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深,我國各地城市老舊城區(qū)的改造開始變得迫切起來。在征地及拆遷過程中,政府與農民的矛盾,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的矛盾日益尖銳。被征地農民到北京、被拆遷人選擇做釘子戶的消息不時見諸報端。更有甚者,選擇用的手段來和政府或拆遷人對抗,拆遷過程中發(fā)生肢體沖突的新聞時有發(fā)生。有的被拆遷人甚至在政府或開發(fā)商強制拆遷時選擇以、與拆遷人員同歸于盡等方式來表達自己對拆遷的不滿,近段時間在網上熱炒的唐福珍案件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除此之外,有的被征地農民與被拆遷人,在、申述得不到有效回應后,選擇了與地方黑勢力聯(lián)合,惡意阻撓拆遷及征地,妨礙城市建設的發(fā)展。種種激烈的矛盾沖突發(fā)生在征地和拆遷過程中,其本身就是對我國現行征地和拆遷制度的否定。
拆遷過程中政府和民眾的緊張關系也引起了中央政府和各地輿論界的高度重視。最近,中央擬設立專門的部門負責拆遷,并且開始考慮實行先補償再拆遷的做法,房主對拆遷有異議可以提起上訴等等。同時,一直被人們詬病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即將被廢止,城市房屋拆遷將采用新的法律和運作手段。
最近網上開始熱議“足額補償”和“按市場價補償”的話題。但是筆者認為,如果政府與被拆遷人不能站在同等的立場和政府進行談判,足額補償和按市場價補償的說法就無從談起。由于雙方地位的不平等,政府在已經決定了對房屋的拆遷后,才來談對被拆遷人的補償,而且進行估價的公司赫然正是政府所指派或委任。政府的誠意值得懷疑,因而這些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我國目前在拆遷征地過程中所遇到的問題。筆者認為,要想真正解決我國目前拆遷和征地過程中遇到的一系列問題,只有從根本上改革我國現行的土地制度、征地制度以及拆遷制度,而這些的關鍵就是對我國目前的征地拆遷過程中的補償制度的修改。
我國現行的征地拆遷一直沿用改革開放初期的補償制度。我們知道,《漢語大辭典》對補償在我們的語言中的意思有兩種解釋,分別是“1.在某方面有所虧失,而在另方面有所獲得叫補償;2.賠償”。不難知道我國目前征地拆遷過程中所使用的詞義是第二條,即“賠償”的意思,而這個“賠償”實際上就是現階段拆遷征地過程中產生問題的根源。我們知道,賠償是在一方對另一方造成損失或損害后進行的補救措施。而這個詞語用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實際上就體現了政府民眾之間不平等的關系。主要有以下幾點:
1.地位不平等
筆者認為,政府在征地拆遷過程中為所欲為的基礎就是政府與民眾在拆遷過程中地位的不平等。我國《憲法》明文規(guī)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但是,這其中的公共利益的界定并不明確,使得地方政府在征地和拆遷過程中一概冠以公益事業(yè)的名義。而實際上,無論是征收得來的土地還是拆遷后騰出來的空地相當大的一部分都被政府出讓給開發(fā)商用作商業(yè)用地。這些本來應該是商業(yè)性質的土地購買或租用由于政府的介入變成了強制性征收和拆遷,這就使得被征地農民和被拆遷人無從維護自身的正當權益。
現在我國的農村基層選舉也難以做到真正意義上的民主,鄉(xiāng)鎮(zhèn)政府對于村級干部當選的有著決定性的影響。由于自身利益的原因,村集體的領導在土地的征收過程中很難真正代表農民集體的真正利益。有的村領導甚至在未征得農民集體同意的情況下私自與政府簽訂征地協(xié)議,而作為當事人的農民卻對此毫不知情。與之相似的是城市舊城改造中的拆遷。筆者了解到南京的很多地區(qū),拆遷戶們都是在看到自家墻上大大的“拆”字才知道自家的房子將被拆除,而被拆遷的原因赫然正是政府口中所謂的公共利益,至于政府拆遷騰出來的空地的真正用途以及拆遷補償等,則是政府單方面說了算,拆遷戶是沒有話語權的。
