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安徽省司法廳,安徽省公安廳
發(fā)文日期2011年03月04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1年03月04日
效力級別地方司法文件
各市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現將《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
安徽省公安廳
安徽省司法廳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下簡稱 《律師法》)已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07年10月28日修訂,自2008年6月1日施行。為確保 《律師法》的正確實施,促進公正廉潔執(zhí)法,依法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的執(zhí)業(yè)權利,規(guī)范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和收集、調取證據的執(zhí)業(yè)行為,在有關 《律師法》的立法、司法解釋及配套法規(guī)出臺之前,就實施 《律師法》的若干問題規(guī)定如下。
一、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 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憑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律師事務所會見專用介紹信(證明)和委托書或法律援助公函,有權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關押地點及有關案件情況并會見犯罪嫌疑人。
2. 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時,應當持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律師事務所會見專用介紹信(證明)和委托書或法律援助公函。對手續(xù)完備的,羈押機關應當及時安排律師會見。
3. 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填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請書》。辦案機關在律師提出申請后5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批準會見的,向律師出具《批準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決定書》;不批準會見的,向律師出具《不批準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4.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jiān)聽。羈押機關、辦案機關一般情況下不派員在場。下列案件羈押機關、辦案機關認為需要可以派員在場,但不得干擾律師正常會見:
(一)危害國家安全案件;
(二)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
(三)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和惡勢力犯罪案件;
(四)重大群體性事件中涉及的違法犯罪案件;
(五)重大職務犯罪案件;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行兇、自殺、自傷或其他危險性行為的。
5. 接受委托的律師可以單獨或共同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師會見時,應當遵守羈押機關、辦案機關關于會見的規(guī)定。不得攜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屬或其他人員參加會見,不得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傳遞信件、錢物以及其他羈押機關所禁止的物品。不得將電腦、通訊工具等提供給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
6. 羈押機關、辦案機關應當保障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常的時間和次數。律師會見應當遵守羈押機關工作時間和作息時間的規(guī)定,不得干擾案件正常辦理。
律師會見時間和辦案機關提審時間發(fā)生沖突的,應當優(yōu)先安排辦案機關提審,但律師已經開始會見的除外。不得以提審為由變相限制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
7. 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的有關案件情況包括以下內容: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然情況;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實施或參與所涉嫌的犯罪;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關于案件事實和情節(jié)的陳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關于其無罪或罪輕的辯解;
(五)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法律手續(xù)是否完備,程序是否合法;
(六)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其人身權利及訴訟權利是否受到侵犯,是否申請排除非法證據;
(七)其它需要了解的與案件有關的情況。
8. 律師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辦案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后7日內作出決定。對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書面告知律師并說明理由。
9. 偵查機關在偵查階段應當及時界定案件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偵查機關應通知羈押機關案件涉及國家秘密情況;在后續(xù)的偵查過程中發(fā)現案件涉及國家秘密的,也應當及時通知羈押機關。
偵查機關不能以偵查過程需要保密作為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準律師會見。
羈押機關對于沒有偵查機關書面通知案件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應當作不涉密處理。
10. 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聘請翻譯人員的,應當經辦案機關的批準。
對有翻譯人員參加會見的,律師還應當向羈押機關提交翻譯人員的身份證件及辦案機關準予翻譯人員參加會見的證明。
11. 接受委托的律師在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有違反法律規(guī)定、違反羈押機關依法作出的規(guī)定、違反律師執(zhí)業(yè)紀律或本通知規(guī)定行為的,辦案機關或羈押機關有權提出勸阻和警告;對不聽勸阻和警告的,有權停止會見。辦案機關或羈押機關并可將有關情況向律師協會或司法行政機關反映,律師協會或司法行政機關應在接到反映后5日內予以答復,并按照 《律師法》等法律、法規(guī)及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二、律師查閱、摘抄、復制案件材料
12. 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和案卷材料(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無罪或罪輕的各種證據材料)。
13. 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并有權在人民檢察院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人民檢察院沒有向法院移交的材料。在提起公訴時,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證據材料中應當包括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材料。
14. 辦案機關對律師按有關法律和本通知的規(guī)定提出查閱、摘抄、復制案件材料的要求,應當日安排辦理;不能當日安排的,應當向律師說明理由,并在3日內擇定辦理日期。
15. 律師查閱、摘抄和復制案件材料應當在辦案機關指定的地點進行,辦案機關應派員在場。
16. 辦案機關應當為律師查閱、摘抄和復制案件材料提供方便,但可依據有關規(guī)定收取復制材料所必需的工本費用。
17. 律師查閱、摘抄和復制涉及國家秘密的證據材料的,應當符合保守國家秘密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三、律師收集、調取證據
18. 受委托的律師自行收集、調取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可以向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申請鑒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收到律師的相關申請后7日內予以答復。
19. 辯護律師認為需要在法庭上出示偵查機關或人民檢察院收集、調取的證明被告人無罪或罪輕的證據材料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該證據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調取。
20. 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根據律師的申請收集、調取證據的,提出申請的律師可以在場。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后,應當及時將收集、調取的證據進行復制,并移送提出申請的律師。
辦案機關或羈押機關違反法律或本通知規(guī)定的,接受委托的律師、該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向律師協會或司法行政機關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辦案機關或羈押機關的主管機關投訴,要求依法糾正。接受投訴的機關應當在5日內予以答復,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本通知自發(fā)文之日起執(zhí)行。執(zhí)行過程中,辦案單位就本通知所涉若干問題發(fā)生意見分歧時,由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安徽省公安廳、安徽省司法廳共同負責解釋。
本通知自國家相關立法或司法解釋及配套法規(guī)、規(guī)章出臺實施之日起自行停止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