予以發(fā)布。
綜合以上因素,一審法院認定本案航韓公司、源達公司與隆鑫公司之間關系密切,涉案業(yè)務彼此應當知曉。
現(xiàn)本案中體現(xiàn)出,萬方公司2012年11月進口了與隆鑫公司2012年8月所進口的同型號分絲整經機,基于航韓公司、源達公司與隆鑫公司之間的密切關系,又因源達公司未透露其被保全的、同時具有東信公司及航韓公司銘牌的分絲整經機的來源,一審法院責令航韓公司、源達公司在一定期限內提交隆鑫公司2012年8月自東信公司進口的DSM07PDK-WP001型分絲整經機未經改動過的技術特征的證據或者進口該設備時即確定的技術特征的資料等證據,但航韓公司、源達公司均以“經走訪隆鑫公司的注冊登記地址后無法找到該公司”為由表示無法提交前述證據,對此一審法院認為,網絡視頻內容及百度地圖查詢結果均體現(xiàn)出,隆鑫公司與源達公司在同一地址經營,源達公司微信公眾號于2016年8月發(fā)布的內容還體現(xiàn)出隆鑫公司正常經營的狀況,且法院庭后通過全國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核實的隆鑫公司的工商信息亦顯示其處于“在營、開業(yè)、在冊”狀態(tài),其登記地址亦未變更,航韓公司、源達公司與其有著如此密切的關系,尤其是作為“兄弟企業(yè)”的源達公司,前述理由無法令人信服。在八紡公司已經舉證案外人萬方公司在同時期、自同一境外企業(yè)進口的同一型號的機器設備具有了與涉案四項專利全部權利要求相同或等同的技術特征的情況下,航韓公司、源達公司未能提供相反證據,一審法院認定隆鑫公司于2012年8月即已明確知曉本案現(xiàn)場勘驗所固定的技術特征,一審法院將根據現(xiàn)有在案證據,對涉案四項專利原權利人及本案航韓公司、源達公司的主觀狀態(tài)進行評述。
(三)將與現(xiàn)有技術方案相應的技術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術特征申請專利是否認定為具有惡意
涉案四項實用新型專利原專利權人為鮑金利,其提出申請是在隆鑫公司進口了東信公司的DSM07PDK-WP001型分絲整經機(即現(xiàn)有技術方案)之后,且其為該筆進口業(yè)務的負責人、經辦人,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及已述裁判理由,鮑金利對于東信公司DSM07PDK-WP001型分絲整經機的相應技術特征當屬明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授予專利權的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和實用性。涉案四項專利的申請可分為兩種情形予以考慮,一是將與現(xiàn)有技術方案相應技術特征相同的技術特征提出專利申請,二是將與現(xiàn)有技術方案相應技術特征等同的技術特征提出專利申請。對于第一種情形,專利法關于新穎性要求實用新型不能屬于現(xiàn)有技術,而本案鮑金利已經通過進口產品的方式實際接觸掌握了現(xiàn)有技術,并將與現(xiàn)有技術方案相應技術特征相同的技術特征作為自己的實用新型技術方案提出專利申請,結合專利法的明確規(guī)定,鮑金利將明知不符合新穎性的技術方案提出專利申請的這一行為應當認定為其具有明顯惡意;對于第二種情形,專利法關于創(chuàng)造性要求實用新型與現(xiàn)有技術相比,應當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因等同特征本身即指“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chuàng)造性勞動就能夠聯(lián)想到的特征”,即等同特征本身就不具有可予法律保護的合法性,現(xiàn)根據本案工具書的出版時間及相關內容,鮑金利申請專利時其等同特征與現(xiàn)有技術相比即屬于無需經過創(chuàng)造性勞動就能夠聯(lián)想到的特征,顯然不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故鮑金利將專利申請日時即可被認定為與現(xiàn)有技術構成等同的技術特征作為其技術方案、而且其是在已經實際獲知該現(xiàn)有技術的基礎上提出專利申請的這一行為仍應認定為其具有惡意。