在征地拆遷過程中,政府總是單方面決定本來應該由雙方協(xié)商討論的問題,而公民的私有財產得不到重視,甚至是直接被無視?!段餀喾ā返淖饑辣粧伒揭贿?,個人財產得不到起碼的尊重,這也就能解釋為什么那么多的被拆遷人在自己房屋被拆時采取極端的手段來表達對不合理拆遷的抗議了。
而政府在征地和拆遷之后對于當事人的賠償,卻是筆者認為征地和拆遷過程中最不能接受的環(huán)節(jié)。政府在已經決定了對土地的征收和對房屋的拆遷后,再來談補償的問題,既是對個人財產權的蔑視,也構成了對我國現行《物權法》的侵犯。這種行為不尊重個人財產所有權,用一句市場上的術語來說這就屬于強買強賣。而這產生的根源就是雙方地位的不平等。
可以知道,政府征地拆遷過程中的種種做法,實際上構成了公權對私權的侵犯。而在這種顯失公平的環(huán)境下,政府對拆遷戶和被征地農民的賠償是不可能做到公平公正合理的。
2.價值不平等
上面已經提到過,在政府已經決定了對房屋的拆遷后,再來談對其的補償顯得如此的蒼白而沒有誠意。另外,如今的拆遷補償漸漸凸顯出另外一種問題,評估公司在對被拆遷房屋的評估中,總是有意識地壓低被拆遷房屋的價值?,F在的評估公司大多被政府所控制,迫于政府的暗示和壓力,評估公司只能違心地壓低所評估房屋的價格。因為如果高于政府的底線,評估公司則將被取消參與拆遷評估的資格。于是,在要么低估拆遷房產要么出局的選擇中,房屋評估公司違心地對被拆遷的房屋做出低價評估也是在所難免了。這就使得評估公司評估所得到的拆遷房屋的價格遠遠低于市場真實價格,被拆遷人的利益被惡性侵犯。
再者,目前流行的“拆遷總承包”也對被拆遷戶的補償造成了莫大的影響。由政府主要部門官員、拆遷商負責人等少數人組成的拆遷管理辦公室或部門為了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在以一定價格從政府手中得到拆遷項目后,必然刻意壓低拆遷戶的補償標準。這使得政府所支付的本來就低微的補償款不能如數送達拆遷戶的手中,剩下的部分變成了部門利益,甚至是被私分。
當拆遷辦公室的補償價格得不到拆遷戶的認同,引起他們的不滿得不到他們的同意時,拆遷商便采用斷水斷電的做法,給拆遷戶的生活造成嚴重影響。更有甚者,勾結當地黑社會進行威懾和恐嚇,來滿足自己的貪欲。為了爭取利潤最大化,有的還采用多重標準的辦法。給那些對自身利益積極爭取的居民或有政府背景的居民以較多的補償,而那些爭取不夠激烈及沒有家庭背景的居民則只能得到微薄的賠償。
在政府和拆遷辦公室的雙重盤剝下,被拆遷人想得到合理的拆遷補償可以說是“難于上青天”。
3.政策不平等
拆遷作為一種民事行為,政府與公民在主體上應該是平等的,在這個過程中做出仲裁的只能是法院。但是就筆者所知,自從2005年以后,我國法院已經基本不受理拆遷過程中由于補償問題引起的民事訴訟,在拆遷糾紛中采取獨善其身的做法。與之相對應的是,我國大部分主要城市都存在著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這是一種處理私權的公權機構,主要是用于裁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拆遷類訴訟問題。這就導致民眾在拆遷過程中與政府有糾紛的時候只能求助于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用一個法律術語來說,這個政策是顯失公平的,由于地方政府各部門間的利益相關性,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不可能對拆遷過程中的糾紛做出公平公正的裁決。也就是說,在這個過程中,地方政府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這就導致了本來該作為一種政府的征購行為變成了強買強賣。
