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面積,以房地產權證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無房地產權證的,以相關批準文件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實際建筑面積小于相關批準文件記載的建筑面積的,以實際建筑面積為準。相關批準文件未記載建筑面積,或者雖無批準文件但在1981年以前已經建造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有資質的房地產測繪機構實地丈量的建筑面積為準。
承租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以房屋租賃合同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憑證所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租用公房憑證記載的是居住面積的,按下面所列的換算系數計算建筑面積:公寓2.06、獨立住宅1.83、新里住宅1.82、新工房(有電梯、成套)2.00、新工房(無電梯、成套)1.98、新工房(無電梯、不成套)1.94、“兩萬戶”新工房1.65、舊里住宅1.54、簡屋1.25。
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租用公房憑證中已有記載的,用于居住并已計算收取租金的閣樓,高度在1.2米至1.7米的部分,按照實際居住面積的一半及上述規(guī)定的換算系數計算建筑面積。其他情形的閣樓,不計算建筑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