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文訴宋某欣離婚糾紛案-女方借婚姻索取財物的應當全額返還彩禮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1)魯01民終9515號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07-2-014-002
關鍵詞
民事/離婚/彩禮返還/借婚姻之名/索取財物/公序良俗
基本案情
原告張某文訴稱,2020年10月,張某文經(jīng)人介紹與宋某欣相識。在宋某欣家人的催促下,二人于當月14日舉行訂婚儀式,23日登記結婚,次月5日舉行結婚儀式。宋某欣在婚前婚后均拒絕告知其過往婚史,結婚后一直不與張某文同房。而且,宋某欣在婚后不斷向張某文索要錢物,并多次借故挑起事端,甚至報警。二人舉辦結婚儀式后,宋某欣在張某文處居住的時間不超過一個月,其他時間都在娘家生活。2021年3月,宋某欣再次向張某文要錢并致雙方爭吵,后搬回娘家居住至今,不再與張某文聯(lián)系。綜上,雙方結婚時間較短,僅有夫妻之名,但無其實,宋某欣的行為屬于借婚姻索取財物的不法行為。故請求法院判令:1.依法準予張某文與宋某欣離婚;2.依法責令宋某欣返還彩禮86000元。
被告宋某欣辯稱,雙方的感情基礎牢固,不同意離婚。彩禮問題與本案無關,張某文應當另案主張。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張某文與宋某欣于2020年10月份經(jīng)人介紹相識,同月14日訂婚、23日登記結婚,次月5日舉行婚禮。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
在本案之前,宋某欣還曾涉及以下兩起離婚糾紛:
1.2016年3月,宋某欣未婚與他人生育一女。2016年6月,宋某欣與李某相識,二人于同年8月登記結婚。宋某欣于次年5月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宋某欣于2018年1月再次起訴離婚。訴訟中,李某辯稱宋某欣以結婚為由,騙取彩禮8萬元,宋某欣母親一直與宋某欣在一張床上休息,婚后二人無夫妻之實。法院于2018年4月判決準予二人離婚,未支持李某要求宋某欣返還彩禮的主張。
2.2019年4月,宋某欣與王某登記結婚,王某主張與宋某欣認識僅短短幾天便結婚,婚后宋某欣在其家中居住不滿一個月,便因拒絕履行夫妻義務發(fā)生矛盾,故二人婚后沒有夫妻生活,宋某欣的父母也與其一同在王某處居住。王某認為其二人的婚姻關系已無法維系,遂提起離婚訴訟,并要求宋某欣退還彩禮18萬元及2萬元金飾品。法院經(jīng)審理后判決未準許二人離婚。2020年8月,王某再次起訴離婚,主張宋某欣存在騙婚嫌疑,并要求其返還彩禮。宋某欣辯稱不同意離婚,雙方感情深厚,彩禮不應返還。后二人經(jīng)法院調(diào)解離婚,宋某欣未返還彩禮。
山東省濟南市平陰縣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2021)魯0124民初1630號民事判決:一、準予原告張某文與被告宋某欣離婚;二、駁回張某文關于彩禮返還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張某文不服,提起上訴。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2021)魯01民終9515號民事判決:準予原告張某文與被告宋某欣離婚,改判宋某欣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返還張某文彩禮款86000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綜合分析二審法院查明的兩起離婚糾紛及本案案情可知,宋某欣在短短四年多的時間內(nèi)就已涉及三起離婚糾紛。三起糾紛中的男方均表示,宋某欣借結婚收取了較高數(shù)額的彩禮,婚后雙方只有夫妻之名,沒有夫妻之實,宋某欣在雙方發(fā)生矛盾后就回娘家居住,不與男方共同生活。而在前兩段婚姻關系解除后,宋某欣均未返還彩禮。就本案而言,在張某文和宋某欣結婚后,因宋某欣之母阻止,其二人并沒有夫妻之實,且婚后不久,宋某欣就因索要財物等問題與張某文產(chǎn)生矛盾,并回娘家居住。這表明宋某欣沒有繼續(xù)與男方共同生活的意愿,其雖不同意離婚,但并沒有為化解夫妻矛盾,修復夫妻感情而付出努力。再者,張某文為結婚支付大額彩禮,加上訂婚、結婚的儀式等花費將必然導致其生活困難;且通過宋某欣的陳述,平時跟張某文要錢未果亦得知,張某文并不富裕。據(jù)此,結合相關案件案情,能夠印證宋某欣有通過訂立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存在。故判令宋某欣返還全部彩禮。
裁判結果
山東省濟南市平陰縣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2021)魯0124民初1630號民事判決:一、準予原告張某文與被告宋某欣離婚;二、駁回張某文關于彩禮返還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張某文不服,提起上訴。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2021)魯01民終9515號民事判決:準予原告張某文與被告宋某欣離婚,改判宋某欣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返還張某文彩禮款86000元。
裁判要旨
判斷當事人是否存在借婚姻索取財物,應當綜合考慮雙方感情基礎、共同生活時間、離婚原因、婚姻史等因素。對于接受彩禮一方存在借婚姻索取財物的,應當判令其全額返還彩禮,從而引導當事人樹立正確的婚姻家庭觀念,維護正常的婚姻關系和公序良俗。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2條第1款
一審: 山東省 平陰縣人民法院 (2021)魯0124民初1630號 判決(2021年8月23日)
二審: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1)魯01民終9515號 判決(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