這種機制使得地方政府在拆遷過程中的權力極度膨脹,對于拆遷過程中敢于頑抗的“釘子戶”,先行裁決、“先予執(zhí)行”;而被拆遷人作為弱勢群體,在安置方案不合理、個人權益被侵害的情況下,卻申訴無門,所謂的合理補償更是無從談起。
而與此相似的是征地過程,農民集體作為農村集體土地的擁有者,卻沒有決定權。地方政府與村領導一起,在已經決定了土地的出讓補償等事宜后才告知當事農民。在這個過程中,農民甚至連決策過程中的知情權都不具有,更不用說在事后得到合理的補償。
改補償為征購為唯一可行出路
筆者認為我國目前仍然存在的種種拆遷征地矛盾歸根結底都是現行的補償制度在作祟。而其中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民眾在事件當中沒有主導權,處于被動的局面。國家頒布發(fā)行的《物權法》并沒有深入人心而得到執(zhí)行。房屋作為居民神圣不可侵犯的私人財產,在拆遷過程中并沒有體現出來。而在拆遷征地過程中,政府更像是一條龍服務,從決定征地、決定拆遷到拆遷的正式執(zhí)行、拆遷后的補償。在這個過程中,作為房屋所有人的被拆遷人只能被動接受政府的決定,而對于結果的產生他們是起不到任何作用的。而補償的不合理性更是顯而易見。
政府作為一種為人民服務的機構,現在卻與民爭利,大大降低了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公信力,還給社會的健康發(fā)展平添了很多的不穩(wěn)定性因素。所以筆者認為,對于當前拆遷和農地征用制度的改革勢在必行。而首要目標就是改變目前在拆遷和征地過程中政府和拆遷戶及農民之間地位的不對等關系。
要作出徹底的改變,必須改變當前政府既當裁判又是運動員的現狀。國家必須明文規(guī)定,在拆遷和征地過程中,產生了糾紛后出來仲裁的應該是法院而不是政府。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作為一種畸形的機構,必須予以撤銷,這樣才能杜絕政府為了自身利益在仲裁過程中無視被征地農民和被拆遷人的正當權益。
筆者認為較為合理的模式是借鑒如今西方發(fā)達國家的辦法,在征地和拆遷過程中,政府必須先和被征地農民和被拆遷人進行協(xié)商。采用征購的方法,而不是如今的先征先拆,再談補償。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對土地或房屋的價值作出恰當的估算,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了買賣的關系后政府再進行征收或拆遷,這樣就能免掉征地和拆遷過程中許多不必要的糾紛和麻煩,保障了廣大人民的切身利益。當然,如果政府是為了公共利益征地或拆遷,而又得到被征地農民和被拆遷人的蓄意刁難時,政府也可以向法院申請法律援助。也訴諸公共輿論,用公共輿論的壓力迫使拆遷人接受拆遷或征收,而不是采用手段。這樣才能由人治走向法治,保證國家在法治的道路上健康平穩(wěn)的發(fā)展。
接下來需要談的就是征購過程中的具體操作:首先需要的就是對被征購人財產的準確估價,由于當前評估公司對拆遷房屋的評估資格操持在政府手中,所以為了自身利益評估公司難免會在對房屋進行評估時做出違心的估價。所以筆者認為要改變目前的這種情況,首當其沖的就是改變政府決定評估機構是否有權對拆遷房屋進行評估的現狀。這樣一來,政府與拆遷戶都可以找對自己有利的評估公司進行評估,然后雙方再此基礎上進行博弈,得到一個較為合理的評估結果。而不是像現在這樣由政府指派一個評估公司進行評估,把評估結果作為標準進行補償。如果雙方就價格不能達成一致認同,可以由法院進行仲裁,法院也可委托資深的公信力較好的機構進行評估,這樣得到的結果顯然較現行制度更為合理。
在農村征地過程中,為了保證對于被征地農民的利益,在征地過程中具有和地方政府平等的地位進行談判,政府需要給被征地農民發(fā)放土地使用權證。這樣農民就有權利決定是否出讓自己的土地使用權,來制約政府部門對于土地的征收或征用,而不是像現在采用的村集體領導一人說了算的方式。只有自己能決定是否出讓自己的土地使用權,農民才具有了和政府公平談判的籌碼。
