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安徽省自然資源廳
發(fā)文日期2025年03月14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皖自然資礦保函〔2025〕41號
施行日期2025年03月14日
效力級別地方規(guī)范性文件
各市及廣德市、宿松縣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廳有關直屬單位:
地質資料在礦產資源勘查開發(fā)、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建設、環(huán)境保護、科研科普等方面具有重要基礎性支撐作用。為貫徹落實自然資源部《關于加強地質資料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規(guī)〔2025〕1號,以下簡稱“1號文”)和《實物地質資料管理辦法》(自然資規(guī)〔2024〕4號,以下簡稱“4號文”),進一步加強我省地質資料管理工作,提升服務水平,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規(guī)范匯交管理義務
在安徽省省域范圍內開展除石油、天然氣、煤層氣、等油氣類及放射性礦產類之外的各類地質工作,其形成的地質資料(含成果、原始和實物地質資料)由地質資料匯交人(以下簡稱“匯交人”)向安徽省地質資料館(以下簡稱“省館”)匯交。匯交人要嚴格按照部1號文和4號文相關要求、指定流程、規(guī)定期限匯交地質資料,并對匯交的地質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匯交人應加強實物地質資料野外現場管理,確保其在匯交前的安全妥善保管。省館負責地質資料驗收工作,對實物地質資料未通過驗收以及成果、原始地質資料驗收不合格的,分別由省館通知匯交人于30個工作日和45個工作日內完成補充修改并重新匯交驗收。
二、 明確特殊情形處理
對放棄或終止礦業(yè)權等原因無法形成地質資料的,由匯交人向省館提交《未形成地質資料承諾書》,省自然資源廳(以下簡稱“省廳”)委托省館審查確認后,在自然資源部地質資料信息管理服務系統(tǒng)(以下簡稱“信息管理系統(tǒng)”)上撤銷該項目應匯交信息。其中,中央和地方財政出資開展的地質工作項目,匯交人需提前報經項目主管部門或所屬專項的項目組織實施單位確認,方可撤銷項目應匯交信息。對因礦山長期停工停產或礦業(yè)權人企業(yè)注銷等原因確實無法聯系到匯交人提交地質資料的,由礦業(yè)權所在縣(市、區(qū))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書面情況說明,省廳委托省館審查確認后,在信息管理系統(tǒng)上撤銷該項目應匯交信息。
三、 提升管理服務水平
加強省館軟硬件建設,夯實館藏基礎,切實提升地質資料社會化服務水平。加快推進地質資料數字化工作,積極推動地質資料數字化轉型升級,建立和維護地質資料共享服務系統(tǒng),及時主動公開館藏地質資料服務目錄信息,做好地質資料網絡訂單服務和全國數字巖心平臺安徽節(jié)點的建設與數據維護。積極圍繞全面支撐新一輪找礦突破戰(zhàn)略行動、服務國家能源資源安全保障等需求,開展地質資料集成研究和二次開發(fā),提供定制化專題產品服務,落實常態(tài)化篩選出讓勘查區(qū)塊工作機制,增強地質資料服務省廳中心工作能力。強化地質資料管理與服務制度建設,完善成果、原始和實物地質資料服務流程,認真落實國家保密管理有關要求。探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地質資料匯交管理,服務全省重大工程項目建設及城市發(fā)展需要,防控地質安全風險。
四、 建立匯交監(jiān)管機制
各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負責本轄區(qū)內地質資料匯交的監(jiān)督管理,指導督促轄區(qū)內礦業(yè)權人依法履行地質資料匯交義務。各級財政出資開展的地質工作項目主管部門或所屬專項的項目組織實施單位應督促項目承擔單位依法匯交地質資料。建立礦業(yè)權和地質工作項目信息共享機制,廳礦保處、地勘處、礦權處和省公益性地質調查管理中心每季度向省館提供全省礦業(yè)權項目信息以及省財政出資的地質工作項目信息。省館應及時對相關項目信息進行更新和核實,按季度向省廳報告全省地質資料匯交情況,并對臨期未匯交地質資料的匯交人進行提醒,適時開展線上或實地指導,切實做好服務保障工作。在工作中發(fā)現匯交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匯交地質資料、偽造地質資料或在地質資料匯交中弄虛作假的,將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罰和信用懲戒。
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