綜上,涉案四項實用新型專利的原專利權人鮑金利,將明知不具有授予專利權的法定條件的技術方案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即其明知依法不具有權利基礎,卻利用實用新型專利無需經過實質審查的授權制度申請并獲得了專利授權,該行為明顯有悖誠實信用原則;航韓公司、源達公司與隆鑫公司之間存在著密切關系,而且鮑金利在涉案專利轉讓手續(xù)合格通知書中所載住所地與高家瑜戶籍所在地亦實際相同,二人亦實際在源達公司共同任職,網絡宣傳內容所稱“源達公司在發(fā)現(xiàn)韓國企業(yè)分絲整經機存在問題的基礎上,成立研發(fā)小組自己開發(fā)分絲整經機”的內容,與視頻中“長樂源達針織有限公司航韓機械科技分公司分絲整經機研究小組”的牌匾相印證,可知航韓公司的分絲整經機技術研發(fā)業(yè)務與源達公司一脈相承,而鮑金利是源達公司的總經理、大股東,故航韓公司對鮑金利惡意申請涉案四項專利應當知曉,但其依然接受了涉案專利權的轉讓,其作為新的專利權人同樣具有惡意。
二、關于航韓公司、源達公司的違法行為、損害后果及因果關系
航韓公司應當知曉涉案四項專利所載技術方案的來源,但出于排除競爭、牟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仍以權利人身份向八紡公司提出四起訴訟,其訴訟請求實質是要求他人不得實施現(xiàn)有技術方案并向其支付賠償金,該請求違反法律規(guī)定,并使得八紡公司被拖入訴訟程序中,陷入不利的境地,此為航韓公司的違法行為。
八紡公司為應對四起知識產權訴訟,委托訴訟代理人應訴、委托代理人處理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事務以及提出本案訴訟,均屬于合法合理的應對措施,采取這些應對措施所產生的費用即為八紡公司因航韓公司的惡意訴訟行為所導致的財產損失,該損害后果與惡意訴訟行為具有直接因果關系。
歸于本案,八紡公司提起相應法律程序所產生的程序費用,諸如無效宣告請求費、出具評價報告收費等均有章可循,法院予以支持;八紡公司在不同法律程序中委托相關代理人從事法律事務,雖然費用相對較高,但是考慮到專利案件的復雜性以及本案的特殊性,所需提供的法律服務專業(yè)程度高、后續(xù)法律程序多、關聯(lián)事實繁瑣、具體事務龐雜,因此結合相關收費標準,一審法院認為相關代理費的約定金額尚屬合理范疇,亦予支持;八紡公司支付的公證費、翻譯費等以及具體經辦人員的差旅費亦屬必要的支出,故一審法院確定八紡公司因航韓公司的惡意訴訟行為產生的實際財產損失為851325元,航韓公司作為侵權行為人依法應予賠償。至于八紡公司主張的因航韓公司、源達公司的宣揚行為致其商譽在行業(yè)內遭受貶損,該事實缺乏相應證據,對其提出的由航韓公司、源達公司在行業(yè)性雜志上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八紡公司還主張福州中院的證據保全措施使其正常生產經營受到嚴重影響,但并無證據對該損失的有無以及損失的金額予以證實,亦不予支持。
另,源達公司并非涉案四項專利的權利人,惡意訴訟行為系由航韓公司實施,八紡公司要求源達公司承擔相應侵權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為,涉案四項專利原專利權人鮑金利將明知不具備授予專利權的法定條件的技術方案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并獲得授權,航韓公司受讓涉案專利時對此應當知曉,但仍通過訴訟形式向八紡公司主張權利,其主觀意圖當屬具有惡意,因此造成八紡公司為應訴、為宣告無效、為提起本案賠償責任糾紛所產生的合理費用支出,惡意訴訟人航韓公司應依法予以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一審法院判決:一、航韓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八紡公司損失851325元。二、駁回八紡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航韓公司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6800元,由八紡公司負擔20000元,航韓公司負擔26800元。已由八紡公司預交的但不應由其負擔的訴訟費用26800元,經八紡公司同意法院不再退還,由航韓公司在履行判決金錢給付義務時一并向八紡公司支付。
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有充分證據支持,本院也予以確認。二審中,航韓公司提出八紡公司已撤回對福州中院就ZL20132009××××.6號專利侵權判決的上訴。八紡公司認可該事實。
本院查明
本案二審爭議焦點:一審判決認定航韓公司提起專利侵權之訴具有惡意是否正確;如航韓公司具有惡意,一審判決確定的損失賠償數額是否妥當。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