總的來說,目前政府實行的賠償辦法本身而言就是對被征地農民及被拆遷人的不負責態(tài)度,需要從根本上改善,變征收為征購,廢止目前實行的征收補償制度。使得雙方站在平等的地位上進行交易活動。這樣就能解決目前在征地和拆遷過程中產生的大量矛盾,構建一個和諧的拆遷征地氛圍,保障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時也能大大提高政府在民眾心目中的公信力。
拆遷過程中政府和民眾的緊張關系也引起了中央政府和各地輿論界的高度重視。最近,中央擬設立專門的部門負責拆遷,并且開始考慮實行先補償再拆遷的做法,房主對拆遷有異議可以提起上訴等等。同時,一直被人們詬病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即將被廢止,城市房屋拆遷將采用新的法律和運作手段。
最近網上開始熱議“足額補償”和“按市場價補償”的話題。但是筆者認為,如果政府與被拆遷人不能站在同等的立場和政府進行談判,足額補償和按市場價補償的說法就無從談起。由于雙方地位的不平等,政府在已經決定了對房屋的拆遷后,才來談對被拆遷人的補償,而且進行估價的公司赫然正是政府所指派或委任。政府的誠意值得懷疑,因而這些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我國目前在拆遷征地過程中所遇到的問題。筆者認為,要想真正解決我國目前拆遷和征地過程中遇到的一系列問題,只有從根本上改革我國現行的土地制度、征地制度以及拆遷制度,而這些的關鍵就是對我國目前的征地拆遷過程中的補償制度的修改。
我國現行的征地拆遷一直沿用改革開放初期的補償制度。我們知道,《漢語大辭典》對補償在我們的語言中的意思有兩種解釋,分別是“1.在某方面有所虧失,而在另方面有所獲得叫補償;2.賠償”。不難知道我國目前征地拆遷過程中所使用的詞義是第二條,即“賠償”的意思,而這個“賠償”實際上就是現階段拆遷征地過程中產生問題的根源。我們知道,賠償是在一方對另一方造成損失或損害后進行的補救措施。而這個詞語用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實際上就體現了政府民眾之間不平等的關系。主要有以下幾點:
1.地位不平等
筆者認為,政府在征地拆遷過程中為所欲為的基礎就是政府與民眾在拆遷過程中地位的不平等。我國《憲法》明文規(guī)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但是,這其中的公共利益的界定并不明確,使得地方政府在征地和拆遷過程中一概冠以公益事業(yè)的名義。而實際上,無論是征收得來的土地還是拆遷后騰出來的空地相當大的一部分都被政府出讓給開發(fā)商用作商業(yè)用地。這些本來應該是商業(yè)性質的土地購買或租用由于政府的介入變成了強制性征收和拆遷,這就使得被征地農民和被拆遷人無從維護自身的正當權益。
現在我國的農村基層選舉也難以做到真正意義上的民主,鄉(xiāng)鎮(zhèn)政府對于村級干部當選的有著決定性的影響。由于自身利益的原因,村集體的領導在土地的征收過程中很難真正代表農民集體的真正利益。有的村領導甚至在未征得農民集體同意的情況下私自與政府簽訂征地協(xié)議,而作為當事人的農民卻對此毫不知情。與之相似的是城市舊城改造中的拆遷。筆者了解到南京的很多地區(qū),拆遷戶們都是在看到自家墻上大大的“拆”字才知道自家的房子將被拆除,而被拆遷的原因赫然正是政府口中所謂的公共利益,至于政府拆遷騰出來的空地的真正用途以及拆遷補償等,則是政府單方面說了算,拆遷戶是沒有話語權的。
在征地拆遷過程中,政府總是單方面決定本來應該由雙方協(xié)商討論的問題,而公民的私有財產得不到重視,甚至是直接被無視?!段餀喾ā返淖饑辣粧伒揭贿?,個人財產得不到起碼的尊重,這也就能解釋為什么那么多的被拆遷人在自己房屋被拆時采取極端的手段來表達對不合理拆遷的抗議了。
