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年前,村民鄧凡中借款給村里交“三提五統(tǒng)”,現(xiàn)在提起訴訟要求還款,超過訴訟時效了嗎,法院會支持他的訴求嗎?6月13日,安徽省五河縣人民法院就審理這起超長時間借款案。
1998年8月1日,鄧凡中所在村為交“三提五統(tǒng)”,由村委會主任打了一張借條,向他借款7000元,約定利息為月息3分,但沒有注明何時歸還。該借款記入村里賬目。兩年后由于村委會人員變動,鄧凡中索要借款時遇到了麻煩。再后來,幾個小村合并成了一個大村,新的村委會不清楚其中的情況,一直沒有給出明確答復(fù),而借款也分文未還。前不久,鄧凡中持借條向安徽五河縣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村委會辨稱:借款是事實,但借款時間長達(dá)14年,已超過訴訟時效,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rèn)為:原村委會向鄧凡中借款7000元,約定利息為月利率3%,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應(yīng)予認(rèn)定。該債務(wù)應(yīng)由撤并后的村委員會承擔(dān)。由于借條上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原告可以隨時向被告主張權(quán)利,并且鄧凡中一直在催要該款。因此,對于被告主張該借款已超過訴訟時效的辯解,不予支持。
6月13日,法院依法作出一審民事判決:被告村委會應(yīng)償還原告鄧凡中借款本金7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3%計算至付清款時止),于判決生效后10內(nèi)付清。
1998年8月1日,鄧凡中所在村為交“三提五統(tǒng)”,由村委會主任打了一張借條,向他借款7000元,約定利息為月息3分,但沒有注明何時歸還。該借款記入村里賬目。兩年后由于村委會人員變動,鄧凡中索要借款時遇到了麻煩。再后來,幾個小村合并成了一個大村,新的村委會不清楚其中的情況,一直沒有給出明確答復(fù),而借款也分文未還。前不久,鄧凡中持借條向安徽五河縣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村委會辨稱:借款是事實,但借款時間長達(dá)14年,已超過訴訟時效,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rèn)為:原村委會向鄧凡中借款7000元,約定利息為月利率3%,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應(yīng)予認(rèn)定。該債務(wù)應(yīng)由撤并后的村委員會承擔(dān)。由于借條上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原告可以隨時向被告主張權(quán)利,并且鄧凡中一直在催要該款。因此,對于被告主張該借款已超過訴訟時效的辯解,不予支持。
6月13日,法院依法作出一審民事判決:被告村委會應(yīng)償還原告鄧凡中借款本金7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3%計算至付清款時止),于判決生效后10內(nèi)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