一、航韓公司以ZL20132009××××.8、201320098960.7、201320098770.5號專利對八紡公司提起侵權之訴具有惡意
認定航韓公司提起上述專利侵權之訴主觀上是否具有惡意,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1.萬方公司于涉案專利申請日前自韓國東信公司進口一臺設備,該設備至少包含了涉案專利獨立權利要求1的全部技術特征。一審中,八紡公司提供的海關進口關稅專用繳款書、提單、重量單、商業(yè)發(fā)票、形式發(fā)票/合同等證據能夠相互印證,證明萬方公司于2012年11月17日自韓國東信公司進口一臺型號為DSM07PDK-WP001、序列號為DSMWP2012-0018的母紗分絲整經機,于2012年12月11日完成進口關稅繳納。一審法院以及高新法院到萬方公司進行了核實,一審法院還組織了雙方當事人至萬方公司現(xiàn)場勘驗。雖然萬方公司廠區(qū)內存放的一臺從東信公司進口的設備型號為DSM07PDK-WP001、序列號為DSMWP2012-0020,但萬方公司一直確認其2012年從東信公司進口的設備就是現(xiàn)場勘驗的這臺設備,此后未有變動。因此,盡管設備序列號有出入,但通過上述證據可以認定萬方公司廠區(qū)內存放的設備系其于2012年底從東信公司購進。通過現(xiàn)場勘驗以及照片顯示,萬方公司廠區(qū)內型號為DSM07PDK-WP001、序列號為DSMWP2012-0020的設備與涉案專利相比,現(xiàn)場設備包含專利ZL20132009××××.7、ZL20132009××××.8的全部技術特征,包含專利ZL20132009××××.5獨立權利要求1的全部技術特征。
2.相同型號的產品可以推定具有相同技術特征。涉案東信公司銷售的產品型號為DSM07PDK-WP001,DSMWP2012-0018或DSMWP2012-0020為產品序列號。從序列號的構成來看,數字前面的字母為型號的字母簡稱,中間的數字系生產或出廠年代,后面的數字含義應為同一年出廠相同型號產品的編號。因此,一般而言,相同型號產品的技術特征應當視為相同。型號相同序列號不同的產品,可以推定其技術特征相同。本案中,福建天陽公司廠區(qū)內存有東信公司生產的型號為DSM07PDK-WP001、序列號為DSMWP2012-0018的分絲整經機設備。一審中,八紡公司提供了(2015)京長安內經證字第23675號公證書,對天陽公司內該設備的外觀、結構等技術特征進行拍照、錄像,以證明涉案專利技術特征在申請日前被公開以及涉案專利申請與侵權之訴的惡意。航韓公司質證時對公證書本身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有異議,但并未對設備照片、視頻中反映的技術特征與專利之間的比對發(fā)表意見。因此,在八紡公司提供了型號為DSM07PDK-WP001、序列號為DSMWP2012-0018設備的技術特征狀況的情況下,航韓公司僅消極答辯,并未積極進行技術對比或提供充分有效的反證。故可以認定相同型號DSM07PDK-WP001,序列號分別為DSMWP2012-0018及DSMWP2012-0020的設備技術特征相同。
3.航韓公司、源達公司與隆鑫公司之間為關聯(lián)公司,源達公司與隆鑫公司內均存有韓國東信公司生產的分絲整經機設備。一審中,八紡公司提供大量證據證實,航韓公司、源達公司與隆鑫公司經營地址相同,股東與高級管理人員重合,同時在經營中作為整體、聯(lián)合體、關聯(lián)體統(tǒng)一對外宣傳,三公司之間的關聯(lián)關系緊密。隆鑫公司于2012年8月自東信公司進口一臺型號為DSM07PDK-WP001的分絲整經機,合同上有其總經理鮑金利的簽名。根據高新法院的保全證據顯示,源達公司車間內有數臺分絲整經機為東信公司制造。八紡公司的證據經一審法院組織質證并相互印證,一審判決對說明書手冊、微信公眾號、網絡新聞等相關證據反映的客觀情況進行采信并無不妥。因此,基于航韓公司、源達公司與隆鑫公司之間的緊密關聯(lián)關系以及航韓公司的抗辯主張,一審法院要求航韓公司及源達公司提供隆鑫公司2012年8月進口的分絲整經機技術特征變化情況以及源達公司廠區(qū)內分絲整經機來源的證據并無不妥。