而政府在征地和拆遷之后對于當事人的賠償,卻是筆者認為征地和拆遷過程中最不能接受的環(huán)節(jié)。政府在已經決定了對土地的征收和對房屋的拆遷后,再來談補償的問題,既是對個人財產權的蔑視,也構成了對我國現行《物權法》的侵犯。這種行為不尊重個人財產所有權,用一句市場上的術語來說這就屬于強買強賣。而這產生的根源就是雙方地位的不平等。
可以知道,政府征地拆遷過程中的種種做法,實際上構成了公權對私權的侵犯。而在這種顯失公平的環(huán)境下,政府對拆遷戶和被征地農民的賠償是不可能做到公平公正合理的。
2.價值不平等
上面已經提到過,在政府已經決定了對房屋的拆遷后,再來談對其的補償顯得如此的蒼白而沒有誠意。另外,如今的拆遷補償漸漸凸顯出另外一種問題,評估公司在對被拆遷房屋的評估中,總是有意識地壓低被拆遷房屋的價值?,F在的評估公司大多被政府所控制,迫于政府的暗示和壓力,評估公司只能違心地壓低所評估房屋的價格。因為如果高于政府的底線,評估公司則將被取消參與拆遷評估的資格。于是,在要么低估拆遷房產要么出局的選擇中,房屋評估公司違心地對被拆遷的房屋做出低價評估也是在所難免了。這就使得評估公司評估所得到的拆遷房屋的價格遠遠低于市場真實價格,被拆遷人的利益被惡性侵犯。
再者,目前流行的“拆遷總承包”也對被拆遷戶的補償造成了莫大的影響。由政府主要部門官員、拆遷商負責人等少數人組成的拆遷管理辦公室或部門為了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在以一定價格從政府手中得到拆遷項目后,必然刻意壓低拆遷戶的補償標準。這使得政府所支付的本來就低微的補償款不能如數送達拆遷戶的手中,剩下的部分變成了部門利益,甚至是被私分。
當拆遷辦公室的補償價格得不到拆遷戶的認同,引起他們的不滿得不到他們的同意時,拆遷商便采用斷水斷電的做法,給拆遷戶的生活造成嚴重影響。更有甚者,勾結當地黑社會進行威懾和恐嚇,來滿足自己的貪欲。為了爭取利潤最大化,有的還采用多重標準的辦法。給那些對自身利益積極爭取的居民或有政府背景的居民以較多的補償,而那些爭取不夠激烈及沒有家庭背景的居民則只能得到微薄的賠償。
在政府和拆遷辦公室的雙重盤剝下,被拆遷人想得到合理的拆遷補償可以說是“難于上青天”。
3.政策不平等
拆遷作為一種民事行為,政府與公民在主體上應該是平等的,在這個過程中做出仲裁的只能是法院。但是就筆者所知,自從2005年以后,我國法院已經基本不受理拆遷過程中由于補償問題引起的民事訴訟,在拆遷糾紛中采取獨善其身的做法。與之相對應的是,我國大部分主要城市都存在著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這是一種處理私權的公權機構,主要是用于裁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拆遷類訴訟問題。這就導致民眾在拆遷過程中與政府有糾紛的時候只能求助于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用一個法律術語來說,這個政策是顯失公平的,由于地方政府各部門間的利益相關性,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不可能對拆遷過程中的糾紛做出公平公正的裁決。也就是說,在這個過程中,地方政府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這就導致了本來該作為一種政府的征購行為變成了強買強賣。
這種機制使得地方政府在拆遷過程中的權力極度膨脹,對于拆遷過程中敢于頑抗的“釘子戶”,先行裁決、“先予執(zhí)行”;而被拆遷人作為弱勢群體,在安置方案不合理、個人權益被侵害的情況下,卻申訴無門,所謂的合理補償更是無從談起。
而與此相似的是征地過程,農民集體作為農村集體土地的擁有者,卻沒有決定權。地方政府與村領導一起,在已經決定了土地的出讓補償等事宜后才告知當事農民。在這個過程中,農民甚至連決策過程中的知情權都不具有,更不用說在事后得到合理的補償。
改補償為征購為唯一可行出路
