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wǎng)友:交通事故,交警扣車多長時間返還?
蘇義飛律師:《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 因收集證據(jù)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后,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因收集證據(jù)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押與事故有關的物品,并開具扣押物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給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垩旱奈锲窇斖咨票9?。
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jīng)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 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nèi),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jīng)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領取的車輛,經(jīng)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