4.ZL20132009××××.8、201320098960.7、201320098770.5號專利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無效。航韓公司就上述三項專利提起侵權之訴時,應當對該三項專利的權利穩(wěn)定性進行評估與預判,并應當注意專利被無效的風險。其不顧該三項專利權利的穩(wěn)定性以及可能產生的風險,執(zhí)意起訴八紡公司,最終因專利被宣告無效而增加了八紡公司因請求宣告專利無效、應付訴訟等產生的合理開支以及法院訴訟成本支出。對此,其主觀上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綜合上述因素,鮑金利作為隆鑫公司的總經理以及進口DSM07PDK-WP001分絲整經機的負責人、經辦人,其知曉DSM07PDK-WP001的結構特征,然后于2013年3月5日同時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上述三項實用新型專利,專利雖獲授權,但最終被宣告無效。專利的全部技術特征或獨立權利要求與從東信公司購進的DSM07PDK-WP001分絲整經機相同。鮑金利又是源達公司總經理、大股東。在隆鑫公司于專利申請日前進口東信公司涉案設備時,航韓公司是源達公司科技分公司。航韓公司也自述其董事長高小文經營源達公司。源達公司拒絕向法院提供廠區(qū)內載有東信公司信息的整經機的實際來源。鮑金利將涉案專利轉讓給航韓公司。因此,基于鮑金利的多重身份,隆鑫公司、源達公司、航韓公司之間的緊密關聯(lián)關系,可以認定鮑金利提出上述三項專利申請,以及航韓公司以上述三項專利獨立權利要求為依據向法院起訴八紡公司侵害其專利權具有惡意。一審法院認定航韓公司就上述三項專利惡意提起專利侵權之訴并無不當。
二、一審判決認定航韓公司就ZL20132009××××.6專利提起侵權之訴具有惡意不當
ZL20132009××××.6號專利被國家專利復審委員會維持有效,八紡公司并未就復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在福州中院對八紡公司作出侵權認定的民事判決之后,八紡公司又撤回了上訴請求。福州中院的判決已經生效。因此,對該生效判決的既判力應當予以尊重,不能認定航韓公司就此專利提起侵權之訴時具有惡意。一審判決認定航韓公司就此專利提起侵權之訴時具有惡意不當,應予糾正。
三、一審判決確定的賠償數額合理
惡意訴訟本質上屬于侵權行為的一種,由此給他人造成的一切損失,應當賠償。在應對航韓公司就ZL20132009××××.8、201320098960.7、201320098770.5號專利提起侵權之訴的過程中,八紡公司就涉案專利向國家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請求,因而產生相應的代理費、請求費、檢索費等均屬于正常損失范疇。北京高朋(南京)律師事務所受八紡公司委托參與了相關三起案件的代理工作,盡管事后被解除委托,但八紡公司對其已參與代理的工作事項支付的費用屬于八紡公司的實際支出。中濟緯天代理相關三起案件的法律事務,盡管是風險代理且尚無實際支付代理費的票據,但依據雙方法律服務合同條款,其已經具備獲得相應余款的條件。故一審判決認定該項代理費也屬于八紡公司的實際支出范疇并無不當。八紡公司因為航韓公司三個案件的訴訟行為又產生相應合理的食宿費、公證費以及其他雜費支出,也應獲得賠償。因本院認定航韓公司就三項專利提起相應訴訟具有惡意,而一審判決總體就四項專利糾紛涉及合理費用的總額作了明確,同時考慮到八紡公司在福州中院進入實體審理并判決的案件中支付的費用應當相對較多,因此本院酌情確定航韓公司應當支付的賠償額為55萬元。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航韓公司以ZL20132009××××.8、201320098960.7、201320098770.5號專利對八紡公司提起專利侵權之訴具有惡意正確,但認定航韓公司就ZL20132009××××.6專利提起侵權之訴具有惡意不當。航韓公司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撤銷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蘇04民初327號民事判決;
二、福建省航韓機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常州市第八紡織機械有限公司損失人民幣55萬元;
三、駁回常州市第八紡織機械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468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2313元,共計59113元,由福建省航韓機械科技有限公司負擔39113元,常州市第八紡織機械有限公司負擔200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 湯茂仁
審判員 曹美娟
審判員 羅偉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張一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