筆者認為我國目前仍然存在的種種拆遷征地矛盾歸根結底都是現行的補償制度在作祟。而其中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民眾在事件當中沒有主導權,處于被動的局面。國家頒布發(fā)行的《物權法》并沒有深入人心而得到執(zhí)行。房屋作為居民神圣不可侵犯的私人財產,在拆遷過程中并沒有體現出來。而在拆遷征地過程中,政府更像是一條龍服務,從決定征地、決定拆遷到拆遷的正式執(zhí)行、拆遷后的補償。在這個過程中,作為房屋所有人的被拆遷人只能被動接受政府的決定,而對于結果的產生他們是起不到任何作用的。而補償的不合理性更是顯而易見。
政府作為一種為人民服務的機構,現在卻與民爭利,大大降低了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公信力,還給社會的健康發(fā)展平添了很多的不穩(wěn)定性因素。所以筆者認為,對于當前拆遷和農地征用制度的改革勢在必行。而首要目標就是改變目前在拆遷和征地過程中政府和拆遷戶及農民之間地位的不對等關系。
要作出徹底的改變,必須改變當前政府既當裁判又是運動員的現狀。國家必須明文規(guī)定,在拆遷和征地過程中,產生了糾紛后出來仲裁的應該是法院而不是政府。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作為一種畸形的機構,必須予以撤銷,這樣才能杜絕政府為了自身利益在仲裁過程中無視被征地農民和被拆遷人的正當權益。
筆者認為較為合理的模式是借鑒如今西方發(fā)達國家的辦法,在征地和拆遷過程中,政府必須先和被征地農民和被拆遷人進行協(xié)商。采用征購的方法,而不是如今的先征先拆,再談補償。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對土地或房屋的價值作出恰當的估算,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了買賣的關系后政府再進行征收或拆遷,這樣就能免掉征地和拆遷過程中許多不必要的糾紛和麻煩,保障了廣大人民的切身利益。當然,如果政府是為了公共利益征地或拆遷,而又得到被征地農民和被拆遷人的蓄意刁難時,政府也可以向法院申請法律援助。也訴諸公共輿論,用公共輿論的壓力迫使拆遷人接受拆遷或征收,而不是采用手段。這樣才能由人治走向法治,保證國家在法治的道路上健康平穩(wěn)的發(fā)展。
接下來需要談的就是征購過程中的具體操作:首先需要的就是對被征購人財產的準確估價,由于當前評估公司對拆遷房屋的評估資格操持在政府手中,所以為了自身利益評估公司難免會在對房屋進行評估時做出違心的估價。所以筆者認為要改變目前的這種情況,首當其沖的就是改變政府決定評估機構是否有權對拆遷房屋進行評估的現狀。這樣一來,政府與拆遷戶都可以找對自己有利的評估公司進行評估,然后雙方再此基礎上進行博弈,得到一個較為合理的評估結果。而不是像現在這樣由政府指派一個評估公司進行評估,把評估結果作為標準進行補償。如果雙方就價格不能達成一致認同,可以由法院進行仲裁,法院也可委托資深的公信力較好的機構進行評估,這樣得到的結果顯然較現行制度更為合理。
在農村征地過程中,為了保證對于被征地農民的利益,在征地過程中具有和地方政府平等的地位進行談判,政府需要給被征地農民發(fā)放土地使用權證。這樣農民就有權利決定是否出讓自己的土地使用權,來制約政府部門對于土地的征收或征用,而不是像現在采用的村集體領導一人說了算的方式。只有自己能決定是否出讓自己的土地使用權,農民才具有了和政府公平談判的籌碼。
總的來說,目前政府實行的賠償辦法本身而言就是對被征地農民及被拆遷人的不負責態(tài)度,需要從根本上改善,變征收為征購,廢止目前實行的征收補償制度。使得雙方站在平等的地位上進行交易活動。這樣就能解決目前在征地和拆遷過程中產生的大量矛盾,構建一個和諧的拆遷征地氛圍,保障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時也能大大提高政府在民眾心目中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